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我 国是在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提 出“ 社 区矫 正 ” 的概念 的, 在 中 国, “ 社 区矫正 ” , 是指将符 合社 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 置于社 区内 ,
由专 门的国家机 关, 在相 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及 社会志愿 者 矫 正作 为一种 开放 式 的刑罚执 行活动 霹 涉 到对人 最基本 的权利
一
、
社 区矫 正 的含义
任, 在矫 正过程 中有无违 法犯罪行 为 : 第三 , 执行 主体是否 钊 ‘ 对被
依照法 律及 时做 出调整 。 。 所谓 “ 社区矫正 ( C o mm 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 ” , 是指 是一种不使 罪 执 行主 体 的矫 正情 况 ,
2 0 1 3・5 ◆ 政 法 论 坛
浅析社 区矫正 的检 察监 督
孟大伟
摘 要
吕
梁
随着 《 刑 法修正 案( 八) 》 的通 过 , 社 区矫 正 制度正 式写入 刑 法 , 并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 在 追求 法制 丈明的
今天, 刑罚 的适 用和执 行 过程 中充分体 现 文明化 、 人性化 、 教 育化是 必然趋 势 , 非监 禁刑扩 大适用 , 使得社 区矫 正成 为司法 工作 的重要 内容 。与此 同时 , 作为 国 家法律监督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负载 的监督 职责 的 范畴 , 必然 包容 了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 监督 。 由于其 必要性 , 社 区矫 正 的检 察监 督 受到 高度 的重视 , 但是 , 由于其 监督 对 象的新 兴性 , 目前 , 人 民检察 院对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监督 尚面 临着 困难 , 使 其运 行 不可避免 的存 在缺 陷 。本文 力求通过 对社 区矫正 工 的检 察监 督 的依 据 、 必要性 进行 分析 , 并指 出该 项工 作现 阶段存 在 的运 行缺 陷, 从 而提 出完善对 策 , 建构 出今 后 工作 的蓝 图, 以指 导工作 实践 。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法律 依据 必要性 作者 简介 : 孟 大伟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院检 所检 察处 干警 ; 吕梁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政府 法制 办公 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7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5 - 1 6 l - O 2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途径初探
现代社 区矫 正制度 的基 本要求 ,吸收借鉴 国外社区矫正立 法 的有益经验 ,制定一 部专 门的社 区矫 法 规。通过立法 ,对
社区矫 的法 律性 质、临督管理措施 、保 障体系 、工作程 序
督机构 的建立健 全要与社 区矫 正: 作的开展状况和 实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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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建全方位 、一 体化 的刑 罚执行法律 J 督机 制 1 { i 就榆察系 统 内部来 说,一是整合检 察机关 内部法 律豁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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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商论坛
第二卷
资源 ,加 强各职能部 门之 间的联系 、配合 ,形成 督合 力。 二是整合上 下级检察机关 的监督资源 ,纵 向提升法律 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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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二卷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途径初探
范 丈峰 ( 广州市黄 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东广州, 1 7 0 广 5 0 ) 0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 》(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社区矫J  ̄ ,但是 由于立法缺 陷和 限制制约 ,社区矫 正存在一定的 问 八 E¥ 度 J
际需要保持一致 ,就 目前而 言抽调人员专设 “ 社区矫正豁 督 部 门”,专 门从事社区矫 正法律监督工作 的条件 还不 成熟 。 现实 的做法就 是探 索建立一 项切实可行 的运 行机制 ,对现 有 承担监所检察任 务 的人 员进 行合理分工 ,并 使之 担负起 社区 矫正法律监督工 作 。借 鉴监 外执行检察 的成功经 验 ,可 以探 索建立 “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区检察 官联系 点的: 作机制 ” 社 【 , 即监所检察人 员定期对辖 区内所有的社 区矫 正点开展巡 回检 察 ,辅之 以在 社区矫正点设 置 “ 社区检察官联 系点 ” 检 察 、“ 官矫正办公室 ” ,设 置 “ 检察官信箱 ” ,受理控 告、 中诉 、举 报: 指定 一名检察 官作 为该 社区矫正点联 系人,负责 E常法律 1 临督工作等事宜 ,及 时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及 家属的上访和 法 律咨询 ,对重 点人 员进行重 点监督 ,具体检 察监督职责 仍 由 监所检察部 门统一行使 。
工作心得: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工作心得:扎实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新课题,也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途径。
近年来,我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的有力监督支持下,以深入贯彻XX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有效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全面监督,逐步构建了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和预防机制。
我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创新工作”被市检察院评为201X年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典型事例”。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针对目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立法缺失、规范滞后的现状,着力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定工作规范、会签联合文件的方式,形成一套有特色、有成效的“衢江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制度”。
一是制定《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规范》。
去年4月,我院出台了《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规范》,将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的内容、方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工作规范》以“防脱管、防漏管、防再犯罪”作为社区矫正日常检察工作的重点,强调各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信息共享”,并将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的工作细化为六个方面,其最大特点是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核查制度”,确立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纠正监督——通报问责”的矫正人员脱管监督模式。
二是制定《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
今年4月,我院出台了《衢江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
《工作办法》融入了近年来我院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实践做法,在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规定的基础上,列举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九项工作职责和十五项检察监督情形,确定检察机关“事中介入、同步监督”的工作模式,以及“定期检察、不定期检察、专题检察、联合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工作办法》建立了“一帐八表”的检察登记核查制度,在确保检察机关动态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加大了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再犯罪、发生重大事件、减刑的监督核查力度。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
