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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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探究

——以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温某为例

管保云

摘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然而目前青少年的犯罪率却不断上升,因此,目前在社区矫正对象中,青少年犯罪的比重也越来越大,这不仅成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重点,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笔者以温某为例,通过研究其犯罪原因、对判决的态度、认罪悔罪赎罪情况,探究如何对青少年进行社区矫正。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罪悔罪赎罪启示

一、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及犯罪事实

(一)基本情况

温某,男,生于1990年12月,高中肄业,目前未婚,在上海一家汽车装配厂工作。家里有六口人,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姐姐。温家不是土生土长的上海人家,由于修三峡大坝,举家在2000年由重庆迁到上海。爸爸是一位出租车,妈妈经营一家杂货店,平时都很忙,很少管温某,但在物质上还是尽可能的满足孩子。而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更是对唯一的孙子言听计从、百依百顺。在上高中时,温某成绩并不理想,结识了一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青年人,常常流连于网吧、游戏厅、酒吧等场所,染上了不少恶习。

(二)犯罪事实及处罚

在2008年4月13日,温某伙同四个人,经预谋后,携带刀具,在万源路55号上海新知学院南侧15米处一弄堂内,采用殴打、持刀威胁等手段,劫得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叶某人民币200余元,价值1125元诺基亚X6120型手机一部。

在2008年4月25日下午17点许,温某伙同两人至上海市闵行区三中门口附近对放学回家的被害人刘某、姜某无故进行殴打后逃跑,被被害人拦下,温某伙同两人用砍刀、棍棒等工具,将被害人殴打至轻微伤。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鉴于温某未满十八周岁,且有自愿认罪、退赃情节,对其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犯得抢劫罪,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千元,对于其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温某被判处有期

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处罚金一千元。

二、对服刑人员的犯罪分析

(一)个人原因

温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个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人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有的是通过环境耳濡目染,有的是通过他人的教导而渐渐形成的。由于温某在上小学六年级时就离开老家,来到上海。父母为了生计忙于工作,在这个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却没有人系统的教育过他正确的对错观念,没有人告诉他在是非面前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这导致他自己对于是非善恶的界限没有明确的标准。第二,由于温某在幼年时就移民至上海,对于一个孩子来说,适应一个全新的环境是很困难的。而周围的孩子比较排外,一般都不和外地孩子来往。因此,温某只能和其他移民孩子一块玩,和他们的关系的特别好,这也导致了温某特别讲哥们义气。第二,盲目听从哥们儿的话,缺乏主见。至于哥们儿殴打同学、抢同学财物也盲目跟从,没有想过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体现在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父母、老师对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缺乏,使其对是非美丑缺乏基本的认知;第三,无原则的哥们义气。由于在学校成绩不理想,老师和同学也不是很尊重这位差生,其自身价值得不到实现,而在朋友中他却能体现自身价值,能得到朋友的尊重,因而为朋友之事赴汤蹈火也在所不辞,因此,也因为朋友之事走上了犯罪道路;第四,行为冲动,自控力差。缺乏社会责任感,行为常违背社会常情,与社会规范和社会准则相悖,且不以为然。外部原因包括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是家庭原因,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而温某虽然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但父母却不是合格的老师,为了生计,他们常常忙于工作,尽量的满足孩子的物质生活,却疏于管教孩子,而将孩子的教育大权交给年迈的父母。而温某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对于如何管教年少好动的温某经常感到无能为力。缺乏父母的直接管束,爷爷奶奶不管如何要求温某都不能取得什么效果,长此以往,他们也开始听由温某肆意妄为,最终致使温某走上犯罪的道路。

其次是学校原因,老师管理不够。当老师发现温某成绩一直下滑,常常旷课迟到,却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正确的教育指导方法,找出原因,及时纠正温某身上

存在的问题,及时和家长做好沟通工作。反而,放任温某的行为,甚至歧视温某。最终使温某对于学习失去兴趣。

最后是社会原因,社会是个大熔炉,这些同伴大都辍学无业,世界观尚未定型,对各种复杂的社会信息难以进行正确的辨别和筛选,所以容易受一些负面的社会因素的影响。他们大都没有固定的职业,精力旺盛,可支配时间多,便经常光顾游戏室、录像室、放映厅、网吧等游戏娱乐场所;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哥们义气浓厚,为朋友两肋插刀做一些违法欺诈之事来换取一些经济来源。

三、服刑人员对判决的态度

(一)服刑人员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对于法院的判决,温某在法庭当场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温某的真实想法怎样,我们进行了以下谈话:

笔者:你知道你为什么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吗?

温某:嗯,知道。做了不少傻事。

笔者:可以简单讲讲吗?

温某:打同学,抢同学的东西。(声音变小,头也低下了)

笔者:你认为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应当判刑吗?

温某:当初也没想什么犯法不犯法的,只是想着,兄弟们能这么干,我也可以。现在在这里上了几堂法律课,了解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也明白了,当初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很严重。

分析:从谈话中可以看出,经过将近两年的社区矫正,温某对他所犯罪的事实还是有比较清楚正确的认识,也了解了行为的严重性。并且从温某在谈话中的语言、表情、行为也可以看出,温某对于当初的行为会感到羞愧。

(二)服刑人员对对犯罪定性的认识

为了了解温某对于其犯罪定性的认识程度,笔者与温某进行了以下谈话:笔者:你知道的当初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吗?

温某:听说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

笔者:你现在觉得法院这么判决存在错误吗?

温某:应该没有问题,虽然了解不多,但是我觉得法院既然这么判了,就应该没有问题。

分析:从谈话中看出,虽然温某服从法院的判决,但是对于法院所判的罪名还是了解不够深刻。只是一味相信法院的判决,对于犯罪的定性没有自己的想法。

(三)服刑人员对量刑定性的认识

虽然温某接受了法院的判决,但是对于量刑问题,温某的真实想法如何?我们进行了以下谈话:

笔者:对于被判处两年的缓刑,处罚金一千元,你觉得重吗?

温某:还好,我一开始以为要蹲监狱呢,结果没有,我觉得是法院对我的照顾了。但是有一点不明白,我已经把东西还给人家了,为什么还要罚我一千元钱呢?

分析:从谈话中可以看出,对量刑定性温某还是有一定程度认识,只是在罚金上,温某显得有些不愿意。

(四)服刑人员的思想变化

服刑前的温某常和一群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来往,常常一起出入网吧、酒吧、游戏厅等场所,钱不够了,就向爸妈伸手或者和哥们儿去抢劫同学。为了哥们儿义气,常常殴打同学。而经过将近两年的社区矫正,温某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高考落榜后无心学业的温某选择了就业,在父母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鼓励和帮助下,温某找到了第一份工作。虽然工作比较辛苦,温某也遇到许多困难,但在父母的鼓励下,都得到了解决。在工作中,温某渐渐体验到了劳动创造财富的快乐。因为,他可以养活自己,不靠爸妈的救济和一些不正当手段。温某觉得自身的价值得到了实现。此外,曾今鲁莽冲动的温某变得理性了,法律意识也得到加强了。有一次,工地老板因为温某是临时工故意拖欠工资,这次温某没有用拳头解决这件事,而是求助于社区矫正工作者,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此事。如今的温某对未来充满了自信,他在工作之余还参加夜校学习,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有自己的公司。

四、服刑人员的认罪、悔罪、赎罪的具体体现

(一)服刑人员的认罪情况

对于法院的判决,温某表示判决合理,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在与其交谈中和在社区矫正日常表现中,温某没有“冤屈、自认倒霉”的情绪或言行流露。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温某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及要求,按时按要求的积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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