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策略——从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证据收集的角度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X年以来,为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正恶习,并成功回归社会生活,我县集合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以及群众的反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检查不力,收监困难等实际问题,结合X年对X县社区矫正人员收监工作实际,对收监执行任务过程,剖析其原因和具体表现,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早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划,推动社区矫正事业的健康化发展。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在过去几年我县结合本县实际,加强对在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创新型教育,社区矫正人员积极配合,遵纪守法,矫正工作取得显著的社会成效。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一个上升期,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加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稀缺等成为新的困境。
(一)社区矫正人员自我认知上的偏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获得监外服刑改造的资格后,矫正人员将接受司法机关的矫正管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再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
而整个社区矫正过程,将共同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
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实际中,部分矫正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积极,行为上抵触社区劳动改造,甚至一些公益性劳动也存在质疑态度,敷衍了事。
心理上更是抵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把工作人员当成帮助自己的人,反而认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是为了限制他们的自由,监视他们的生活,不信任,不交流,不回应,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展开,无法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部门之间协作不够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上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下到乡(镇)、社区(街道)共同协作配合才能搞好。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范文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刑事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有效地保障刑罚的适用与实施,同时推动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必须明确和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和理论认识。
这一领域的进步需要我们不断深化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背景与意义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进行非监禁、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
这种矫正模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更好的人性化关怀,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然而,这种方式的执行和实施必须由专业和权威的部门进行监督,以防止滥用权力、保障公正。
因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运而生。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更是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一种完善。
其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矫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问题,有效维护刑罚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法治权威性。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挑战近年来,我国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监督效果不够明显等。
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的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四、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研究(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司法工作的服务对象。
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
这包括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等。
(二)依法监督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
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依法监督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工作。
这包括明确监督职责、规范监督程序、强化监督力度等,确保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关于在新形势下加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作者:葛晨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伴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大范围的适用,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
比如监督对象及程序的立法缺失;交付、执行环节由于确少有效信息联动机制导致的缺管、漏管现象;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存在不足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对我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作者简介:葛晨亮,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54-02社区矫正,指的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放置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以及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做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进行检察监督,是其职责要求,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
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种种不足,为了在新的形势下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作用,笔者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一些探讨。
一、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仍然处于试点阶段,许多立法及司法方面的不足导致检察监督出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社区矫正立法方面当前,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面的司法文件就是2009年“两高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由于此类司法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并且因我国立法层面不存在《社区矫正法》,就导致存在着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监督中存在著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
社区矫正检察建议书
社区矫正检察建议书尊敬的社区矫正委员会:我是一名检察官,负责社区矫正相关案件的审查和监督。
经过对近期社区矫正工作的观察和分析,我想提出以下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体系,提升矫正效果。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的角色定位社区矫正检察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角色。
建议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的职能定位和权限,确保其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造高效协同的矫正工作机制。
二、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评估和跟踪建议社区矫正委员会加强对矫正对象的评估和跟踪工作。
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对矫正对象的风险等级和矫正需求进行准确评估,为矫正计划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定期跟踪矫正对象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矫正计划,确保矫正效果的最大化。
