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我 国是在 《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提 出“ 社 区矫 正 ” 的概念 的, 在 中 国, “ 社 区矫正 ” , 是指将符 合社 区矫正 条件 的罪犯 置于社 区内 ,
由专 门的国家机 关, 在相 关社会 团体和 民间组织 以及 社会志愿 者 矫 正作 为一种 开放 式 的刑罚执 行活动 霹 涉 到对人 最基本 的权利
一
、
社 区矫 正 的含义
任, 在矫 正过程 中有无违 法犯罪行 为 : 第三 , 执行 主体是否 钊 ‘ 对被
依照法 律及 时做 出调整 。 。 所谓 “ 社区矫正 ( C o mm u n i t y c o r r e c t i o n ) ” , 是指 是一种不使 罪 执 行主 体 的矫 正情 况 ,
2 0 1 3・5 ◆ 政 法 论 坛
浅析社 区矫正 的检 察监 督
孟大伟
摘 要
吕
梁
随着 《 刑 法修正 案( 八) 》 的通 过 , 社 区矫 正 制度正 式写入 刑 法 , 并于 2 0 1 1 年 5月 1日开始 实施 。 在 追求 法制 丈明的
今天, 刑罚 的适 用和执 行 过程 中充分体 现 文明化 、 人性化 、 教 育化是 必然趋 势 , 非监 禁刑扩 大适用 , 使得社 区矫 正成 为司法 工作 的重要 内容 。与此 同时 , 作为 国 家法律监督 机 关 , 人 民检 察 院 负载 的监督 职责 的 范畴 , 必然 包容 了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 监督 。 由于其 必要性 , 社 区矫 正 的检 察监 督 受到 高度 的重视 , 但是 , 由于其 监督 对 象的新 兴性 , 目前 , 人 民检察 院对社 区矫 正 工作 的监督 尚面 临着 困难 , 使 其运 行 不可避免 的存 在缺 陷 。本文 力求通过 对社 区矫正 工 的检 察监 督 的依 据 、 必要性 进行 分析 , 并指 出该 项工 作现 阶段存 在 的运 行缺 陷, 从 而提 出完善对 策 , 建构 出今 后 工作 的蓝 图, 以指 导工作 实践 。 关键 词 社 区矫 正 检 察监督 法律 依据 必要性 作者 简介 : 孟 大伟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检 察院检 所检 察处 干警 ; 吕梁 , 北京 市 昌平 区人 民政府 法制 办公 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6 . 7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l 3 ) 0 5 - 1 6 l - O 2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行使 , 而且造成 了政 出多 门和执法 的混乱 , 而也影 从
响 了社 区矫 正法律 监督工 作 的开 展 。
2 .监 督 职 权 有 限性 , 低 了检 察 监 督 实 际 效 降
作 为现象 。社 区矫 作 为执 行 刑罚 的方式 , 照 法律 依 应 当纳入行 政权 的权 属 范 围 。由此 可 以得 出 , 照 按 政权 结构 的推断 , 区矫正行 政执法 涉及到犯 罪 、 社 刑
、
社 区矫正检察 监督的理论基 础
1 律法规 依 据 。社 区矫 正 是 与监 禁 矫 正 并 .法
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开
展 社 区矫 正试点工 作 的通 知》 司法部 的若 干规 范 和 性文 件 , 以及 试点 省 、 自行 下发 的相 关 规定 , 补 市 填 了法 律层 面上 的缺失 。
合治理 的又一条重 要途径 。检 察机关是 国家法 律监
督机关 , 对社 区矫 正实 施检 察监 督 有利 于 宽严 相济 刑事政 策在社 区矫 正 中 的充分 贯彻 , 利 于社 会综 有
行 的刑罚执行方式 , 然需 要受 到检察 机 关 的法 律 仍
监督 。我 国《 法》 19条 规 定 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宪 第 2
家 的法律监督机关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 2 4条 规 第 2 定人 民检察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执行 机关执行 刑罚 的活动是否合 法
实行监督 , 外第 25 第 2 2条 也分 别规 定 了人 民 此 1、 2 检察 院对批 准暂予监外 执行决定 和假释裁 定 的合法 性可 以进行 监督 。虽 然这些规定 或者从宏 观角度 出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解决的问题
体操 作 过 程 中存 在一 些 问题 , 因此 , 律 监 督 工 作 应 当 法
加大 力 度 。 方 面要 调 整 对监 所 检 察 部 门的 人员 、 备 一 装 的配 置 , 能 保 证这 项 工作 的正 常 开展 。另 一 方 面 , 才 要 改变 过 去 一 边倒 的工 作 模 式 .即改 变 过 去 监 所 检 察 人 员全 员 驻 所 或驻 监 . 意力 集 中 于驻 所 驻 监 检 察 . 把 注 而 监外 执 行 检察 作 为 副业 的不 足 . 正 个 别 干 警 认 为 监 .纠 所 检 察 是 以派 驻 检 察 室 等 级 创 建 结 果 论 成 败 得 失 ,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作 不 参 与考 核 ,做 好 做 差 无 关 紧 要 的模 糊 思 想 ,将 监 外执 行 检 察 作 为监 所 检 察 的一 项 重 要 工 作来抓 。
四要 以办 公 信 息 化 为 平 台 ,提 升 社 区矫 正 检 察 监
督 的工 作 水 平 。 社 区矫 正试 点 后 , 地 推 广 使 用 了《 各 社
二要 抓住 关 键 ,以交 付 检 察 为 重 点 带 动 法 律 监 督 工 作 全 面 开展 。多 年 监 外 执 行 检 察 工 作 的实 践 告 诉 我
活动进行监 督是检 察机关 的一项重要 职能 。
笔 者试 就 解 决 检 察 机 关 开展 社 区矫 正 检察 监 督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谈 几 点 看 法 。
一
任 务 的 主要 还 是 司法 所 人 员 ,而 他 们 过 去未 接触 过 这
一
工 作 。检 察 机 关 要 针 对 大 部 分 社 区 矫 正工 作 者 缺 乏
的 内部 配合 。 方 面应 当积 极 建 议 修 改法 律 , 一 明确 规 定 作 出罪 犯监 外 执 行 机 关 应 当 向监 外 执 行 地 的人 民 检 察
如何强化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作用
( ) 一 加强培 训 , 注重 提高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的素 质 。社 区矫 正 的本 质依 然 是非 监 禁刑 的刑罚 执 行 活
行罪犯 进行 管理 教育 , 为 刑罚执 行 主体 的公安 机关 作 退居 配合辅 助地位 , 司法 行政 机关 成 为社 区矫正 的工
动。 针对 当前普 遍存 在 的社 区矫 正工作 人员对 刑罚执 行重 要性认 识 不足 的问题 , 应加 强对 社 区矫正工 作人 员 的培训 ,充分认 识 社 区矫 正 所具 有的刑 罚性质 , 提 高这 支 队伍 的整 体素质 。 监禁 刑对罪犯 而言仍 然是 非 在服 刑 , 只有 维护 刑 罚 的严 肃性 , 罪 犯才 会 产生 威 对 慑力 , 从而 真正实 现刑 罚 的惩 罚与矫 正功 能的统一 。
业务 实践 青 海鞭察
如 何 强 化 督 作 用
果 洛 州人 民检 察 院 马 生 奎
社 区矫 正 , 全 面落 实依 法 治 国基 本 方略 , 索 是 探 改革 和完善 具有 中国特 色 的刑 罚执 行制 度 , 推进 社会 主义法 治建 设的重 要举 措 , 于提 高教 育改造 罪犯 的 对 积极 负责地 开展法 律监 督 工作 ,既要按 照 我 国刑法 、 刑事诉 讼法 、监狱 法 和刑 事诉讼 规则 等有 关规 定 , 认 真 履 行 刑罚 执行 监 督 职 责 , 要转 变 执 法理 念 , 又 与时
近年来 , 检察 机关 以法 律监 督 的角色 积极 参 与到
俱进, 积极探索完善社区矫正工作 中开展法律监督 的 工 作 机 制 , 高监 督 能力 和 水平 , 提 促进 社 区矫正 工 作 健康 有序 发展 。 在社区矫正工作 中,检察机关要依法对被管制、 剥夺 政 治权利 、 缓刑 、 释 、 假 暂予监 外 执行 罪犯 的社 区 矫 正工 作 是 否公 开进 行 和 执 法 活动 是 否合 法 实 行 法 律监督 , 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一要依法加 强对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 , 对监外罪犯 的交付执行及 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 、完备等进行监督 ; 二 要 加 强对执行 变更 环 节 的监督 , 对监 外 罪犯 在接 受监 督 管理 矫正 期 间违 反 法律 、 法规 和 有关 监管 规定 的是 否依法给予处罚 , 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是否收 监 执行 , 以及 对符合 减 刑条 件 的是 否予 以减刑 等进 行 监督 ; 三要 加 强 对 执行 终 止 环 节 的监 督 , 对执 行 期 满 应当释放 、 解除管制 、 恢复政治权利的, 或者执行期间 死亡的,是否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 ; 四 要 加强 对监 管 措 施 的监 督 ,对 是 否 及 时建 立 帮 教组 织, 建立 管 理 矫正 档 案 、 实 日常监 督 管理 措施 以及 落
