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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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20200608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20200608

独立学院转设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基本要求一、独立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的积极条件1.独立学院转设要达到《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的设置标准,学校各项办学条件达标。

(1)师资队伍:专任教师/学生(师生比)不高于18:1,专任教师人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研究生学历比例不低于30%,兼职教师比例不超过专任教师人数的25%(备注:前述标准为最低标准,即“学院”设置标准,“大学”的设置标准更高)。

(2)基础设施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

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备注:实施方案给予政策支持,即“在保证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独立财务核算、独立师资队伍等办学条件的基础上,不过分强调土地、校舍面积。

”)。

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

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

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

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000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000元。

4)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

1 / 62.独立学院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归属独立学院名下,不得在举办者名下。

3.举办者须和举办高校签署《转设协议》,明确资产权属、师生安置、债权债务处理、过渡期安排等。

4.独立学院专任教师的职称/学历结构符合要求,须与教师签署聘用合同、缴纳社保。

5.须清产核资,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清算报告》,并经独立学院董事会/理事会决议通过。

6.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国资管理职能部门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证明,或由举办高校出具无国有资产流失承诺。

青岛城市学院章程

青岛城市学院章程

青岛城市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青岛城市学院英文:Qingdao City College 简称:QCC第三条办学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铁骑山路79号第四条青岛城市学院的前身是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

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成立于2004年,是由青岛理工大学与青岛盛世华侨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

2021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转设为青岛城市学院。

第五条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

第六条办学形式、层次和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在校生规模15000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青岛盛世华侨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第八条学科定位与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根据经济社会需求和科技进步,适时调整和优化学科与专业设置。

第九条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内涵发展,遵循“厚基础、重实践、强能力、求创新”人才成长规律,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扎实理论基础、宽阔国际视野、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办学思路:重质量,凝特色,强内涵,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城市运营、城市治理、智慧城市、城市产业发展,加快学科专业结构优化,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入推进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学校平稳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发展目标:努力建成一所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充满活力、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第十二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山东省和青岛市共同管理的管理体制。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章程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章程

北海艺术设计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简称:北艺。

英文名:Beihai College of art and design第三条校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1号。

邮政编码: 536000。

第四条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

学院以设置艺术学和工学学科门类为主,逐步形成艺术学、工学、文学、教育学等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五条举办者:北海鳄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六条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七条学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施高等教育。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定位第八条办学宗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以服务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为宗旨,以育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应用技术”为特色,强化应用型本科教育思想观念,积极探索具有特色的民办本科院校管理机制和办学模式,将学院建设成应用型艺术设计类普通本科学院,为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九条培养目标:立足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服务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艺术设计人才和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条办学规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5000人,其中:本科生3000人,专科生2000人。

第十一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层次并存。

第十二条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同时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培训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中外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学制与学位: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4年;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教育学制3年。

高等学校章程

高等学校章程

高等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校的运行与管理,保障学校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与地址第二条本校的名称为[学校名称],英文名为[英文名称]。

第三条本校位于[具体地址],拥有独立的校园和相应的教学、科研、生活设施。

第三章学校性质与定位第四条本校为[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五条本校的定位是[具体定位,如“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等],以[特色、优势等]为发展方向。

第四章培养目标与方向第六条本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特定素质、能力等]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本校的培养方向是[具体的培养方向,如“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强化创新能力训练”等]。

第五章办学层次与规模第八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并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规模控制在[具体人数或比例],以保证教育质量。

第六章学科门类与设置第十条本校设有[具体学科门类],并可根据学科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七章内部治理结构第十一条本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相应的教学、科研、行政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本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章决策程序与规则第十三条本校的重大决策须经过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九章民主监督机制第十四条本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作为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机构。

第十章重要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校制定并实施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一系列重要管理制度,以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十一章办学活动准则第十六条本校在办学活动中,遵循教育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所有,解释权归学校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独立学院章程_标准模板

独立学院章程_标准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学院与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学院全称]第三条学院性质: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院办学地点:[学院地址]第五条学院办学宗旨: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学院概况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本科第七条学院办学类型:多科性独立学院第八条学院学科门类:[列出学院所设学科门类]第九条学院学制:四年第十条学院师资队伍:学院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师资队伍。

第三章招生与就业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专业:[列出学院招生专业]第十三条学院招生计划: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制定。

第十四条学院录取规则: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院毕业生就业:学院将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服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国家要求。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六条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十七条学院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院教学评价:学院定期开展教学评价,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教学。

第十九条学院科研工作: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升学院科研水平。

第五章学院管理第二十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负责学院重大决策。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务。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学院经费第二十五条学院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赠等。

南京医科大学翰林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翰林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翰林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为维护考生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生行为,保证202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和证书1、学院名称: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2、办学地点:XX省XX市XX路X号3、办学性质:民办普通本科教育(独立学院)4、招生类型: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历教育5、学历层次:本科6、学习年限:四年或五年7、证书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毕业证书;经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二、招生计划南京中医药大学翰林学院202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三、报考条件凡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均可报考。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四、录取原则1、新生录取按照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2、省内考生,根据省内XXXX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按照等级级差的办法择优录取。

