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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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为了推动建设和发展,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对贷款的需求,依据甲方及其总行相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贷款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方由其所辖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办理相关业务,具体办理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同时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对甲方的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服务事项:

1.1由乙方引荐贷款业务;

乙方通过市场销售渠道向甲方引荐贷款业务,并就此类业务向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1.1积极协助甲方进行贷款业务的前期市场调查\资料收、业务推介、辅助营销等工作。

1.2乙方对上述贷款产品的服务包括:

1.2.1 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向借款申请人就甲方的贷款业务提供咨询。指导借款申请人正确填写申请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协助办理申请手续及抵押担保手续。在同一笔业务操作中,乙方经办人员不得同时接受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委托。

1.2.2 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指定的甲方经办网点派出现场办公人员;

1.2.3 审查借款人申请的资信,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收入证明和还款能力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1.2.4 依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见证。

1.2.5 审查借款申请人提交各项资料、证明、保险合同、公证书及相关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1.2.6 调查借款申请人、抵押人的资格及其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权属状况。

1.2.7 对二手房交易双方提交的交易价格与周边同类二手房交易价格进行比较,确认前者的合理性。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国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以及中国银行其他有关信贷政策的文件,全部贷款的合同范本并有贷款办法、合同文本、贷款政策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2 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2.3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借款人的资料及时进行复审(原则上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贷款额度、期限等要素。

2.4 甲方经审核同意放款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甲方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相关有效证明资料后,甲方根据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委托,将贷款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或其委托方在甲方分支机

构开立的账户或指定的其他账户。

2.5 贷款发放后,甲方应及时将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时间等资料告知乙方。

2.6 甲方及时就本协议所述有关问题与乙方沟通、协商。

第三条乙方责任及贷款风险处置

3.1 乙方对经其初步审查建议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自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材料送达甲方。

若甲主认为借款申请人的某些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乙方应根据要求进行有关核实,并在接到核实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核实记录。

3.2 甲方对是否贷款具有最终决定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借款申请人表明贷款行是否贷款的结论性意见。乙方应当如实告知借款申请人,不得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诱导性陈述。

3.3 乙方在提出本协议书1.1-1.4款的服务中,如因工作失察,直接致使甲方经办分支机构依据虚假借款申请材料或虚假交易行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从而出现借款人不能按期如约偿还本息,导致甲方贷款出现风险的,且依据《借款合同》甲方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失察责任包括:

(1)与售房人、借款人或房地产评估机构恶意串通的;

(2)借款申请人资信失察;

(3)借款申请人购买行为真实性失察;

(4)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真实性失察;

(5)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失察;

(6)与乙方过错有关的其他原因。

3.4 借款人连续3期或累计6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或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中约定,甲方可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如果具有协议3.3款所列情况导致甲方贷款出现风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以向借款人进行索所得,分配顺序如下:(1)甲方贷款本息的损失;

(2)弥补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及索赔费用;

3.5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及甲方规定的贷款政策和业务管理规定开展业务,如发生超出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规定的情况,乙方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3.6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3.6.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合并、分立等;

3.6.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化;

3.6.3 财务状况恶化及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6.4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

照、被撤销;

3.6.5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发生变化;

3.6.6 办理业务的主要负责人和公司机构变更与调整。

第四条乙方收费

4.1 提供本协议1.1-1.2款的服务及规定责任,可向借款申请人收取相关服务费,乙方相关费用的收取不得高于乙方所在地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乙方的收费标准(包括调整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应告知甲方。

4.2 借款人个人提出终止贷款申请的,乙方在收取相关费用后按一定比例向借款退费;贷款未批准或因银行政策等原因使贷款申请终止的,乙方应在收取其成本费用后,将其余相关费用退还给借款人,退费标准应告知甲方。

第五条其他约定

5.1 甲乙双方应相互保守在业务合作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注册维护对方的名誉。

5.2 双方在业务合作中取得的客户资料,不得为本合作协议用途之外的目的使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3 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各自现有资源对合作业务提供支持。

5.4 甲、乙双方应协同对合作业务做宣传和推广,相关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

5.5 合作产品的内容、产品的推广方式、个人房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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