人身损害赔偿诉状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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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X女, _________ 年_____ 月 ____ 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X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诉讼请求:依法请求判令

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00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2400元、住宿费1000元、营养费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500元等31207.94元。

2、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责任田相邻,2016年8月9日17时许,韦林镇周堡村一组村民XXXX在地畔作业时,被告叫来的司机驾驶50机动车压到了原告责任田内。将原告地内花生压坏。原告找被告理论时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就拿起铁锨撵着抡原告,当时就将原告打倒在地,原告丈夫周义全赶紧就报警,并将原告送往医院。大荔县公安局对事件调查后,给予XXXX行政

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受伤后,被送入大荔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后住院16天,花去

医疗费6007.94元,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1、头皮裂伤;2、双手裂伤。

原告住院期间需要人护理,还需要伙食补助及营养补助,被告应当赔

偿原告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原告住院期间家属支付了交通费。在大荔县医院住院期间护理人员夜间住宿,支付住宿费。原告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 元。

综上所述,被告用铁锨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主观上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 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 年XX 月XX 日

附:民事起诉状附本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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