浅谈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也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考验,文章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完善措施社区矫正①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理念由报复向矫治的重大变革,对于预防再犯、实现刑罚最终目的具有重大意义,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遇到许多问题和考验,亟待加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笔者拟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做粗浅探讨。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基本内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因此我们所称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因此现今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象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二)社p四是解除矫正监督。
解除矫正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对具有终止执行决定法定情形的罪犯依法应当履行解除或者释放相关手续的活动的监督。
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L嘲l S’,s t e m A nd Soci et yf苎叁!查塾垒竺!堡!三望型童耋篓:●—圄豳啊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严浩锋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知情权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了前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至此,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好社区矫正工作,促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
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有监督义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程序监督为主,以实体监督为辅,重点是在程序上监督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各个执法部门的履耿情况是否到位,实体上也监督判决(裁定)非监禁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
进 社 区矫 正工 作的健康 和稳 定发 展 。其主要 的特 点和 法律基 础 《 刑法》 、 《 刑事 诉讼 法》 、 l 《 监 狱法》 《 治安管理 处理法》 、 《 公安机 关
如下 :
办 理刑事 案件程 序规定 》 等法律 , 都是社 区矫 正检察监 督合 法性 体现 的法 律基础 , 有效 地规 范了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 的工 作 。
则。
员基本权 利 的维 护 , 在检 察机 关法律 监督下 , 社区矫 正工 作能够 在刑 罚执 行 的过 程 当中 , 找到法 律监 督的线 索 , 关注 和化 解社会 冲突矛盾 , 促使教 育改造 正检察 监督 的法律基 础
社区矫 正检察监 督的主体 是检察机 关, 以法律 的名义行 事法 察监 督机关 必须 以这些规 定作 为合法性 的根据 , 改 良和完善 相关
律 的监督权 , 因此其 地位和 性质 都 以相 关的法 律为 基础 , 旨在 促 刑事 法制度 的执 行方式 。另外 在 《 宪法》 、《 人 民检察 院组织法 》
◆ 政 法 论 坛
▲制 占轧金
。 。 。 。 。 ’ 。 。 。 。 。 。 ‘ ’ 。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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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区矫正检 察监 督的意义和 困境探索
张 良 陈 昕 卉
摘 要 在社 区环境中, 社区矫正的 ̄, f - y 主体是检察机关, 借助社会的力量继续执行刑罚, 属于非监禁刑的开放式手段, 属 于重要的人权保障方式, 同时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正义。尽管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违法预防能力, 但由于工作 开展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问题, 要求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以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特点和法律基础 阐述为切入 口, 继而研究其存在的意义和 困境,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以促进社 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困境 作者简介; 张良,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陈昕卉 ,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试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策略——从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证据收集的角度
监 外执 行监管面临的 问题现状及原 因分析 ( )监管 实践中面临的 问题 一 建 议撤销假释 、缓刑案件 ,指 的是被人 民法 院裁定 假释 或 者判处缓刑 的罪犯 ,在 考验期 内没有再犯新 罪,但却 又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 管理 规 定,情节严重 , 由负责 监管的公安机关提请撤 销假释 或者
不按期或者 拒不报到 无从规制 的问题。这也导致越来越 多 的
对 司法 行政 机关的矫 正工 作,监外罪犯抗拒心理更 加明显 , 认 定社矫机关无计可施 ,监外罪犯脱管现象有上 升趋势 。这
类罪犯有 些在社会上参与 经济领域的活动 ,形 成新 的纠纷 ,
成为造 成社会矛盾 的源头之一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化解 社会矛盾 ,有必 要针对监外罪犯脱管状况 ,研 究相关法
宽严相济 的刑 事司法政策具有积极 的意义 ,本文将从检察机 关建议撤销缓刑 、假释案件的实践可行性角度,分析我 l 社区矫正 工 作所面 临的问题现状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 。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策略
社区矫正是 我国顺应 国际社会刑罚发 展趋 势,在刑 罚体 系和执行制度上 的一次重 大变化 。做 为我 国司法领域 的一项 重大改革 ,它还 是检察机 关参与社会管理创 新的重要举措 , 它直接关系 到检 察机关推 进三项重 点工 作的整体实效 ,对于 贯彻落实 宽严相 济刑事 司法政策 、防止 罪犯 重新犯罪和 维护 人 民群众利 益,保持社 会安定有序 ,构 建和谐社会都有 着现 实和深远的意义 。 然而 当前 困扰司法行 政机关的最大 问题就是对个别 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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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寇从清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但社区矫正中存在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监督工作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责任,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监督能力,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同步监督等途径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刑罚执行改革的发展方向。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加,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紧迫性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1]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20世纪50年代,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的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步通过立法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