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典型案例要旨
人民监督员监督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典型案例要旨
人民监督员可以通过参与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活动,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严谨,防止检察人员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帮助。
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的典型案例涉及到社区矫正、刑事犯罪、侵权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
人民监督员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社区矫正执法合法性监督。
社区矫正是刑罚的一种形式,执行时需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实施。
人民监督员可以关注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设立,并且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2.刑事案件执法公正性监督。
人民监督员可以关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否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开展调查取证、起诉和审判工作,同时能够承担起对复杂刑事案件的审查监督责任。
3.侵权责任执法合规监督。
人民监督员可以关注侵权责任的执法是否合法有效,以及针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起诉工作是否严谨、公正、及时。
综上所述,人民监督员在社区矫正巡回检察中的监督作用关系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公民权益的保障和社会治理的体系建设。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导读::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克服了监禁矫正模式的诸多弊端。
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构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起源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的英、美等西方国家,作为一种社会化行刑方式,其克服了监禁矫正模式的诸多弊端,并反映了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对于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实现国家的长治久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检察机关不仅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者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帮手,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方当事人,是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的监督者,作为监督一方范文,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需要。
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不能仅限于矫正过程的监督,监督是由多个检察部门共同参与全方位进行的。
首先,通过对审判权的检察监督,保证只有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才能进入社区矫正范围,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在源头和入口上的合法性;其次,通过对社区矫正过程的检察监督,保证执行机关的管理教育活动的依法进行,公平合法的适用奖惩措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社区矫正实施过程的公正;其三,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衔接的检察监督,保证社区矫正参与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从而实现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
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对社区矫正健康长效发展的严重制约,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建设、加强检察监督的程序保障、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衔接程序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进行阐述,以求完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一、社区矫正概述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以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五种情形。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刑法措施,集中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思想和行刑的人道价值。
其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回归社会为目标,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有机的柔和了罪行相适应原则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刑法执行理念,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处遇罪犯最重要的形势政策之一,代表着犯罪矫正的未来走向。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这标志着刑法为社区矫正提供法律依据,但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和范围的规定,本文笔者结合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就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何解决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查监督;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现状由于我区没有驻所监察室,自2005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以来,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干警任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监所与控申联手在辖区镇、街道建立了5个社区检察官工作站,每个月的10日监所、控申的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到工作站接待来访,了解社区和基层派出所开展矫正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针对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先后出台了《润州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跟踪回访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库,通过不定期抽查和定期全面检察,强化检察监督效果,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动态监控,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基本查清了“监外五种罪犯”底数和脱管、漏管数;二是集中纠正了一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三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监督和教育矫正;四是减少和避免监禁场所犯人之间的“交叉感染”,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又犯罪率;五是检察职能得到一定发挥,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改正。
