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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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要:本文首先讨论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然后针对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对策建议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从理论上分析
在理论方面,经济大危机提供了一系列证明市场不完全的充分证据,1936年凯恩斯发表的《通论》使“看不见的手”理论第一次遭到系统的挑战,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理论就是建立在对市场不完全的确认基础上,人们称之为“市场失灵理论”,这些理论充分论证了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性。
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存在于负债业务中,存款人通常难以理解金融机构的真实经营情况、风险状态,也难以识别有问题银行和健康银行。一旦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导致亏损甚至倒闭,就影响到不知情的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存在于资产业务中,金融机构也无法精确判断贷款人违约概率的高低,一旦贷款人资信条件不好,金融机构就有可能产生呆账,大批呆账的发生就会危及金融机构自身的安全,并有可能最终影响存款人的利益。因此,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会令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因信息问题陷入困境。因此,政府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减少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信息的传递。
(二)从现实情况分析
银行和贷款者之间有契约,贷款者到期必须连本带利归还银行。银行和储户之间也有契约,到期之时银行向储户还本付息。可是,银行两边的契约的“硬度”不一样。银行和贷款企业之间的契约比较“软”。企业还不出钱来,银行只能靠法律手段逼债,万一贷款收不回来,只好等这家企业破产之后多少拿回来一些。我国的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就更软,国有企业还不出钱来而银行一筹莫展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可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关系就“硬”多了。除非银行破产,否则储户完全有权力拿回属于自己的资金。在某种意义上,银行把许多家企业经营风险集中到了自己身上。银行不能不发放信贷,可是,只要资金出了银行的大门就有收不回来的风险。从理论上来讲,绝对避免坏账是不可能的,坏账是银行经营的风险成本。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应当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账损失。只要银行能够保持资金的流动性,资金流通链就不会出现什么大麻烦。可是,如果银行的呆账、坏账越来越多,甚至资不抵债,总有一天这个问题会被揭露出来。一旦有一家银行失去了资金流动性,就会导致金融危机。由于信息不对称,在银行储蓄的老百姓往往最后得到消息。当老百姓得知血汗钱有可能被银行给赔掉了,他们的反应非常简单干脆:尽快把自己的钱取回来。而由于任何银行都必然把相
当一部分资金发放中期或长期贷款。没有一家银行能够立即全部返回所吸收的存款。如果众多的储户挤兑,马上就把这家银行搞垮了。银行关门势必拖垮许多相关的企业。由于银行之间存在着各种业务联系,一家银行出现的挤兑风潮很快就会影响到其它金融机构。结果,金融风暴的冲击一波连着一波,最终酿成一场社会风暴。因此,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而银行风险则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健全
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规体系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我国长期来,一直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通常以计划、行政命令,并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处罚形式对金融业进行管理,法律手段极其薄弱。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严峻挑战。
(二)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金融创新的发展使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日益交叉,机构性监管体制不仅使交叉性新业务的推出要经过多个机构长时间协调才能完成,而且对这些交叉性业务的监管极易形成监管越权或监管真空等现象。而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三)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仍未完善
国际监管经验表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我国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一套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的效果并不明显,有的甚至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监管的作用。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当前我国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中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法规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构筑完成,但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和实施。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目前主要是依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具体来讲,一是对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对那些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废止;二是针对原有指导性的、框架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三是制定有关市场退出、信息披露、网络银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填补原有空白。
(二)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是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之一,但国际经验也证明:过于注重安全,对金融业管得过多过细,又会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扭曲金融行为,影响金融效率,窒息金融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所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管理念已经转变到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均衡上来了。今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应从限制竞争转为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安全性并举,在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和措施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对竞争、效率和金融创新产生的影响,在保证金融业稳定的前提下,突出效率意识,放松束缚金融业合理竞争的过多管制,并不断进行金融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和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寻求保证金融业效率和稳定的最佳平衡点。
(三)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建立新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公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并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参考文献:
[1]舒海棠.试论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生产力研究,2007.(19).
[2]朱新球.浅析金融竞争与强化金融监管[J].科技创业月刊,2005.(4).
[3]陈克家,汪旋涛.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特区经济,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