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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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ESE PROCURATORS
专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探究责任编辑:吴红梅
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
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或执行中的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或特殊的身体原因而处以的从宽处理,其目的是为了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自然成了社区矫正制度所关注的重要群体。
一、新的法律形势及其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面临的新的法律形势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作为行刑方式纳入其中,《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设专条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里设专章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这些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及其检察监督创造了新的法律形势与环境。
(二)机遇与挑战
1.面临的主要机遇:一是有利于与国际形势的接轨。分案处理、办案人员专业化、社会调查均与联合国司法准则是一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第22条规定:“应利用专业教育、在职培训、进修课程以及其他各种适宜的授课方式,使所有处理少年案件的人员具备并保持必要的专业能力。”二是有利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新规定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体现了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使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针对性,更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三是统一了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便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有效开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前,按照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基层组织以及罪犯所在单位;而工作实践中则按照社区矫正试点通知的要求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容易造成多个监督对象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进而导致检察机关的监督责任难以落实。新规定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避免了执行主体的多元化,便于法律监督的实施。
2.带来的主要挑战:一是部分新规定过于原则,具体执行标准难把握,法律监督规定过于抽象,没有明确具体程序。分案处理、办案人员专业化、社会调查这些新规定的设定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难度不一。就分案处理来说,制度设定的出发点是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单从字面看,将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这个容易办到,但是能否实现制度设定的目的就难说了,制度设定目的的实现需要社区矫正机构一系列完善。相应地,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难度增加,法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二是面对繁重的人权保障任务,检察监督手段有限。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加强了对人权的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自然对人权的保障就成为重要的任务。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最主要的监督手段是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这两种监督手段很难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由此得以救济。实践中当检察
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的应对措施文◎许伟*郭玉芳**
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100035]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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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ESE PROCURATORS
责任编辑:吴红梅
专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探究
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以后,检察机关往往对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束手无策,新形势下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三是虽然法律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统一到司法行政机关,但现阶段在监外执行与社区矫正并存,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职责交叉的背景下,各部门间工作衔接不畅,监督管理乏力,教育矫正不到位的情况普遍存在,这就增加了法律监督的难度。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应对措施(一)按照新法体现的精神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是多么的科学和完善,执法者没有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再好的制度也不过是僵硬的条款,不会变成活生生的司法现实。学习和理解新法的精神实质、理论要点对于贯彻实施法律非常重要。检察干警要对新法有一个科学完整和正确的认知,这样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未成年犯罪的各项规定都围绕“教育、感化、挽救”这一方针,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区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达到对其挽救的目的。作为检察机关,其检察监督也应围绕“教育、感化、挽救”这一方针,以这一方针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出发点,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来督促执法机关正确地执行法律规定以实现未成年犯罪人得到感化,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强调在打击犯罪的时候,更加注重对于人权的保障,这样一种理念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当中是至关重要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除了保证执行主体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到位,防止出现脱管、漏管,减少罪犯的重新违法犯罪外,还具有支持执行主体和社会团体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帮困扶助,强调的是改造罪犯,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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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设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专职机构,配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职人员
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该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教育感化并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因此,建议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配备的执行人员为专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水平,也可以吸收一部分志愿者参与进来,如社会工作者、离退休人员、大学生等社会志愿者,但要求这
些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社会经验,热心公益事业。为了能够胜任未成年社区矫正这项工作,应对他们定期开展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精神科学、行为科学等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检察机关,应该做好这方面的检察监督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
新的法律规定要求办案人员专业化,这对检察人员也有要求,从事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检察干警也应注重相应知识的学习,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录用一定比例的社会学专业的毕业生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通过专业力量的参与,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更好地保证教育、挽救、感化目标的实现,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
(三)让社会调查起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作用《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社会调查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进行社会调查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促使其认罪悔改,还可以作为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做得准确细致可以有效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对未成年人实施矫正措施前,矫正人员应该立足于社区的优势,对矫正对象的家庭环境、性格特征、犯罪动机等进行调查,以便有针对性地实施矫正。在客观全的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后,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心理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等特点,制定一份个性矫正计划。同时,定期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并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矫正计划和矫正内容。作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同时,促进社会调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如何就分案处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开展检察监督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犯和成年犯混同操作,这与新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不符合,今后社区矫正应当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并采取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的矫正方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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