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品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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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品处理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减少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弃物品定义:指因生产、办公或销售等原因造成的不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
包括:废包装箱、废剪材、废塑料瓶、废标签、废编织袋、废软包装袋、废打包带、废箱贴纸、调机废卷材、废内包装袋、废奖券、废旧箱贴、胶带筒、卷材筒、卷材包装纸、废一次性塑胶手套、废塑料桶、废铁油桶、废报纸杂志、废纸屑等。
二、废弃物品分类
废弃物品分为可变卖物品和焚烧物品。
1、可变卖物品定义:指可被废品收购站回收且不会因变卖而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编织袋、废塑料瓶、废内包装袋、胶带筒、卷材包装纸、卷材纸筒、废包装箱、废塑料桶、废铁油桶、废报纸、废杂志、纸屑等。
2、焚烧物品定义:指因变卖为人所利用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被废品收购
站回收的废弃物品。
包括:废剪材、调机废卷材、废标签、废打包带、废奖券、废旧箱贴、废一次性塑胶手套等。
三、废弃物品处理流程
各车间根据每天工作实际产生的废弃物品按可变卖物品和焚烧物品
分类装好,可变卖物品放于指定位置;焚烧物品必须填写《废弃物品
焚烧申请单》;
安环部门负责人根据《废弃物品焚烧申请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并在申请单上签署意见;专职焚烧员按照安环部安排见单作业。
将废弃物品按分类分别放置指定场所。
验收、签字
四、废弃物品处理原则
1、申报单位人员必须将要处理的废弃物品一一在申报单中填列清楚。
违者
每人次处罚50元。
2、申报单位人员严禁将可利用的生产物资列入废弃物品,违者每人次处罚
100元。
3、申报单位人员严禁将可变卖的废弃物品列入焚烧物品。
违者每人次处罚
50元。
4、申报单位人员必须将废弃物品产生的原由在申报单“变卖、焚烧原因”
栏中填写清楚,要求内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违者每人次处罚100元。
5、申报单位负责人必须对以上1、2、3、4条负责把关,严格检查、验收,
严禁走过场。
检验合格后签署意见报主管生产厂长签批。
违者每人次处罚100-200元。
6、生产厂对所焚烧的废弃物需设立兼职焚烧员进行焚烧处理。
未经生产厂
长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违者每人次处罚200元。
7、废弃物的焚烧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
8、废弃物的焚烧一般安排在夜间或雨天进行,焚烧前需向生产厂长报告,
焚烧后需由生产厂长检查验收。
违者处兼职焚烧员每次罚款50元。
9、对不能焚烧的废弃物品,不能强行掺杂焚烧,应另采取安全处理措施进
行处理。
违者处焚烧员每次罚款50元。
10、生产厂要对焚烧炉采取安全围护措施,未经生产厂长批准同意,任何
人不得入内,违者每人次处罚100元。
废弃物品处理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