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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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几点思考
韦凤珍*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我国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对促进被判处缓刑、管制的轻型罪犯及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成长和回归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社区建设相对不够完善,社区工作人员紧缺,社区矫正经验不足等原因,在部分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方面仍然存在监管不到位、矫正方式简单化、矫正效果不理想等问题。本文立足于防城港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现状,提出强化部门联动、改进矫正方式、构建行为矫正平台等建议,以强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奉献社会。
引子
2012年以来,防城港市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管制在各个社区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共有31名。为挽救失足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成长、成才,早日回归社会,防城港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办公室的检察官们经常通过电话回访、当面谈话或与社区、司法人员联系等方式,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执行进行监督和
*作者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帮教。在回访帮教过程中,检察官们发现,未成年犯的安置是当前社区矫正比较困难的一项工作,防城港市执行社区的31名未成年人中有12名正常工作,有8名在中学、中专、技校等学校上学,有3名在家帮父母务农,还有8名未成年人呆在家中无事可干。其中一名未成年人何某,201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2014年5月转入防城港市某社区进行社区矫正。因何某刚年满16岁,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每天呆在家中看电视、睡觉,其本人反映父母对其不管不问,想去上学得不到父母的支持,在家中经常为一点小事与父母发生激烈的争吵;其父母则反映何某在家中无所事事,弄出大的声响影响弟弟学习,经常找茬与继母争吵,拿菜刀威胁父母等,安排其工作也不去,现在无法对其管教,希望司法机关能将其收监。检察官们试图在何某与其父母搭建沟通的平台,共同商议选择上学或就业的出路,但何某拒绝与父母交谈,双方就上学还是就业互不相让,最终何某在检察官的耐心劝说下答应听从父母安排后结束座谈,但当晚其父便告知检察官,何某反悔,扬言必须要父母抚养其到18岁,才出去工作。而辖区内其他几个在家闲着的未成年人也提出想去上学,但学校在外市,所在社区不接收,想找工作也找不到合适的。因此,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时期的安置问题成了防城港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大难题。
一、未成年犯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特别是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些规定明确了未成年犯
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及刑事处罚原则。
我国一直以来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司法上都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宽宥,如未成年人入罪年龄的限制、各种从宽处理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倡导“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的处理原则,在缓刑适用上只要符合条件即要求判处缓刑。因此,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国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日益增多,如何执行社区矫正的刑罚和体现社区矫正的效果,便成为社会各界积极关注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能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职能体现在司法的各个程序当中,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五个方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同样囊括其中。
四高《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此规定再次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者,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担负监外执行交付、管理、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司法、执法活动,监督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权力机关是否适格,
程序是否合法,适用对象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同时还要对社区矫正的方式和过程进行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后,为贯彻执行其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各地检察机关均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办公室,并开拓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与监所检察部门共同参与监督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工作,帮助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成为检察机关参与教育和挽救的重点对象。
三、防城港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主要问题
防城港市地处中国大陆最南端,是一座总人口不足100万的边境小城市。由于地处边陲,经济发展、教育培训、社会综合管理水平与大城市相比还有差距,对社区矫正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有限,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矫正人员的缺乏导致监督管理不到位
防城港市共有两个城区、一个县级市和一个县,下辖24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是四个司法局,26个司法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该26个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