三、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执行力量,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建议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四、推进社区矫正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建议加强社区矫正资源的整合和共享,形成多部门、多领域的社区矫正合作机制。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共享,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挥社区资源的积极作用。
以上是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引起社区矫正委员会的重视。
通过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机制和提升工作水平,我们有信心为矫正对象的重返社会、重新融入社区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谢谢!此致xxx检察官。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之建议
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之建议汪沺沺【摘要】社区矫正自试行至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效地避免了监禁刑的弊端,但在社区矫正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对社区矫正工作,除了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以外,也要加强外在监督,主要是检察监督,所以,有必要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施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Community correction has already made significant progress since on a trial basis, and effectively avoided the disadvantages of imprisonment. However, it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cret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To community correction, it is expect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own as well as the external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Therefore, the article hereby takes a probe into the specific condition of the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nalyzes its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 to perfect it.【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04【总页数】3页(P57-59)【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完善【作者】汪沺沺【作者单位】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安徽合肥 23001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34社区矫正自2003年起在我国正式试点实施以来,在刑罚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路径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路径作者:凃岚付颖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3期摘要:目前我国假释适用率整体较低。
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适用造成影响。
当前形势下推进假释制度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改进调查评估工作,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的监督,通过将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假释制度推进适用带来更多空间。
关键词:假释制度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检察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假释具有调控自由刑量刑,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功效。
2023年3月,“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依法进一步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推进适用造成影响。
下文将从假释制度适用中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社区矫正工作新要求、下一步工作举措三方面开展探讨。
一、社区矫正在假释制度适用中的现状分析(一)W市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从司法实践来看,假释适用率极低已经成为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严重影响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发挥。
[1]经对H省W市辖区内14个区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问卷调查发现,W市目前适用社区矫正假释罪犯基本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假释罪犯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低。
目前W市接受社区矫正的假释人员共22人,占全市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比例仅为0.7%。
(2)本省裁定假释占比低。
近5年来已解除社区矫正假释人员127人中,接收省外审判机关裁定假释人员的数量占82%以上。
(3)撤销假释、假释期间再犯罪案件较少。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人权保障理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2. 法治理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要遵循法治原则,依法进行监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预防与矫正并重理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不仅要对罪犯进行矫正,还要注重预防犯罪,通过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 监督方式单一。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主要以实地检查、书面审查为主,缺乏信息化、数据化等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撑,难以全面、有效地开展监督工作。
3.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由于缺乏统一的标计划和步骤是监察员理性和协调的工作方法之一。
对于工作实施,要依据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和调整,形成完善的监察制度,从而为提高监察效果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在社区矫正方面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差异和混乱。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1. 加强监督力度。
检察机关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其依法进行,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罚。
2. 创新监督方式。
引入信息化、数据化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率和效果。
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以脱管、漏管检察监督为视角
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以脱管、漏管检察监督为视角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以脱管、漏管检察监督为视角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权。
从司法实践看,监外执行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管、漏管,即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间脱离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
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缺乏信息知悉的途径,在监督措施上没有硬性的纠正措施,只能提出纠正意见,导致检察机关在监督工作中,难以发现或者已发现脱管、漏管问题时不能及时纠正,直接影响了监督执行的效果。
因此,对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情况进行同步监督,特别是对脱管、漏管纠正和收监执行的监督,已成为亟待解决的司法实践难题。
一、脱管、漏管的危害及原因分析(一)脱管漏管的定义及情形漏管,是指监外执行罪犯未被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列为监督管理对象的。
漏管一般发生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狱、看守所未按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也未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导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将其列管;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未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漏管的。