但仍有个别司法所工作流于形式,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脱、漏管现象较为严重。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内容空乏,难以体现刑罚的威慑力如现行刑法第75条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的四项义务,但这四项规定存在较大的缺陷。
其一,缓刑监督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标准,体现不出惩罚性,在上述四项内容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缓刑犯也不例外,因此,这项义务对缓刑犯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其二,缓刑监督仅仅涉及行为控制方面的内容,对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篇一: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托杜桥检察室建设,加强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新模式。
一、杜桥检察室的设立和运行,加强我院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我市位于我省东南部,是我省幅员较广、人口较多的县级市,管辖面积有21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116.4万。
其中东部区块(包括杜桥镇、上盘镇、桃渚镇、省级医化园区管委会、台州港临海港区管委会等五个行政机构)面积即达41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35余万,另有5万余的外来务工人员。
近年来,在市委提出的“港口引领、陆海联动、多极发展、全面跨越”这一发展战略部署背景下,东部大开发热潮已经掀起,东部区块已成为温台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块,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临海园区、医化产业缓冲区、杜桥南工业发展区、北洋临港型工业发展区、洞港工业发展区、红脚岩渔港发展区等六大产业发展区正在逐步形成,滨海新城建设已启动,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也已成为杜桥镇发展目标。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东部区块的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社会治安问题不容忽视。
据统计,近三年来,东部区块的违法犯罪人员平均每年达900多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平均每年有280多人。
另外,自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区块的人们除在本地创业外,纷纷到全国各地经商,其中有一些在外地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制裁,有部分是被判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假释,回到临海老家,接受社区矫正改造。
截止20XX年4月,我市东部区块的社区服刑人员约有350人,占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30%左右。
自20XX年我省被列入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好效果。
于此同时,我院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和非监禁刑法正确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L嘲l S’,s t e m A nd Soci et yf苎叁!查塾垒竺!堡!三望型童耋篓:●—圄豳啊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严浩锋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知情权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了前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至此,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
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好社区矫正工作,促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
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有监督义务。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程序监督为主,以实体监督为辅,重点是在程序上监督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各个执法部门的履耿情况是否到位,实体上也监督判决(裁定)非监禁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浅析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社区矫正”就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服刑,对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并使之“正”的一种新的刑法执法方式。
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
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检察监督中笔者发现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此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原本,现行法律法规对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规定就过于原则、笼统,致使在实际工作中,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缺乏操作性。
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是专门的机关,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的一个联合组织,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
社区矫正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社区矫正究竟如何监督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难题。
(二)监督对象增加,使监督更加困难。