[2]我国于2003年7月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又将河北省等12个省(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管
政策与商法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30期122㊀㊀作者简介:赵兰娣(1990-),女,郑州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管赵兰娣(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㊀要:«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但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管方面仍存在偏差和不足.检察监督机关首先应当变革监管理念,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做好立法的细化工作;其次完善机构人事编制,提高监管水平;再次不断探索可操作性强的监督管理措施,以推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深化与发展.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监督管理中图分类号:D 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 o i :10.19311/j .c n k i .1672G3198.2018.30.063㊀㊀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执法环节进行监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监督制度在我国以实体法的形式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积极推进有利于保障广大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紧迫且现实的任务.1㊀社区矫正检察监管的内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管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㊁实施㊁变更等环节以及对矫正活动进行合法性与否的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其实质是借助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和监督地位对刑罚执行权进行遏制,使社区矫正达到公开与公平的统一状态.将社区矫正工作整个程序进行步骤分解,那么监督工作就可以简化成为对矫正工作的适用㊁交付㊁实施㊁执行㊁解除㊁救济的监督.换言之,检察机关必须通过把好矫正工作各环节的关口才能更好的实现监督管理的职能.第一,司法适用领域的审判活动是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径行直遂实行的前提条件.在刑事审判中少有法官关注刑罚的具体执行情况和量刑的重要性,这就会限制罪犯改正的效果.此时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充分了解非监禁刑内容和状况的基础上,将审判权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第二,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负责监外罪犯的出入管理以及矫正工作程序的执行.根据矫正工作流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和宣告管制㊁缓刑㊁假释㊁剥夺政治权利时,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当矫正对象违反有关矫正管理规定依法应当接受相应处罚时,应当由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宣告后,转交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程序上对公安机关负责的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主要是监督并及时纠正公安机关在矫正工作中出现的违法执行或者侵害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行为.第三,在矫正工作中,矫正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教育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汇报,刑罚执行主体的多样化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社区矫正机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执法机关,但是依据 机关继受 原理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的监管属性就具有了法律意义,那就意味着矫正业务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各司法行政机关,必然要接受检察机关在法律程序意义上的监督管理.因为我们始终相信当行为者是否尽职这一问题可以不依行为者的陈述,客观地加以评判并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制裁不尽职的行为时,职权才有意义.所以,针对监督对象的不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的内容可以做如下细化:首先在矫正工作的司法适用层面,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社区矫正工作适用进行监管.其次,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行使监督权.2㊀社区矫正检察监管中存在的现实困境2.1㊀监督法规不完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实行以来,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未得到准确释明.两高两部的两个通知,一个«意见»和司法部的«暂行办法»都只是原则㊁笼统的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尽管最高检«矫正试点法律监督通知»对这种局面有所改观,明确规定了在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要认真做好四个环节的监管工作,但它仍然没有改变社区矫正工作中缺少足够细致㊁具体的监督操作内容的现状.对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途径㊁拥有的权力限度和对应的义务㊁监督对象申诉时的救济办法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会导致社区矫正的监督工作面临缺乏充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的窘境.2.2㊀监督运行制度有欠缺第一,监督措施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当发现执行机关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时,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往往是单纯的 提出纠正意见.没有足够的强制力,难以达到法律监督的真正目的.对被监管对象在本质上并没有较强的管制力,必然会导致监督手段软弱无力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第二,自身定位不准确,束缚检察权的行使.部分检察机关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没有认清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执法观念不到位㊁不全面,监督方式单一㊁滞后,监督权在行使过程中束手束脚.第三,监督机构㊁人事设置不合理,监督工作驾驭难.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任务数量大㊁范围广㊁要求高,以目前现有的机构㊁人事配备难以完全胜任此项工现代商贸工业2018年第30期123㊀作.由此,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意无意的误差虽情有可原但实属不该.因此,人力物力的严重匮乏使监督工作存在实践上的盲区,这同样会影响监督效果的良好发挥.3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管工作在执法主体多元化㊁执行形式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如何适应形势的变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重新准确定位并充分发挥作用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从实践运用角度来说,在权力来源㊁程序构建㊁工作内容㊁职能发挥等各个方面作出明确规范,才能使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实现监督执法㊁预防犯罪㊁宣传教育的目的.3.1㊀完善立法,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进一步细化建立完整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化趋势的主要表现.