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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农民工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目前据有关调查统计农民工总量高达2亿余人。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制造业、纺织业、工程建设等领域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一直受到不合理不公正的对待,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弱势群体。虽然近年来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开展了一系列督查来强化农民工权益保护和问题解决,但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工资支付问题上仍存在拖欠现象,引发群体集访讨薪。以**区为例,2018年以来共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到区集访**件次,重点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项目**个,其中政府工程项目**个,社会投资项目**个,虽经相关单位协调解决了部分并暂时稳控,但岁末年初将至,农民工讨薪现象将再次集中爆发影响社会稳定,应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

一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方面,当前工程建设市场普遍存在层层转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很长的“债务链”,滋生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之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且流动性较大,发生拖欠时用工行为难以证实,增加了欠薪案件调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当前经济下行趋势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融资渠道受阻,资金周转紧张,少数企业为求得生存,采取恶性竞争“低价竞标”方式承接工程项目,特别是一些个体或私营企业,在工

程发包时收取“施工保证金”并采用“全额垫款施工”等捆绑式发包,导致经营风险层层转嫁,如果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出现资金短缺,工程进度无法跟上,就无法领取工程进度款,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二是用工管理和支付行为不规范。一方面,用工管理不规范。由于工程建设具有很强阶段性、临时性,这给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带来了困难,施工企业通常对施工队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现象,并以口头形式约定相关事宜,以致发生纠纷和拖欠工资时提供不出合法有力的证据,导致维权困难。另一方面,支付行为不规范。虽然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章,特别是国办发〔2016〕1号文件的出台,要求落实“两金三制”(即: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银行专户制、银行代付制及农民工实名制),但在具体实施上还不很到位,而且即使出现违规违法拖欠行为,通常采取谈话、批评教育代替处罚,导致一些不良企业和老板心无忌惮。

三是行政监管职能部门履职还不到位。特别是职能部门日常监管不到位,在问题没爆发、事件未发生就没有开展或极少开展排查巡查活动;未及时制止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整改违规违法转包分包和非法用工行为;未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足额交缴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及时引导和督促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未及时对发生拖欠行为的企业和老板实施处罚,等等。此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等还不到位,工作上仍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未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个别领导干部签批条、

打招呼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单位部门不愿管、不敢管,出现监管不力的情况;个别工作人员或单位的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导致监管不力等等。

四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处置衔接还不顺畅。一方面尽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纳入刑法并出台了司法解释,但该类案件需要从行政领域过渡到刑事领域,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定问题,再加上部分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涉嫌案件止于行政处理,无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打击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行政处理程序时间过长,从劳动监察接到欠薪投诉举报,立案后发出限期整改责令书责令支付,再到逾期企业不履行支付,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另外,按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还有2个月的复议期,6个月的诉讼期限,即使企业到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农民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个行政处理程序完结至少也需要大半年或更长的时间。

对此,建议:

一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规范市场投资环境。从目前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来看,其中绝大部分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因此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整治尤其重要。一是开展欠薪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推动“两金三制”的落地落实。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按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此外,要将政府工程欠薪作为检查

重点,因政府工程项目欠薪引发不稳定事件的要严格问责。二是规范发包分包经营秩序。要下大力气整治工程建设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违规挂靠等行为,特别是将一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清除出建筑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民工工资支付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三是加快改革用人方式。积极推动流动性农民工向聘用制、合同制农民工转变,鼓励施工企业将技术水平高的农民工转化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建筑产业工程队队伍,积极引导具有条件的劳动作业班组向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二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一是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推动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现象。二是落实企业支付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要严格落实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项目的主体责任,严禁分包企业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嫁经营风险。三是推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按照国办发〔2016〕1号文件要求,从2016年起开始推行到2020年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由分包企业核实签字确认,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要完善保障机制制度,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一是落实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和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完善应急周转金实施办法和使用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二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同时,加强专用帐户监管和申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三是强化职能部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和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监控,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四要加大违法处置力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加强行政机关监察执法力度。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等的作用,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衔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和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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