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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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地方税务局支持全民创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
策和服务措施
1.提高创业者个人的营业税起征点。
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实行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每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到每月2万元的最高限额,不能实行按期纳税而采取按次(日)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的最高限额,起征点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2.降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依法扩大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较低税率的级距;降低我市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0.5至1个百分点,减轻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整体负担20%以上;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盈利点的征收办法,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将个人所得税的盈利点从原来每月营业额5000元提高至20000元。
3.减轻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只
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降为10%。
4.消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重复征收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5.支持政府对企业的资金扶持。
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
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7.给予下岗失业人员再创业和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8.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9.给予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鼓励创办新企业吸纳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1.给予军转干部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2.鼓励创办新企业吸纳军转干部就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3.给予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14.鼓励创办新企业吸纳随军家属就业。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
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15.给予残疾人员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可在2年内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6.鼓励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范围内的业务,按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倍的营业税,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对我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以上的,免征房产税。
17.支持创业投资。
对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生态环境建设、旅游开发、新能源、新材料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8.帮助受灾个体工商户度过暂时困难。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为50-80%。
19.扶持亏损企业尽快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结转弥补年限最长可达五年。
20.减轻困难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21.减免特殊困难纳税人的车船税。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2.给予困难纳税人延期纳税的照顾。
对纳税人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3.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的条件,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前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4.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创业者的资金支持。
在201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5.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26.给予政策性贷款及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印花税优惠。
对金融机构签订的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在2014年10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7.鼓励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8.降低中低收入居民在城市购房置业的税收负担帮助他们创家业。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9.鼓励社会为中低收入居民提供廉价住房帮助他们安居乐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租房和廉租房,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从5%降为1.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从12%降为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从20%降
为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出租住房占地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房屋的营业税起征点从月租金收入1000元调高至5000元,月租金收入低于5000元的免征营业税。
30.鼓励企业改组改制增强企业活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31.鼓励打破劳动用工终身制搞活企业用人机制。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落实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出台的扶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环保、节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旅游业、物流业、医疗卫生、教育事业、产化产业、服务外包业、社区服务业、涉农服务业等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33.下放税收减免审批权限。
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企业享受吸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以及新办企业享受吸纳城镇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的审批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全部下放给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34.缩短减免税审批期限。
各项审批类减免税事项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全部缩短30%以上。
35.合理确定纳税人的税收征收方式。
对新办中、小型企业在成立初期由于财务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暂未设置账簿或账务不健全,以及多数个体工商户由于规模较小无能力建立或健全账务的,经地税机关核实后可暂实行核定征收地方各税,主管地税机关要主动帮助这部分纳税人建立健全账务,对达到查账征收要求的再实行查账征收。
36.免除纳税人的非税支出。
免收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免除纳税人在地税窗口领购或开具发票的工本费。
37.强化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
建立税法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的触摸屏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公告税法,为纳税人查阅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便利;实施个性化税法宣传,充分结合纳税人需求,根据纳税人行业、规模等特点,合理确定税法宣传内容,创新税法宣传形式,开展纳税服务开放日、重点税源企业座谈日、新办企业辅导日、最新政策解读日等主题活动,扩大税法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作用,充分利用江西地税12366吉安远程座席和8312366
吉安地税服务热线两个平台的功能,及时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自主查询发票真伪,开展纳税服务需求分析和满意度调查,做好12366知识库更新维护,拓展12366知识库应用范围,提高热线接通率、回复及时率和准确率,把12366和8312366两条热线打造成为地税机关与纳税人零距离接触及为纳税人提供贴身服务的平台。
38.优化办税服务。
拓展办税服务厅功能,实现办税服务厅由侧重办税服务单一职能,转型为集办税服务、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权益保护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实体化复合型服务场所;落实“一窗式”服务,按照全程服务的要求,市局办税服务厅、部分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将现有服务窗口调整为全职能窗口,使纳税人需要上门办理的涉税申请、申报和审批等事项全部前移集中到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多人多部门处理时实行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解决纳税人多头多次往返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创新办税服务举措,推广常规性业务免填单服务,试点自助办税终端,逐步建设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基本普及网上办税,积极推行以网上报税、自助缴税、个体批扣为主的多元
化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打造“无现金”办税服务厅和推行税费“一票通”,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
39.简化办税手续。
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方式,同时简并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
40.提高办税效率。
纳税人在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停歇业登记时,只要资料合法齐全,即受即办;注销登记一般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采用直接申报方式,纳税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审核,开具税票;延期纳税申报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在20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资料齐全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1.创新服务方式。
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延时服务、假日预约服务、纳税提醒服务和纳税服务联系卡。
对重点企业和项目开展定期走访帮扶。
42.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进一步明晰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权还责于纳税人;推行纳税风险提示,对低风险企业提供如申报提醒、纳税辅导等服务,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规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做到手续齐备,程序到位;落实各
项纳税人权益保护制度,强化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及时公正妥善处理纳税人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保障纳税人正确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控告权、检举权、行政复议权、提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合法权利。
43.规范地税稽查行为。
除上级交办、举报等稽查案件外,对纳税人的税务检查要做到以下要求:查前告知服务,即开展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先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对新办企业在开业当年内,原则上免于检查;对被评为A类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2年内免予实地检查;严禁多头重复检查,对同一户纳税企业每年至多检查一次;实行限时检查制度,除因特殊情况经稽查局局长批准需要延长时限的检查外,对各类纳税人开展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其实地检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实施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以前年度的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个月内归还,调取纳税人当年账簿等有关资料,在30日内归还;实行检查反馈制度,检查结束后,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依据、拟处理意见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询被查对象的意见,并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4.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严格按照《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执行标准》的规定,对税收违法行
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证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
45.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地税人员对上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纳税人投诉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确保承诺得到全面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