例如诞生于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就采用了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方法来规定此制度;德国㊁俄罗斯㊁加拿大等国则在刑事执行法中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进行了专门规制,矫正活动的监管成为专门刑事执行法的一个重要组成办法;新西兰以及我国香港㊁台湾地区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和条例来弥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社区监管制度的不足.我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立法模式合理因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法治特点,逐步创造出自己特色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模式,这是和谐国家法治实践中应当且不可避免的.我们应当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为社区矫正的基本法㊁涉及社区矫正的各项制度实施的单行法律法规与规则规章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活动,应与我国社区矫正的逐步推进相适应,坚持动态灵活的原则,总结社区矫正的进步和现实要求,适时出台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积极有序地发展.在法律已经确定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主体的同时有必要对其监督过程进一步细化,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增设被监督方的义务性规定,使监督工作具备应有的法律约束力;第二,明确授予检察机关审查矫正工作相关文件的权力,使其获得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权;第三,明确规定监管对象包括涉及矫正工作全过程的各个机关㊁个人,并明确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机构㊁人员给予相对应的惩戒措施,谨防监管工作流于形式.3.2㊀完善机构人事配置,提高监管工作水平任何制度的践行都需要兵法中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 的精神,在实践之前做好人力㊁物力㊁财力的充分准备.随着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以及法制建设对矫正工作提出的严格要求,应当建议地方党委㊁政府有必要落实监管人员编制以及相应的工作经费.把具有专业知识㊁热爱矫正工作的监管人员充实到监管工作中,同时建立相对应的经费物质保障机制,当然更重要的是开展多种形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综合素质培训,以便应对瞬息万变的各种监管情况.对于监管人员的选拔我们应该坚持专业化㊁精英化的原则.监管工作需要 专职保姆式 的人才,特别是经过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熟悉法律的规定㊁执行特点的精英.他们知道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可以对矫正工作可能存在的漏洞充分发挥预防职能,并对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指向性强的建议.3.3㊀建立联席机制,增强监督力度(1)定期与公安㊁法院㊁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向检察机关汇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数据,检察机关也要对这些文件和数据进行调査核实,在进行系统研究后形成法律意见.(2)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或是有关人员的检举控告,采用暗访的方式,对一些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抽样调查,以便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相关部门执法活动落实情况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听取有关群众的意见,调查核实.(3)参照国外做法,建立矫正调查人制度,矫正调查人的职责是根据有关的抱怨和不满以及自己的判断和动议,调查任何有疑问的矫正行为(与法律和矫正局的规定不一致的行为,不合理㊁不公正或不客观的执法行为).我们认为,矫正调査人应当直接隶属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汇报工作.一方面,矫正调查人应当深入到基层,直接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㊁家属或社区有关群众见面,准确摸清他们在生活教育㊁管理上的情况和矫正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矫正调査人应当向矫正机构及其人员要求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对两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汇报意见,并提出整改意见.3.4㊀勇于实践,优化监督方式第一,在日前办公信息化的要求下,应当尽快覆盖社区矫正工作监管方面的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工作机构和人员开放.逐渐形成相关机关实现各种手续网上办理方便查阅的提高效率的局面.检察机关形成内部办案以网络为载体,以检查监督为依托,及时处理矫正监督相关信息,确保检查监督管理及时到位㊁有效衔接.第二,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定期归纳汇总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通性㊁倾向性问题,通过透彻的分析,查找原因所在,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针对性的建议.第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管的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媒体公布监管情况,把法律监督与社会媒体监督有效结合,放大监管效应,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参考文献[1]丁寰翔,余建明,陈立峰等.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30.[2]丁寰翔,余建明,陈立峰等.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31.[3]顿纳 皮查斯[德].德国行政监督与行政审判的制度及其功能[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268.[4]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226.[5]丁寰翔,余建明,陈立峰等.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M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29.[6]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7]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1.。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摘要]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监督对象模糊、检察自身定位不准确、监督方式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
需要在社区矫正立法、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检察监督方式、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问题建议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本文现就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谈几点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
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当前各地大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
试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而是 由司法 1 试 点 工作扩 大至 河北 等 l 个 省 ( 月, 2 自治区 、 直辖市 )此 后 , , 又 机 关监督 的主体 不再承担 主要 的监外 刑罚执 行工 作 , 有9 省( 个 自治区) 开始试 点工作 。2 0 年 l 08 2月, 中央政 法委 所 和社 区工 作人 员 负责进 行矫 正工 作 。被矫 正对 象请 、销假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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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社 区矫正 工作 的现 状
2 0 年 7月, 高人 民法 院 、 03 最 最高人 民检 察院 、 公安 部 、 司法 检 察机关 作为 刑罚 执行 的监督 部 门, 监督 的对 象是 公安机 关。 但
大 部联合 发布 《 于开 展社 区矫 正试点 工作 的通知》在 北京 、 关 , 上海 在 实践过 程中 , 量对监 外服刑 人员 的管理 工作 由司法所和 社区
