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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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中心宫兴标

xx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即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保证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之一,就是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和项目建设后投产试生产后安全验收评价。本文就简要介绍以下安全评价的概念、法律依据和意义以及其在建设项目中所起的作用。

一,安全评价的概念

安全评价起源于国外发达国家,最早运用在军事,以后陆续推广在航空、航天、核工业、石油、化工等领域。20世纪80年代初期安全评价引入我国,

安全评价指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拟建或已有工程、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可能导致的事故风险大小,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达到工程、系统安全的目的。安全评价贯穿于工程、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退役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人们将安全评价形象地比喻为企业“保健大夫”,应该说非常恰当的。安全评价根据评价阶段的不

同有分为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1)安全预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2)安全验收评价

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4)化学危险品专项评价

针对化学危险品在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是指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二安全评价的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其中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

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矿山是指煤矿和冶金矿等,危险物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

xx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自xx年3月15日起施行)是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门法规,其中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4)安全评价报告;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6)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

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从《条例》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看无论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还是改建、扩建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应进行安全评价,也就是安全预评价。没有经过评价,审查批准,企业无法取得工商注册。

目前世界人们所知的化学品已达500∽700万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危险化学品。如何判断企业生产储存的化学品是否是危险化学品,首先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危险化学品名录》(xx年版),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xx年版)中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对于轻工业建设项目如酒精的生产、溴素的生产、香精香料生产以及啤酒厂生产二氧化碳,就属于典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此外还有很多是属于大量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如冷冻食品使用、储存液氨,采用浸出法生产植物油使用正己烷等。这些项目应执行条例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

其次,对于不明的化学品,即不能从《危险化学品名录》(xx年版)断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又不能从有关资料文献断定其理化特性其不属于危险品,那就需要有资质的部门通过检测断定,目前我国有国家、省化学品注册中心等机构可以进行检测判别。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年初出台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其中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和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内容,监督管理以及罚则。xx 年9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第8号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替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对建设项目的评价、设计、验收要求更为严格、具体明确。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起到相当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石油化工、矿山等行业,但其它建设项目很多并没有很好的落实,没有进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对此,xx年九月三十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发改投资[xx]1346号文下发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对可研、评价、设计、建设、监理均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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