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店合伙协议(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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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店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合伙营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达成本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手机店基本情况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资额(人民币):7万元
类型:服务场所
第二条经营范围:手机维修、手机销售及其相关业务。
营业执照负责人为:____________
合伙期限为一年。期满之后,如果愿意继续合作的,各方应当另外出资并另行签订协议书。不愿意继续合作的,则各方结束合作,按清算条款执行。
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出资3.85万元,持股比例55%;乙方出资1.75万元,持股25%
丙方出资1.4万元,持股20%。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交齐。
三方共同出资的资金统一由手机店保管和支配;资金的支配以发票或收据以及收条为依据,作为后期结算依据。丙方负责财务、资金监督。
第四条手机店应当于正常营业后起的每个月1-5日计算上月盈利收入,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每个季度分红一次。
甲方和乙方按个人业绩预先领取工资。甲方按个人业绩利润的50%领取工资,乙方按个人业绩利润的40%领取工资。工资具体的计算方法,按工资协议执行。合伙人担任手机店财务或者前台等岗位工作人员的,按岗位薪酬领取工资。
手机店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支出,为净利润。经营支出包括业绩工资、岗位工资、房租、水电、物品消耗等所有成本费用支出。
手机店的净利润由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分配。
第五条手机店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分担。
第六条合伙人对手机店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合伙人三方一致同意才可作出决定,本协议对手机店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手机店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变更转让手机店营业执照负责人;
改变手机店的名称;
改变手机店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地点;
(四)处分手机店的不动产(如手机、设备、家具等一切手机店财产)
(五)转让或者处分手机店的所有财产权利;
(六)以手机店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手机店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手机店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以手机店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手机店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手机店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手机店的财产。
第十条退伙、转让
1、退伙:合伙不满一年时,任何一方不得要求退资、退股。合作期间,无论合伙方做何种表示,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亏损。
2、转让:合伙期内,股权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合伙的清算:
(一)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二)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退伙处理: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