三 依据 , 正组 织对 此类人 不 服从 管理 的现象束 手无 策 , 能很 好 二 是监 督罪犯 在社区 的服 刑情 况 ; 是监 督罪犯 的合法 权利 不受 矫 不 实 矫 地发挥 化解 社会 矛盾 , 维护 社会 和谐稳 定的 作用 。此外 , 对于检 侵 犯 。 际操作 中 , 正对 象 的合法 权利最 容 易被执 行机关 所忽 察机 关在社 区矫 正 的法 律监 督 中拥有 哪些 权力 , 尽哪些 义 务, 应 视 , 时甚至 不依 法定程 序被 侵犯 或剥 夺 。 有 例如 社 区矫 正中普遍
权利 的罪犯 一般 为重 型犯 , 服刑 时间长 , 习深 , 理上抵 触 社 恶 心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国自2003年起试行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法保障。
从社区矫正产生的背景与含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为依据,分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望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提供一些思考。
标签: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16401 1社区矫正的产生含义对于社区矫正的具体含义,有些人认为是它其实就是“判了刑但不进监狱”,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对社区矫正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
2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试行阶段,故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2.1社区矫正监督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有多大的监督权力,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以及监督的对象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2检察监督的对象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根据相关规定中的矫正工作流程,真正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机构,即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担负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然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其实效性不够、制度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一:缺乏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人员目前,在社区矫正中承担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大多是基层公安机关干部,他们的专业化程度、专业技能和持证培训等也存在欠缺。
这种人员资源缺乏可能导致犯罪分子社区矫正时间的延长和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概率增加。
例如,广州某社区矫正中心在2016年的一次对矫正对象的跟踪调查中发现,矫正中心的管理人员在服务上存在较大缺陷,导致88.9%的矫正对象再次犯罪。
问题二:法律制度尚待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依据是刑法和社区矫正法,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缺陷也显著,例如:矫正期间的监管模式不够科学;矫正对象的界定标准过于模糊;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过高等问题。
例如,在国际上,矫正对象被居家矫正时,需按规定安装电子脚铐,并由专业人员对每位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这样的服务普及度却很低。
问题三:缺乏基础设施支持社区矫正对于场所、人员管理、设备投资等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依然很薄弱,尤其是在农村、城市边缘地区的社区矫正中心普遍存在基础设施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山东省临沂市,由于社区矫正中心场所被流失,该市有超过900名服刑罪犯没有得到必要的社区矫正服务。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进行以下改进完善:——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法律制度,优化矫正期间的监管模式,建立合理、可行的矫正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特别是加强农村和城市边缘地区的社区矫正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社区矫正中心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以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最后,我们认为优化社区矫正制度,不仅能够提高犯罪分子的社会生活质量,也有助于社会稳定的维护。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摘要]“社区矫正”要义是行为指导和生活扶助,落实行为人责任且有效保护被害人。
社区矫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扩大适用缓刑的前提、扩大假释方面能够盘活刑罚的机制。
它以完善法律为条件,使监外执行拥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平衡适用社区矫正旨在体现法律平等。
[关键词]社区矫正;同步监督;监督机构整合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根据:司发〔200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司发通〔2009〕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
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
三、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一)立法不规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具体工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两高两部等文件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等问题上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属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范畴。
但是现阶段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监督对象模糊、监督效力乏力、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有限等问题。
文章从检察基础理论和检察应用理论两个视角开展课题研究,着力探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构建等问题,以期构建合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并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社会管理创新一、社区矫正的含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1.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必然蕴含着特定的价值,价值是权力设置、运行获得正当性的源泉。
人们通过法律设置某项公权力必然基于特定的价值考量。
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使得任何权力都需要相应的监督才能尽可能保证其正当行使,社区矫正执行权也不例外。
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是通过检察权对社区矫正执行权的适度制约实现执行公正的有效保障,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之间通过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包括执行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
检察监督视野下社区轿正若干问题思考
法治政府FA ZHI ZHENG FU检察监督视野下社区轿正若干问题思考◎李觉之陈杰勋陈达刘金明钟瑜一、社区矫正的实践意义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通过对上述四类罪犯的心理、行为进行专门的矫正教育,使其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风行于20世纪50年代。
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我国于2003年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6个省市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作为罪犯再社会化的新型刑罚措施,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拥有非常大的实践价值。