3、对各省(市)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执行相关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4、录取结果公布:①在各省(市)教育考试院认可的相关媒体上公布;②在我院的招生网站上公布。

5、在录取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均由我院负责。

五、收费标准、奖助学措施及退费办法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时应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我院遵循属地原则,根据标准进行收费。

高校章程模板

高校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与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全称]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学校地址:[学校具体地址]第五条学校办学层次:[本科/专科]第六条学校办学宗旨:[学校办学宗旨]第二章学校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日常行政事务。

第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学校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十二条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任务。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设置各类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视野。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权益。

第四章教师与学生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生奖惩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权益。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属于学校所有,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章校园管理与安全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山东现代学院章程-中国教育部

山东现代学院章程-中国教育部

附件山东现代学院章程序言山东现代学院始建于1993年。

2003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为全日制民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

201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筹建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

学院以“天道酬勤”为校训,秉承“立德树人、知行合一”的育人理念,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现代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保证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地址学院名称山东现代学院英文名称 Shandong Xiandai Institute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20288号第三条办学性质学院属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

第四条举办者与法定代表人学院举办者为刘春静,法定代表人为刘春静。

第五条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

第六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第七条办学定位(一)办学类型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

(二)办学层次以本科职业教育为主、专科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为辅。

(三)学科专业以工学和管理学为主干学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

(四)服务面向立足济南,面向山东,辐射全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人才培养以校企合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创新精神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广州南方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广州南方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广州南方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广州南方学院是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转设而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山大学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的独立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广州南方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造就英才、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追求卓越,特色发展,致力于将学校建成部分学科水平国内领先、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民办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自主管理和履行办学职能的根本制度。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南方学院(简称南方学院),英文名称为Nanfang College,Guangzhou (简称NCG)。

学校中英文全称及简称为广州南方学院专有,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学校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大道882号,邮政编码:510970。

学校网址:……第四条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

学校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四个服务”要求。

学校坚持“学科专业知识传授、核心价值观传承、能力素质养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以全日制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以管理学为主干,构建管理学、经济学、医学(护理学)、文学、艺术与工学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重点发展与人工智能及大数据交叉的商科、工科和社会短缺的医科;将专业教育、思政教育、通识教育和成长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公民素质和健全人格、专业基础宽广、实践能力强的人才;实施完全学分制、自由转专业、全程导师制和精英人才项目,培养适应个性发展和社会发展完整的适用性人才;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努力将学校建成现代大学管理体制完善、大学文化特色鲜明、位居国内一流的民办大学。

2020年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0年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0年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概况一、学校名称:天津大学仁爱学院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三、办学层次:本科四、学校代码:14038五、学校地址:天津市团泊新城博学苑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大学仁爱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天津大学和天津仁爱集团合作创办的,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办学设施、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文凭、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学校位于天津市团泊新城,团泊湖自然风景区内,校园占地1000亩,建有一流的教学楼、实验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浴室、大学生活动中心、运动场、图书馆和其他生活服务设施。

校区交通便捷,环境优雅。

学校秉承天津大学建校建校百余年以来的优良传统,贯彻“严谨治学,严格教学要求”的“双严”方针,树立“学校以育人为本,育人以教学为先”的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紧紧依托天津大学优质的办学资源和先进的办学理念,任课教师主要来自天津大学,其中绝大部分具有副教授以上高级职务。

通过开展有计划的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人才。

第二章招生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学校招生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下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以下称“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第四条2009年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建筑学、土木工程、环境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财务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工程、工程管理、英语、法学、艺术设计、动画等专业。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2 民办学校是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为主要目的的教育机构。

1.3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材。

二、办学宗旨2.1 民办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优秀人材。

2.2 民办学校应当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2.3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德育为先,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三、办学内容3.1 民办学校可以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服务。

3.2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3.3 民办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和实践实习。

四、师资队伍4.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道德素质。

4.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培训和职业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

4.3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并赋予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五、学生管理5.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2 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5.3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身心发展。

六、教育质量保障6.1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教育质量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2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6.3 民办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育质量问题,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_____。

第三条学校性质:_____。

第四条学校地址:_____。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规模第六条举办者:_____。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三)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七条学校开办资金:_____元。

第八条办学规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理事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理事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

辽宁财贸学院章程

附件辽宁财贸学院章程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名称:辽宁财贸学院。

第二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科门类:社会学科、人文学科、管理学科。

第四条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院的办学层次和规模(一)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二)办学规模:到2010年在校生稳定在5100人左右。

第六条学院地址:辽宁葫芦岛市高教园区。

第七条学院的举办者郭立新。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学院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董事长由学院举办者担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四年一届。

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成员由学院举办者、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该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董事会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议。