脱管,是指监外执行罪犯脱离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脱管一般发生在监管活动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监外执行罪犯实际处于未被监管状态;二是县级公安机关收到监外执行罪犯有关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后,未向派出所、司法所移送法律文书,致使该罪犯未被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监督管理;三是未经执行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离开居所地或去向不明;四是监外执行罪犯3个月以上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五是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已收到法律文书,但罪犯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去向不明。
浅析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浅析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作者:李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6期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逐渐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到社区矫正当中,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国的执行监督机制发展不完善,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当中的法律监督作用也遇到了种种困难。
这些问题理应引起我们的思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者简介:李剑,山东警察学院2010级试点班一中队。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43-01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又称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设施监禁处遇而言的一种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方式。
它是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在国外,社区矫正还被称为“社区矫治”“社区服务”“公共利益劳动”“社会服务令”“强制工作”等,内容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中间制裁等等。
根据我国《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第一,侦查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直行使着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职能,社区矫正的主体之一是国家机关,所以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应该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
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贪污挪用社区矫正经费的犯罪进行侦查;二是对侵犯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三是对收受被矫正人员的贿赂帮助被矫正人员逃避矫正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
第二,根据刑罚执行的程序,对人民法院有关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呈报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及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实行监督,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实施。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寇从清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但社区矫正中存在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监督工作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责任,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监督能力,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同步监督等途径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刑罚执行改革的发展方向。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加,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紧迫性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1]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20世纪50年代,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的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步通过立法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
[2]我国于2003年7月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又将河北省等12个省(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的调查分析
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摘要]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展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实施了法律监督,但各地在开展此项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笔者就灵山县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作分析,并就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和进行法律监督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社区矫正是指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监外执行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7月进行试点工作后,现在已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项来源于国外的全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法工作,由于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尚不配套,也不完备和成熟,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所以工作的效果也有差别。
笔者根据灵山县社区矫正工作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如何开展工作进行分析,供开展此项工作时作参考。
一、灵山县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及特点灵山县现有社区矫正对象163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113名,占69.3%,假释10名,占6.1%,暂予监外执行11名,占6.8%,剥夺政治权利27名,占16.6%,管制2名,占1.2%。
本县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106人,占65%,外地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57人,占35%。
社区矫正对象分布在全县18个镇18个社区,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分布从1人至30人不等。
从社区矫正对象上述情况看,该县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还算比较多,分布面广,居住分散,从社区矫正对象类型上看,缓刑罪犯居多,从籍贯上看,本地、农村的居多,占95%以上。
(二)县社区矫正部门人员、素质、经费及开展工作现状全县18个镇每个司法所设立一个社区矫正部门,全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9人,45岁以上25人,30岁以下仅有7人,具有法律大专学历10人,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仅有2人。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探析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探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在一些地方开展起来。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社区矫正,至此社区矫正被写入了刑事基本法。
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有助于规范社区矫正执行等相关机关的行为,依法保障被矫治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一)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定义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其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这三种情况。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相对于监禁刑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有利于调动社会公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社区矫正的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的变更、执行措施、执行终止等,社区矫正各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以防止社区矫正机关滥用权力。