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点:(一)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
现代刑法主张刑罚的个别化,这有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制度从主体的犯罪性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考量,针对犯罪情形情节采取有针对性的惩治措施,体现报应刑与目的刑的一致性,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一致性,有利于实现行刑个别化、科学化。
(二)降低了监管成本。
不同于监狱的监禁刑,社区矫正采取的是非监禁刑罚,极大地减少了在人力物力上的消耗。
同等情况下,社区矫正虽然也需要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但远没有监狱所需要的资金量大。
(三)有利于服刑人员回归社会。
监禁刑罪犯由于长期处于监禁状态,与社会缺少沟通,往往在刑满释放后与社会脱节,难以适应社会,造成体制化监禁状态,并且刑满释放人员容易受到社会人员的歧视,造成释放人员内心压力过大以致于再犯罪。
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工作人员的心理辅导和线下教育,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开导,使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更快重返社会、适应社会,降低回归社会成本。
浅议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方法
健 全机 构 .完 善机 制 区检察 院坚 持把社 区矫 正工 作作为履 行法律监 督职 能 、维护 司法 公正 、提高 社 区矫 正对象 教育改造 质量 和维护社 会治安 稳定 的一项重要工作 。成立了 由检察院党组书记 、 察长任 组长 , 检 监所 、 预 防、侦查监 督 、 公诉等部 门为成员 的工作指导 组 , 制定相关意见 , 明确 检察 院的主要任 务 、职 责 :对社 区矫正对 象交付 执行 的法 律 手续 是否完整 合法 、接 受监管 期间违 反有关 规定 的行 为执行 机关 是否 给予处罚 、暂予 监外执 行条件 消失是 否依法 收监 、符合 减刑 条件 的是否予 以减刑 、执行 机关 是 否建 立帮 教组织 和管理矫 正档 案 、矫 正对象 出现脱漏 管问题 时是否及 时采取 措施 等方面进行 监 督。 同时 , 建立了 “ 、 、 、 、 ” 接 管 帮 教 扶 五个方面的监督工作机制 , 为促进社 区矫正工作顺利 开展 奠定了基础。
旦 需要 ,还要 临时从 发达 城市借 调 ,给 国际性会议 的召 开带来 巨大 障碍 。 ( ) 3 郑州企业 获得 国际会展业 务多数是 “ 守株待兔 ” ,招展 人才 几乎空 白。 当今 的社会是 一个 竞争激烈 的社会 ,一切 给予都 需要 积极准备 并大力 争取 ,而郑州企 业 尚无 积极开 展会展 旅游 的 意识 ,面对其他省市 的大力招徕 ,我们也只能望 “ 会”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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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基 层检 察皖社区臻正监 督工作方法
钟 波 迟长余 / 辽宁省锦 州市太和 区人 民检 察院
[ 要 ]辽 宁省锦州 市太和 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 2 0 年 以来社 区矫正监督试 点工作 经验 ,详细梳理检察机关在社 区矫 正监督 工 摘 06 作 中存在 的 问题 ,采取 五项 举措 ,发挥法律 监督职能 ,完善刑 罚执 行监督程序 ,帮教 社 区矫 正对 象,使该 区实现 了2 0 年 以来 “ 区 09 社 矫 正对象又犯罪 率为零 ”的 目标。 [ ( 出 台 《 览法 》、 《 如 展 会展行 业标 滩 》) 强化 调控手段 ,并逐步 通过行 业放权 ,只进行 宏观方 面 的指 导来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范文
《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社区资源和社会力量,对被判刑的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法律和实际操作上的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不足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但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如对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矫正内容、矫正对象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
2. 执行力度不够严格:部分地区在执行社区矫正时,存在监管不力、执行不严等问题,导致矫正效果不佳。
3. 参与力量有限:社区矫正需要多方力量的参与和支持,包括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家庭等。
但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力量还比较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4. 跨区域协调困难:随着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跨区域执行社区矫正的难度增加,需要加强跨区域协调和合作。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程序、矫正内容、矫正对象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法律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2. 增强法律的实效性:法律法规应注重可操作性,明确具体细节,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
(二)强化执行力度1. 严格监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大投入:增加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执行力度。
(三)拓展参与力量1. 发挥社会组织和家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家庭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2. 加强专业培训:对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四)加强跨区域协调和合作1. 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建立跨区域的协调机制和合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2. 统一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跨区域执行标准和规范,确保不同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经过多年的试点并取得了相当的经验和效果后,目前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展开。
在新的形势和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是外来语,英文的意思是Community correction,它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目前英、美、日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1]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其中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并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社区矫正工作由于是个新生事物,经历了从点到面的试点后,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经验才普及开来的。
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1个地市、23个县(区、市)、3663个街道(镇)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镇)建设数的75%、3013%、1418%和1413%,在全国较大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改造的工作。
由于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中往往面临多重问题和挑战,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监管不严监管不严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常见问题。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基于监管思维,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监视和控制。
