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家庭农场目前面临的几个问题
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资格限制问题。
不少同志认为,从保护农民就业机会的角度,应当将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业户籍人口;有的认为,考虑户籍制度改革将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区别的方向,应当将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认为,可以把家庭农场经营者限定为具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家庭农场发展的人才需要,应当允许涉农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居民投资兴办家庭农场,不应设置资格限制。
我们认为,从长远讲,应当以职业而非户籍为标准来确认家庭农场经营者(如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农业生产法人中半数以上股东应当每年有60日以上在农场劳动)。
但考虑到我国农村居民数量庞大等现实情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应当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者具备农业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已经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对于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城镇居民,可以租地经营专业农场,但不应认定为家庭农场,不应享受国家扶持政策。
关于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是否设定上限、下限问题。
多数同志认为必须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下限,确保家庭农场经营者获得与城镇居民相当的收入水平,否则所有的承包农户都可以称之为家庭农场,体现不出发展规模经营的导向;有的认为,应当同时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以避免一些地方盲目追求扩大规模,违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出发点。
也有的认为,由于土地
资源条件、复种指数、经营行业、种养品种、家庭劳动力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家庭经营规模的上限很难确定,也没有实际意义。
我们认为,为体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方向,应当明确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限和下限。
下限的确定大体以保证家庭劳动力获得当地非农业从业者同等收入水平为宜,考虑到标准的可操作性,农业部可以粮食型家庭农场为例确定经营规模的基本标准,其他类型的家庭农场由地方农业部门参照确定。
上限的确定,应当以家庭农业劳动能力为限,以保证常年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为宜,考虑到标准的可操作性,农业部可以我国户均土地资源较多的地区为例,确定粮食型家庭农场的最大经营规模,其他类型的家庭农场由地方农业部门参照制定。
国家扶持政策应重点用于实行适度经营规模的家庭农场。
关于家庭农场常年雇工数量限制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为坚持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应当明确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有的同志认为,家庭农场可以有季节性雇工,但不能有常年性雇工。
不少同志则认为,从实践情况看,不允许常年雇工难以开展规模经营,不应当对雇工数量进行限制。
我们认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是确保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发挥家庭经营制度优势、兼顾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的重要保障,应当明确常年雇工数量少于家庭劳动力数量的基本原则。
这也是家庭农场区别于以雇工经营为主的公司制农场的主要特征。
同时,考虑到我国农户家庭结构缩小、常年雇工有利于培养未来的家庭农场经
营者等因素,应当允许家庭农场雇用少量常年雇工。
关于家庭农场成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家庭成员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一般可以理解为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具有血缘、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所有个体。
一些同志认为,家庭农场成员应限定在直系亲属范围内;有人认为,凡是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都可以纳入,人类社会学中亦有“核心家庭”(夫妻与子女)和“复式家庭”的概念,俄罗斯法律规定,家庭农场由一人管理或四人以下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员管理。
美国农业部规定,家庭农场经营者80%是农民或与其有血缘关系的人。
我们认为,考虑到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不宜将家庭成员限定为直系亲属,而应扩大到与家庭农场主要经营者具有血缘、姻亲关系或法律上的继、养关系的所有个体。
关于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为防止增加生产经营成本,不应当要求家庭农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是否登记应取决于经营者的意愿;有的认为,为规范和方便家庭农场发展,应当把工商注册登记作为认定家庭农场的前提条件。
我们认为,家庭农场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在存形态可以是不注册登记的自然人,可以登记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也可以登记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各地农业部门可以明确家庭农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供工商部门确定登记条件参考。
为加强示范引导,各级农业部门可以指定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建立示范
性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并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