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目前检察监督实践中仍存在诸多困境,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司法适用有所助益。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应依据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精神,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09年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指出,“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保障刑罚的依法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之困境在社区矫正蓬勃发展的过程中,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遇到了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依据不明确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完善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
适应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可能增多的趋势,配合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防止对被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的脱管、漏管和违法管理。
自从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具体参见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第72条、第86条关于对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社区矫正相关修改规定。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相关的配套规定,其中第258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265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社区矫正制度的日臻完善,对其检察监督制度也应提上日程,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笼统的法条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救济程序和法律责任等。
笔者认为应尽快有条不絮地将其制度化。
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对策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的问题与对策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司法部门召开联合会议,联合制定、签署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检察监督本质上属于平等监督,与被监督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具有消极监督的特性。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鉴于检察机关存在机构设置以及人才短缺的客观消极监督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亟需考察检察监督机制存在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与完善途径。
一、历史与传承:社区矫正与检察的关系背景1.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宪法第134条确定了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刑事诉讼法第8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坚持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21条规定、第642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执行工作以及监狱、看守所等的监管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
上述规定为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价值定位第一,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法律统一执行。
检察机关对于促进司法行政工作者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确保刑罚执行的正确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定位精准监督,力争双赢多赢共赢。
检察机关保证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定位准确,到位而不越位,社区矫正的监督体现在执法监督与法纪监督两个方面。
第三,保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注重监督和保护,保护司法行政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检察机关基本职责是监督检察。
《实施办法》在涉及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终止解除等关键环节,均明确了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情况抄送、通报、告知检察机关的内容。
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6项25类行为实施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2期内容摘要:从2003年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以来,作为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同时也为我国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监督实践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工作队伍薄弱、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问题多、交付执行乱、矫正和教育管理虚化、收监执行标准模糊等问题。
而检察监督也面临缺少操作规范、监督信息获取难、监督缺乏刚性、监督协作机制不全和监督队伍不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等难题。
笔者认为,规范社区矫正及其监督可以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配套出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办法、建立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构建社区矫正一体化监督机制和强化社区矫正检察队伍等几个方面着力。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检察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到2013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至此,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已逐步成为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但实践中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也面临不少难题。
一、N市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实践概况[案例一]2016年8月,N市检察机关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到某区实地检查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通过现场检查社区矫正执行工作档案,发现该区司法局确定2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期间错误,司法所工作档案多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记载有误,存在虚管问题。
后检察机关分别就以上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纠正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案例二]2016年2月份以来,N市某县检察院通过设立派驻社区矫正中心检察室,建立社区矫正联网监控网络系统,先后通过联网监控中心开展网上远程监督活动268次,获取监督信息18起,查核矫正人员活动轨迹78人次,发现人机分离现象6起,发现拒不报到入矫而提出监督收监1起,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从适时性监督向常态化动态同步监督转变,提升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效果。
浅谈应对新刑诉法,如何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
浅谈应对新刑诉法,如何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摘要】应对新刑诉法,笔者就如何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和法律监督工作,从检察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新刑诉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删除了考验期内由公安部门考察的内容;新修改的刑诉法第258条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从以上法律条文看,对管制等四类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已经改变了2003年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过去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主体的格局,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执行主体合并者与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新修改的刑诉法对四种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确立了社区矫正机构在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今年三月开始执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司四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这既为公检法司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利于防止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情况的发生,克服了过去那种两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都监管或者都不管甚至都管不好的尴尬情况。
