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 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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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100030
2010.2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一
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
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②栏所填请求人应当为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
四、本表第③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填表人应当对办理的证明文件作标记,并填写需要办理证明文件
的份数。
五、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填表人应当选择实际办理方式。
六、本表第⑤栏中的方格由填表人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填表人选择的证明文件送达方式发送证明
文件。
七、若本表第⑤栏中填表人选择“邮寄”送达方式,则填表人需要填写第⑥栏,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据第
⑥栏信息邮寄证明文件;若本表第⑤栏中填表人选择“自取”文件副本方式,则不需要填写第⑥栏内
容。
八、本表第⑦栏由填表人填写除本表外递交的所有文件名称。权利人以当面或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
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九、本表第⑧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证明文件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十、本表第⑩、○11、○12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十一、请求书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邮政编码: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