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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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处理

中集研袁敬华

一、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者权益

1.劳动关系调整的涵义:

依法建立或采取多种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协调与企业关系,使之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和情况的活动。

2.劳动关系调整的形式:

(1)变更劳动关系:变更劳动合同

(2)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

(3)中止劳动关系:中止原劳动合同如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停产息工、协议借用、服役、涉嫌犯罪被暂时羁押等

(4)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关系调整涉及劳动者多方面权益:

(1)调整的知情权、协商权;

(2)劳动报酬的保障权;

(3)社会保险的保障权;

(4)依法享受其他社会保障权

二、纳入劳动关系调整职工身份认定与非严格分类

1.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围的职工指所在地方政府实施细则规定时间与改革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其认定程序为:

(1)企业部公示

(2)主办企业审核或主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3)所在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一般需要提交人事档案及《厂办大集体人员身份认定表》)

2.职工非严格人员分类

三、在岗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方式

1.解除原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大集体企业关闭或破产的,员工劳动关系按此方式办;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公有制全部退出的,按此方式办,经协商同意也可把经济补偿金转为股份。

●大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的,也可按此方式办;或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明确处理原劳动关系,签订新劳动合同

●与主办国有企业有10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可与主办国企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在大集体工作且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员工,由国企安置或签订劳动合同。

3.实行部退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或30年以上工龄人员,可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行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对接近退条件且再就业有困难人员,可解除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理顺不在岗人员劳动关系

1.通知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休长假、长期学习和两不找等人员回单位协商:

●逾期不归的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发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期返回的,协商处理,达不成一致的,解除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时间不作为计发补偿金年限;

●个别适用人员可协商一致后参与改制,重新竞争上岗。

2.退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退手续的,如果具备劳动能力,解除原退协议和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养手续,根据退政策提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到法定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进入社会统筹。

●退人员可由改制企业、主办企业或地方社保机构管理,无论用哪种形式,在操作中都要落实资金来源,通过协议确保资金安全,实行专帐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五、妥善处理特殊人员劳动关系

1.医疗期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对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在规定医疗期的职工可提前计算留出经济补偿费用,待医疗期满后视其劳动能力恢复情况继续履行或变更原劳动合同,对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除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对能够从事企业安排工作的,可纳入调整劳动关系围,按在岗职工参加改革。

2.“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企业正常经营期间,不得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改革需要与全部在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后的企业与上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改制企业可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改制企业须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的职工劳动关系

●企业关闭的,在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企业改制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留医疗费用和生活费后由企业继续管理,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待遇。如企业及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可不提留医疗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安排相应岗位继续工作;如在企业改制时提出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一次性计发医疗和就业补助金,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4.残疾人员劳动关系处理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企业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但企业改制时,应落实国家对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要求,尽可能体现对残疾职工的社会关爱。

5.土地工劳动关系处理

在处理土地工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慎重考虑:

●征用土地时与土地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可能因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构成违约及可能的违约成本;

●解除土地工劳动合同是否会给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以及维稳成本与用工成本的比较;

●企业用工岗位的需要与土地工本身的条件。

六、经济补偿金相关政策规定

1.经济补偿金的含义

●是对企业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罚则

●对这种罚则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劳部发【1994】481号、国资分配【2003】21号和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基本方法:按《劳动合同法》:一年本企业工龄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不高于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变通方法一:参照劳部发【1994】481号:

对改制企业,当事人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对关闭企业,必须裁员时,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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