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号资源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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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固定电话网码号、移动通信网码号、数据通信网码号、信令点编码等码号资源属于国家
所有。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七条)
2、码号资源的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
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
3、我认为码号资源使用者是通过提供技术服务的方式将码号资源提供给个人或者企业使
用的。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前款所称电信资源,是指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且有限的资源。
第二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电信资源使用者依法取得电信网码号资源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配合电信资源使用者实现其电信网码号资源的功能。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资源管理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
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第(八)、(九)项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3月1日)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未经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启用码号资源。
第七条电信主管部门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包括: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1、长途区号、网号、过网号和国际来话路由码;
2、国际、国内长途字冠;
3、本地网号码中的短号码、接入码、局号等;
4、智能网业务等新业务号码。
(二)移动通信网码号
1、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的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接入码等;
2、卫星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短号码;
3、标识不同运营者的代码。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1、数据网网号;
2、网内紧急业务号码、网间互通号码;
3、国际、国内呼叫前缀。
(四)信令点编码
1、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2、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信息产业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码号资源的期限和范围,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期限和使用范围相一致。
其它码号使用者的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范围由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码号使用期限届满或因业务发生变化停用的,码号使用者应自届满或停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原
码号分配机关。
码号使用者需要延长码号使用期、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码号用途的,应当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专用电信网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