然而,由于监管力量的不足或不合理的监管手段,导致一些犯罪分子能够逃避监管,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对策:要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增加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同时,应采用科技手段,如电子脚链等,对犯罪分子进行全天候的监控和追踪,确保他们不会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二、社区矫正计划不完善社区矫正计划是指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和改造的具体方案。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计划往往存在着缺乏科学性和个性化的问题。
一些社区矫正计划过于通用化,没有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和问题,导致无法取得良好的改造效果。
对策:应根据犯罪分子的个体特点和问题,制定个性化的社区矫正计划。
计划中应包括合适的教育、工作和社交活动等,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
三、缺乏社区支持和资源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区的支持和资源,然而,很多社区对社区矫正持怀疑态度,缺乏对犯罪分子的接纳和帮助。
另外,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也相对有限,无法满足所有犯罪分子的需求。
对策: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区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和理解,减少社区对犯罪分子的歧视和排斥。
同时,应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资源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培训、就业机会和康复设施,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好的改造和重返社会的机会。
四、缺乏监管后续措施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然而,在很多情况下,社区矫正后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在脱离监管后再次犯罪。
对策:社区矫正工作应加强对犯罪分子的跟踪和监测,在脱离监管后继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康复服务,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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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模式。
我国自2002年8月开始在上海和北京两市试点社区矫正以来,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与此同时,对于社区矫正功能实现最为关键的社区矫正执行,还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不被重视、流于形式等问题,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失控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深入开展以及社区矫正功能的实现。
因此,对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必不可少。
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执行的活动。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权力制约理论、人权保障理论、恢复性司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
首先,权力制约理论。
其最早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分权思想,是西方政治学的重要理论。
其核心观念在于通过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制衡,从而防止权力的恶意扩张和肆意侵略。
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也不例外,检察监督就是通过对社区矫正执行权力的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执行。
其次,人权保障理论。
保障基本人权一直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比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我国更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社区服刑人员虽然是“犯罪人”,但基本人权是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的,检察监督的开展正是为了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国”、“司法文明”。
再次,恢复性司法理论。
恢复性司法理论最早是由美国心理学家艾伯特·艾葛拉西提出的,美国恢复性司法学家丹尼尔·凡奈思与凯伦·斯创认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强调修复因犯罪行为所导致或揭露之伤害的司法理论。
简而言之,恢复性司法就是希望实现犯罪人与受害人乃至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的对话,并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彼此之间直接沟通和协商的犯罪反应方式。
我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正是对这一理论的实践,而检察监督则是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因为它是保障这种沟通和协商有效进行的关键所在。
最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理论。
协作,是为更好的达成共同目标;刑事司法机关的协作,目标就在于更好的打击犯罪,实施法律,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社区矫正执行中,检察监督正是刑事司法机关协作的具体表现,共同的目标是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实现社会和谐。
二、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首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位阶太低,不能引起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以及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充分重视,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违法违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而检察机关也将检察监督的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使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形同虚设;其次,《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比如对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等都没有提及,检察监督效果难以发挥;最后,检察监督的权力设置缺乏强制性,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什么时候进行纠正、不纠正或拒绝纠正应当如何处理,使得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
(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定位的不准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不重视,仍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狱、看守所的监督上。
其次,将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混为一谈,不分区别的将相关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经验予以运用,忽略了社区矫正执行自身的功能价值。
最后,“越俎代庖”,部分地区代行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比如帮困扶助、心理矫治等,导致主次颠倒,监督淡化。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加之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确立时间较短,检察监督工作还不成熟,很容易造成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
实践中,检察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常常以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能为重点,但对于其享有的司法权能,比如获得减刑权、对无法律依据的矫正措施的拒绝权、对矫正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权等常常予以忽视。
