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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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登记名称为XX学院,学院英文名称:XX。

第三条学院举办者: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 (以下简称乙方)。

第四条学院法定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 XXXX。

第五条学院的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基于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整合教育资源,立足XX、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着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高、道德品行端、专业知识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良好习惯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学院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实用性及就业市场需求,以XX大学校本部现有的优势学科、专业为基础,形成了以工为主,兼具

文管的专业群。在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开发专业特色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办市场容量大、新技术含量高的新专业,尤其要积极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逐步形成以应用学科为主干的学科新体系。

第七条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实施本科层次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教育部规定之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三人,乙方选派四人,包括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六名,董事长由乙方推荐,由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如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推荐一名董事担任。学院法定代表人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任的学院院长人选。

(二)聘任和解聘由院长推荐的副院长人选;

(三)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学院章程,审批由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

(四)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批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审批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学院院长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

(八)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

(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院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学院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战略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的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甲方优先推荐,董事会聘任。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

管理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负责编制学院事业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思想品德教育;

(七)对教师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为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财产、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十一)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二条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根据院长授权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由院长在征询董事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团组

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并修改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同时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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