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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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办理方式、程 序
参与费 认购资金利息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 定增 1 号 A 份额和定增 1 号 B 份额的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委托人的人 时间 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限 制),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 并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本 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定增 1 号 A 份额和定增 1 号 B 份额的参与资金总额低于 3 亿 元人民币或委托人的人数出现少于 2 人或大于 200 人(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的客户数量不受限制)的情况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 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同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 人。
风险收益特征
适合推广对象 当 管理人
事 人
托管人 推广机构 办理时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A 份额和 B 份额。投资者在集合 计划的开放期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 C 份额业务。 1、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 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2、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 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 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 3、 投资者于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 可于 T+2 日后在办理参与的营业网点查询参与确认 情况。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不需支付参与费用。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
集合 计划 展 期
是否可以展期 展期条件
展期安排
展期实现
终止和清算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 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6、存续期内,任一开放日集合计划委托人少于 2 人时; 7、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提前终止 在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 1、本集合计划参与的定向增发经发行人确定有效的所有发行对象申购股份数量之和未 能达到该次定向增发经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上限的或因任何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未能成 功参与该次定向增发的; 2、本集合计划投资目的提前实现的(即本集合计划投资获得的收益足以支付定增 1 号 A 份额和定增 1 号 B 份额投资人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以及管理费等应付费用的)。 (三)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 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条第 6 点中的清偿顺序分配 集合计划剩余财产; 4、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 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 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 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 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6、集合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支付清算费用; 缴纳所欠税款; 支付托管费等除管理费以外的应付费用; 支付定增 1 号 A 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 支付管理费; 支付定增 1 号 B 份额本金和预期收益; 支付定增 1 号 C 份额在支付应付的定增 1 号 A 份额和定增 1 号 B 份额未实现的预期收 益及管理费等各项应付费用后的剩余本金(如有)。 支付定增 1 号 B 份额获取的超额收益及管理人业绩报酬。 特别说明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金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二 0 一三年二月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 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金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管理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 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 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 《管理合同》 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 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 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名称 类型 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目标规模 管理期限 推广期 封闭期 开放期 份额面值 最低金额 相关费率 投资范围 中金定增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3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3 亿份和定增 1 号 C 份额参与份 额(如有)的总额。 管理期限为不超过 24 个月。 推广期为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管理期限内定增 1 号 A 份额和定增 1 号 B 份额为封闭管理。 管理期限届满前 4 个月内,管理人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开放定增 1 号 C 份额的申购。 人民币 1.00 元。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1、托管费 2、管理费 3、其他费用。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A 股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定向增发) 。 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 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质押式回购、同业存款。 从集合计划整体运作来看,本集合计划属于中高风险品种。从三类份额看,定增 1 号 A 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固定的年化预期收益率,表现出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 定增 1 号 B 份额持有人获得剩余收益,带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表现出风险高,收益高 的特点。 定增 1 号 C 份额持有人不参与收益分配, 定增 1 号 C 份额的募集资金 (如有) 用于支付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定增 1 号 A 份额和定增 1 号 B 份额未实现的预期收益及 支付管理费等各项应付费用。 定增 1 号 A 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固定的年化预期收益率,适合追求较稳定收益,能承受 一定风险的投资者;定增 1 号 B 份额持有人获得剩余收益,适合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 投资者。定增 1 号 C 份额不参与推广期的募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费 用 、 报 酬
1、托管费: 托管费按募资总额的 0.25%年化费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提标准、方法、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集合计划成立时的募资总额 支付方式)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本集合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支付。 2、管理费: 管理费平日不计提。管理费的计算与复核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管理费的 责任。 管理费=[本集合计划募资总额*10.5%-本集合计划成立时定增 1 号 A 份额规模*7.75%本集合计划成立时定增 1 号 B 份额规模*5.75%)]*(本集合计划存续实际天数/365 天) -交易费用。 费用种类(计 本集合计划管理费在集合计划终止时一次性计提并支付。当集合计划终止时,按照本 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集合计划财产的清偿顺序,支付完相关费用、税款、定增1号A 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之后,再支付管理费。 前述公式中的“交易费用”上限为本集合计划募资总额*[1+10.5% *(集合计划实际存 续天数/365 天)]*0.15%,超出部分由超额收益分担。如上述公式中未发生交易费用,
则交易费用按 0 计算。 3、证券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单独计提并分别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 户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作为各自交易成本直接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 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集合计 划不设置最小佣金限制。 不由集合计划 承担的费用 业绩报酬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当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结算时,如有超额收益的,管理人提取 10%的业绩报酬。 超额收益=本集合计划终止清算时资产净值-(托管费+其他各项费用及税款)-A 份额的 本金及预期收益- B 份额本金及预期收益-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展期。 1、在存续期间,本集合计划运营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本合同、《说明书》的 约定; 2、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通知展期的时间 管理人拟展期的,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托管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 管理人网站公告方式向委托人披露。 2、通知展期的方式 展期公告在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将对《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有 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更新和调整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和《计划说明书》将同 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3、委托人回复的方式 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自公告之日起至原存续期期限届满期间,到原开户网 点签订更新后的《资产管理合同》。原存续期期限届满前(含届满日当日)未到相关 网点签署更新后《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则视为不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展期,管理 人将按照原《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到期日对其持有的计划份额一次性统一办理 退出手续。 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时,则本集合计划展期 将于原存续期届满后第 1 个工作日成立: 1、同意本集合计划展期的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 2、在原存续期届满日后第 1 个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参与资金总额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 币。 集合计划展期成立日起 5 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管理人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 券业协会备案,并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或未能展期的;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 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