大连财经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大连财经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大连财经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辽宁省“人才强省”、“教育强省”战略,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大连财经学院。

第三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院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学生素质能力培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XX第六条学院的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人文街80号;邮政编码:116600。

第二章学院办学第七条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学院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一)办学层次:本科;(二)办学类别: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三)办学范围:学院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学科。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五)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左右;(六)招生对象: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三章组织与内部管理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2人,教职工代表1人。

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投票选举,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更换、罢免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兰州信息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由北京爱因生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学院前身为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成立于2002年,2004年被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独立学院,2021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设为兰州信息科技学院,是独立设置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健康发展,实现学院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兰州信息科技学院,简称“兰科院”。

英文名称:Lanzhou College of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LCIST。

第三条学院地址:甘肃省兰州新区海河街6号,邮编730300。

学院网址:……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如学校法人属性发生变化,学院将按《甘肃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进行法人分类登记。

第五条法定代表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学院理事长或院长担任。

第六条办学宗旨:学院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以学生为中心,依法治校,高质量办学,为党和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办学定位:(一)发展目标定位: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工科优势,逐步发展新工科、信息产业等专业,推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等全面发展,力争把学院建设成西部一流的应用型大学。

(二)办学类型定位: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拓展普通专科和继续教育,适度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促进学院办学层次与结构质量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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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民办普通本科高校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学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登记名称为XX学院,学院英文名称:XX。

第三条学院举办者:XXXX(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 (以下简称乙方)。

第四条学院法定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邮政编码: XXXX。

第五条学院的宗旨是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基于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整合教育资源,立足XX、面向全国、服务基层,着力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综合素质高、道德品行端、专业知识好、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终身学习良好习惯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第六条学院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技能”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培养的实用性及就业市场需求,以XX大学校本部现有的优势学科、专业为基础,形成了以工为主,兼具文管的专业群。

在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开发专业特色的同时,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增办市场容量大、新技术含量高的新专业,尤其要积极发展社会和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短线专业,逐步形成以应用学科为主干的学科新体系。

第七条学院为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实施本科层次教育。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教育部规定之内。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第八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甲方选派三人,乙方选派四人,包括学院院长和教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六名,董事长由乙方推荐,由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选举产生(如董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委托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推荐一名董事担任。

学院法定代表人作为学院安全和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由甲方推荐、董事会选任的学院院长人选。

(二)聘任和解聘由院长推荐的副院长人选;(三)批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学院章程,审批由学院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四)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审议和批准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五)审批学院办学经费的预、决算,审批重大开支项目,对学院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六)决定学院的机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对学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学院院长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汇报,检查其履行职权及执行工作计划的情况,实施任职和岗位考评;(八)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九)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学院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学院董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讨论决定下列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院长、副院长;(二)修改、补充学院章程;(三)制定学院战略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宜;(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的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甲方优先推荐,董事会聘任。

院长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二)负责编制学院事业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方案,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六)组织思想品德教育;(七)对教师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八)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为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财产、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十一)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二条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根据院长授权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在院长的领导下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行政管理机构。

各部门负责人由院长在征询董事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聘任或解聘。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

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团组织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并修改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同时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九条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并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学生学籍、日常行为规范和要求,作为对学生实施日常教育和管理的统一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建立以必修课为主、选修课为辅,必修课与选修课有机结合的教学体系。

必修课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面向全体学生,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定期考核,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

选修课旨在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和兴趣。

第二十三条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院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章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第二十四条学院自主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用的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教师的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学院所聘用的教师享有《教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院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院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院负责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

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调动等事宜均由学院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院的教师要树立高尚师德、敬业爱岗、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自觉做到不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不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他用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院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师要尽责尽力,精心教学,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学院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活动。

对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做出积极贡献或取得突出教育科研成果的人员实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学院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师法》或学院管理规定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如需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学院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学生第三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根据学院规定和学习需要,可合理使用学院的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第三十二条完成全部学业,经考试合格,学生可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院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文艺、体育、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学院学生一律在校住宿,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住宿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学院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并对违纪者实行教育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学院建立学生奖惩条例,对品德、学业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院的学生会是在学学生的群众组织,凡在学学生都是会员,享有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学生会会员的义务。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学院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建立独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学院资产总额X 亿元,净资产X亿元,负债总额X亿元,负债率X。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提高办学经费的使用效益。

经费开支实行公开管理,严守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和学院董事会的审查和监督,每财政年度以报表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学院的办学经费来源是乙方筹集的办学资金、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政府政策性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收入。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定,并报政府机关批准。

乙方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一条学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二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收入在扣除办学成本后,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XX%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和储备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提取基金后的盈余,由董事会决定用于学校发展建设。

年度亏损应当以储备基金进行弥补。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四条甲、乙双方合作办学期间,各方如同意延长办学期限,应在期满前六个月进行协商,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作期限申请书。

第四十五条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一)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合作办学许可证;(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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