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但笔者认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刑诉法第一次将社区矫正明确写进了法律,但从国外的社区矫正立法、我国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情况以及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看,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为:一是虽然将社区矫正写进了法律,但仍然存在职能不清等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刑诉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行的适用范围、执行制度、适用程序、步骤以及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这对于确保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真正依法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仍然是个问题。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摘要]“社区矫正”要义是行为指导和生活扶助,落实行为人责任且有效保护被害人。
社区矫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扩大适用缓刑的前提、扩大假释方面能够盘活刑罚的机制。
它以完善法律为条件,使监外执行拥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平衡适用社区矫正旨在体现法律平等。
[关键词]社区矫正;同步监督;监督机构整合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根据:司发〔200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司发通〔2009〕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
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
三、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一)立法不规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具体工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两高两部等文件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等问题上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摘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经过多年的试点并取得了相当的经验和效果后,目前已逐步在全国范围展开。
在新的形势和历史时期,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特别是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面对的一个新课题。
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谈谈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是外来语,英文的意思是Community correction,它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目前英、美、日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
[1]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一、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其中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并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社区矫正工作由于是个新生事物,经历了从点到面的试点后,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功经验才普及开来的。
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的101个地市、23个县(区、市)、3663个街道(镇)展开,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镇)建设数的75%、3013%、1418%和1413%,在全国较大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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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外执 行监管面临的 问题现状及原 因分析 ( )监管 实践中面临的 问题 一 建 议撤销假释 、缓刑案件 ,指 的是被人 民法 院裁定 假释 或 者判处缓刑 的罪犯 ,在 考验期 内没有再犯新 罪,但却 又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缓刑 的监督 管理 规 定,情节严重 , 由负责 监管的公安机关提请撤 销假释 或者
不按期或者 拒不报到 无从规制 的问题。这也导致越来越 多 的
对 司法 行政 机关的矫 正工 作,监外罪犯抗拒心理更 加明显 , 认 定社矫机关无计可施 ,监外罪犯脱管现象有上 升趋势 。这
类罪犯有 些在社会上参与 经济领域的活动 ,形 成新 的纠纷 ,
成为造 成社会矛盾 的源头之一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方式, 化解 社会矛盾 ,有必 要针对监外罪犯脱管状况 ,研 究相关法
宽严相济 的刑 事司法政策具有积极 的意义 ,本文将从检察机 关建议撤销缓刑 、假释案件的实践可行性角度,分析我 l 社区矫正 工 作所面 临的问题现状并试图提出解决办法 。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检察监督 ;策略
社区矫正是 我国顺应 国际社会刑罚发 展趋 势,在刑 罚体 系和执行制度上 的一次重 大变化 。做 为我 国司法领域 的一项 重大改革 ,它还 是检察机 关参与社会管理创 新的重要举措 , 它直接关系 到检 察机关推 进三项重 点工 作的整体实效 ,对于 贯彻落实 宽严相 济刑事 司法政策 、防止 罪犯 重新犯罪和 维护 人 民群众利 益,保持社 会安定有序 ,构 建和谐社会都有 着现 实和深远的意义 。 然而 当前 困扰司法行 政机关的最大 问题就是对个别 罪犯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二卷
试析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新策略
— —
从建议撤销缓刑 、假释案件 的证据 收集 的角度
范文峰
( 广州市黄 埔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东广 州, 1 7 0 广 5 ) 00
摘 要 :社区矫正是我 国司法领域 的一项重大改革 。刑法 体系和执行制度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社区矫 正工 作对 贯彻 落实
以按照 有关程序 上网追逃 。
( 二)违规认定标准
外执行罪犯 的监 管问题 成为公安机 关人 口管理工 作的软肋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
关于监外执行的监管现行相关规定及违规认定标准
从一述规定看, h 如果要认定一名监外罪犯脱管或者违规,
还 是有较 多取证 需要注意 的方面的 。
全面试行 社区矫正后 ,罪 犯脱管 问题 更加 浮出水面 ,面
一
者 不遵 守公安机关 关于会客等规定 ,经过三 次教育仍然拒不
改正的;
4 有其他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公安部 门有关 . 缓刑、假释的监 督管理规 定行 为,情节 严重 的。 第 l :人 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后 。执行地公安 6条
般也把 监外罪犯 的监管工作作 为软指标 ,有空就做 ,流于
一
地公安 机关报 到 ,罪犯 未在 规定时间 内报到 ,脱离 监管三个
月以上 的;
缓 刑,收监执行 的的案件 。 实践 中,监外罪犯 因再犯罪被撤销 假释 或者缓刑执 行原
2 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 擅 自 . 离开所居 住的市县或者
迁 居,脱离 监管三个 月以上 的;
3 未按照执行地公安机 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或 .
-
1. 5
首先 是人 民法 院、监狱 、看 守所等机关 ,一定要 向监 外 罪犯 履行书面告知 义务并 向相关监管机关 及检 察监督机关 及 时寄送 法律文书 ,否则监外罪犯采取拒不 到执 行地公安机 关 报 到的方式脱离监 管,造成实际上 的漏管 ,直到考验期 结束 亦未 能见到其本人 ,责 任仍然不在其本人 ,也无法追究其 脱 管责任 . 再就 是,如果执行地公安机关收到了相关法律文书 , 得知 了 自己辖 内有 这样一名需要监管 的监 外罪犯 ,也应 当主 动采取必 要措施去 寻找其下落,并将寻找未 获或者寻找到 该 监外罪犯 而其拒不报 到的情 况予 以同定证据 。二者相结合而
律法规 内容 , 督促监管部 门履行职责杜绝监外罪犯脱管现象 , 加 大监 外执行检 察监 督工 作的力度 。 这 里,笔者想从检 察监督的角度 ,谈谈对 脱管罪犯规制 的最严厉级别—— 建议收监 的实际操 作证据 收集观点 ,与各
位 读者 商榷 ( )现行相关规定 一
监外罪犯开 始试 探法 律底线 ,监外 罪犯 脱管漏管现象有 趋于 严重 的倾 向 。这就 赋予检察监督新 的内容 ,解决对拒不 接受 社 区矫 正监 外罪犯 的规制 问题 。这 里,笔者试 图从检 察监督 建议 公安机关建议 人 民法 院撤销缓 刑、假释案件 的证据 收集 的角度 ,谈谈监 外执行检 察监 督的新策略。
形式 。近年来 ,由于 户 口政策的变 动 ( 判刑 不再随迁 户籍 ) 、 异地务工 等原因 ,监 外罪犯不按 时报 到,擅 自离开所 居住 的
市县 ,以及 不按照规 定报告 自己的活 动情 况均时有发 生 ,监
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被撤销
缓刑、假释并决定 收监执行 的罪犯下落不 明的 ,公安机关 可
目前而言 ,对监外执行罪犯最新 及权 威的规范性文件 是 20 0 9年 6月 2 5日印发的高检会 (0 9 2 0 )3号文件 《 中央社会 治安综合 治理委 员会办公室 、最 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 行工作的意见》 。 其 中第 1 条 明确规 定了由公安机关提 出撤销缓刑 、假释建议 5 的 4利 : 隋形
判刑罚并且 数罪 并罚 的情 况也时有发生 ,在法 律程序上 也较 为规范 ,一 般 山法 院在 审判新罪 时一 并决定。但对于仅 是脱
管而没有再犯新罪 的监外罪犯 收监 建议 ,实 践中操 作较少 。 ( )问题产生 的原因 二 公安机 关因为承担着 大量治安及 刑事案件 的侦办任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