(四)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效果体现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以及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
但目前的检察监督,还停留在对社区矫正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控制上面,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忽视了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执行效果,是否真正实现了社区服刑人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有效矫正,以及是否能够顺利有效的回归社会的检察监督,不利于社区矫正执行的健康长效开展,更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一)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力的运行原则,对于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亦是同样的。
如果深入有效的对社区矫正执行开展检察监督,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具体来说就是要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同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保障检察机关真正获得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权力。
首先,制定《社区矫正法》。
我国社区矫正研究专家已经起草了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案,共计118条,并在2012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主办了相应的研讨会,专家建议案的内容就包括社区矫正监督与法律责任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此次机遇,结合自身检察监督实践,对《社区矫正法》的制定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促进该法的早日出台,明确自身法律地位。
其次,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可以将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刑种在《刑法》予以确立,比如社区服务刑或社区矫正刑。
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在检察机关行使纠正违法权之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拒绝纠正或不纠正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限期整改制,赋予检察监督更多强制力,保障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二)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重新定位:首先,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视。
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能否有效开展的关键所在,如果社区矫正得不到有效规范的执行,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以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效果就难以实现,检察机关应当加强重视。
此外,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贯彻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符合时代要求,顺应历史潮流,检察机关更应加强重视,充分做好社区矫正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
其次,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与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区分开来,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规范社区矫正执行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报送主体,明确报送内容,比如相关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凭证以及其他法律文书、矫正执行信息等,还要根据本地区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情况明确报送时间和接收部门,同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录入的检察监督,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平台,解决跨地域的刑罚交付执行和跨级别的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信息不畅的问题,防止社区矫正执行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出现。
最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自身“越俎代庖”。
检察机关要建立相应的监督信息平台,并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向舆论媒体、社会公众通报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情况,接受媒体的质询和人民的监督,防止代行司法行政机关矫正职责。
(三)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是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方面,也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对实现依法治国、推进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第一,要注意对未成年、妇女、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
比如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主体注意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和成长关注,建立跟踪维权机制;针对女性服刑人员心理承受能力差的现象,要注意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灵关爱,保证矫正执行机关在进行矫正时有女性矫正工作人员参与,并采取较为舒缓的矫正方式;对于老弱病残,要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其进行重点帮扶,确保正常生活。
第二,注意对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权能的维护。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其意识到自身的司法权能,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检察监督工作人员也要纠正思想观念,在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权能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其司法权能,通过检察官信箱、检察官接待日、合法权益告知制等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好坏关乎刑罚目的能否有效落实,关乎社区服刑人员能否顺利有效回归社会,关乎能否预防和减少犯罪,关乎能否实现社会安定,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执行效果,并做好检察监督。
首先,要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信息的监督。
社区矫正执行信息直接反应社区矫正执行的开展情况,通过监督社区矫正执行信息,可以了解社区矫正执行的具体效果,发现社区矫正执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检察建议,保证社区矫正执行的质量。
其次,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评估。
通过上门走访、调查问卷、电话约谈、心理测试等形式,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动态,对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矫正程度以及能否顺利回归社会做出客观评价,从而判断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好坏,对于矫正效果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要重点关注、加强矫正。
最后,让普通群众、社区居民参与评议。
让普通群众、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及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进行评议,可以更加客观现实的反映社区矫正执行效果,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保障社区矫正执行的健康长效开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