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管理,保证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用品是指公共场所内为公众服务,供公众使用的物品,包括以下物品:
(一)浴巾、垫巾、围布(巾)、脸巾、浴衣(裤)、床上卧具等非一次性纺织用品;
(二)杯具、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便(溺)器、拖鞋等非一次性公共用具;
(三)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使用的公用工具;
(四)供消费者使用的服装、麦克风、眼镜;
(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歌舞厅、音乐厅、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的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
(六)游艺设施、健身器材、娱乐工具;
(七)商场的购物篮、手推车;
(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用品。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卫生防疫的需要调整公共用
品的种类,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包括: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照相馆、服装出租店等场所。
第五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与城区的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环保、旅游、质监、交通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用品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六条供公众使用的公共用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浴巾、垫巾、围巾、脸巾、浴衣(裤)等非一次性纺织用品和杯具等物品,应当做到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
(二)围布、脸盆、提桶、洗漱池、浴盆(缸)、便(溺)器等非一次性公共用具,每日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三)床上卧具、拖鞋等公共用品应当做到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对长住客的床上卧具、拖鞋等公共用品至少一周
更换一次并清洗消毒。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的床上卧具更换按旅游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使用的公用工具,应当做到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
(五)非一次性座椅布套、座位头片至少每三日清洗消毒一次。
(六)游艺设施、健身器材、娱乐工具以及供消费者使用的麦克风、购物篮、手推车等公共用品,至少每五日清洗消毒一次。
(七)供顾客使用的眼镜、服装应当一客一换,并清洗消毒。
第八条理发店应当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做好标注标记,使用后应当立即清洗消毒,并单独存放。
第九条清洗消毒公共用品应当使用合格、适量和环保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并按照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条自行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行对非一次性的纺织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配备与经营规模、公共用品种类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备、设施;
(二)设置专用的清洗消毒用房、待消毒物品存放间(区)、消毒处理间(区)、已消毒物品整理存放间(区)以及晾晒场地或者机械烘干间,做到物品分拣、清洗、干燥、修补、熨平、分类、暂存、发放等工序洁污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三)清洗消毒场所周围25米内无污水坑塘、垃圾粪堆、开放式厕所、禽畜养殖场所及其他开放性污染源,保持环境清洁;
(四)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有污水排放处理设施;
(五)配备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六)配备掌握相关清洗消毒知识和技能的专职人员。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理发、美容、洗浴等场所应当配备理发、美容、修手(脚)、掏耳等使用的公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
公共场所提供非一次性拖鞋供消费者使用的,应当设置拖鞋消毒浸泡池等消毒设施。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应当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对直接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体检项目和要求参照预防性健康体检的内容执行。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用品消毒实行定期质量检测制度。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对公共用品的清洗消
毒质量进行检测:
(一)非一次性公共用具,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测。
(二)非一次性纺织用品,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测。
(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卫生检测。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公共用品进行定期卫生抽样检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章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清洗消毒场所的面积应当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
(二)设置独立分隔的公共用品回收存放间、洗涤间、消毒间、烘干(熨平)间、包装间、保洁间、发放间,锅炉房等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