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一级建造师考试法律法规 重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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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诉讼法

招投标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劳动法

反垄断法建筑法

▲0法的形式和效力层次

1、形式: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法规——省级、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地方+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规章——省级、较大市——政府—————《地方+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2、效力原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

(不用背理解)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条件:依法成立、有财产、有名称、组织机构、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项目上的管理者)法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重点掌握必考)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特征:a.在权限范围内b.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人行为具有法律意义.d.法律后果属于被代理人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不得委托代理的情形:禁止——全部转包、禁止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主体结构——总承包人完成

▲代理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1.责任承担: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但有效——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2.物权分类:1.所有权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物权变动:

(1)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合同生效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a.一般物-占有和交付b.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交付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继承——继承开始,取得遗产所有权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发生的依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2、建设工程债的种类——施工合同之债、买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特征——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常见种类

¥¥¥可能多选:授予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1、专利权: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著作权(50年)——申请日计算

申请日—收到申请文件日或者寄出的邮戳日

2、商标权10年——核准注册日计算

3、著作权——单位作品——著作权∈单位——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单位承担责任(招投标文件)

职务作品——著作权∈作者——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资

单位优先使用——未经单位同意,2年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

著作权∈单位——主要利用单位物质+由单位承担责任——作者只有署名权(设计图纸)

委托作品——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受托人

期限——终生及死后50年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者——终生及死后50年(第50年12月31日)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赔偿损失计算: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综合考量

▲建设工程担保制

1、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多选)

2、保证:

(1)书面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注意:约定不明——连带保证

(3)不得做保证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③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保)

(4)保证期间——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单选)

(5)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1.投标保证金2.合同履约保证金3.工程款支付担保(多选)

3、抵押:

(1)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3.学校、幼儿园等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会做多选)

(2)抵押权的生效:强制登记——不动产、车辆等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自愿登记——其他抵押权===========签订时设定

(3)清偿顺序——登记优先、时间优先

3、质押权:(和抵押区别)

(1)转移占有——质押权自交付质物时生效(实践合同)

(2)质物——动产、权利(票据、股票、知识产权)

4、留置权:

(1)留置的只能是动产——折价、拍卖、变卖——优先受偿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定金:

(1)定金————守约——定金抵做价款或收回

违约——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接收方违约,双倍返还

(2)定金合同==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实践合同)

(3)定金≤总标的的20%(有考点,理解记忆)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新增的有考点)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职工意

外伤害险

2.保险责任范围—自然事件、意外事件

3.除外责任—设计错误、自然磨损、原材料或工艺缺陷、非外力、维修费、文件等损失、盘点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使执照或已保险的机动车、工程开始前形成的损失、保险期终止前已验收合格的P41

4.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累计赔偿限额

5.保险期限——都是从开工到验收合格

6.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考核期不超过3个月

7.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危险作业人员必须买,强制险,保险费由单位支付不得摊派。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区别: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拘留

刑罚种类—管制、拘役、罚金。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3、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安全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1、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县以上建设部门办理

不需办理—投资额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300㎡以下的小型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有批准的开工报告的、军用。

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二选一

▲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1、申请主体:建设单位

2、批准条件:人、地、钱、证、图纸、质量安全措施、拆迁进度 ▲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1、延期: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不延期又不开工,许可证废止。

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领取许可证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恢复施工的向发证机关报告+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1年的)

2、开工报告—不按期开工6个月以上的——重办开工报告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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