在过去监外罪犯的核查中,主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后,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由矫正组织执行,但是,根据刑诉法规定的监外罪犯的监管仍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那么,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检察机关不仅监督社区矫正组织的执行行为,还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使得监督工作变得复杂。
(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程序不明,权威性不够,影响了检察监督效果。
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履行监外执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察监督比较好操作,而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执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却存在着许多操作上的障碍。
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时,不能引用五部门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违规行为欲进行书面纠正时却找不到法律依据。
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途径
监 督 法律 监 督 工 作应 当加 大 力 度 , 而这 就 意 味着 监 所 检察 部 门工作 量 势 必 大 幅度 增 加 。因此 , 方 面要 调 整 一 对监 所 检 察部 门 的人 员 、 备 的配 置 , 能保 证 这 项 工 装 才
2对 滥施 社 区矫 正 的行 为 的监督 滥 施社 区矫正 行 .
为 的表现 : 是被 某 些职 能部 门作 为下 台 阶 的手段 和平 一 衡各 方 关系 的工 具 。二是 作 为 与 当事人 作 交易 的 手段 。 对 于第 一种情 形 . 察机 关 的监 督 部 门应该 建 议 原公 诉 检 部 门通 过检 察长 启 动审判 监督 程 序进 行抗 诉 第二 种 对 情形 , 察 机关 则要 直 接提 出监 督 意 见 , 以 纠正 , 滥 检 予 对 用 职权 . 至受 贿 、 贿 的 , 立 案侦 查 , 决打 击 。 甚 索 要 坚
社 区矫 正 工 作提 供 强 有 力 的 法 律 支 持 。三 是 完 备 社 区
击 如 果 矫 正人 员 不履 行 监 管 职责 . 导致 被 矫 正 对象 脱 离 监 控 ; 忽 职 守 , 致 被 矫 正 对 象 重 新 犯 罪 ; 私舞 玩 导 徇 弊. 导致 严 重 后 果 等 . 察 机 关 对构 成 犯 罪 的人 员 应该 检
立 案 侦查
三 、 当前 检 察 机 关开 展 对 社 区 矫 正 的检 察 监 督 工
开展 。
、
检 察 机 关对 社 区矫 正 进行 检 察 监 督 的 必 要性
和 可行 性
1检 察 机 关 对 社 区矫 正 工作 进 行 监 督 是 其 法 律 监 . 督 职 能 的要 求 和 体 现 。检 察 机 关社 区矫 正 进 行 检 察监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
浅析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徐娜(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体现,刑罚执行虽然处在整个诉讼活动的终结部分,但却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刑罚执行肩负着最终实现刑罚的使命,因此,强调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公正进行以及实现社区矫正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阐述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我国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方式。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人被判决、裁定、决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及其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在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大致具有下列几项特征:第一,检察监督权力来源的法定性。
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赋予了检察机关行使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第二,检察监督权力行使主体的唯一性。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所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是专门的,只能是检察机关。
第三,检察监督手段的专门性。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制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这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措施。
2我国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能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的职责是认真履行法律监督,发挥监督职能,即担负着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职能。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除了执行程序,还需要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社区矫正的依法进行。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监督。
在刑事法律监督中,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
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思考寇从清摘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发展方向,但社区矫正中存在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到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
我国社区矫正法即将实施,为规范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监督工作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可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责任,加强业务学习,提升监督能力,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同步监督等途径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改造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刑罚执行改革的发展方向。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加,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
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紧迫性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1]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20世纪50年代,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的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步通过立法转化为各国的刑罚执行实践。
[2]我国于2003年7月在北京等6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试点,2005年又将河北省等12个省(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在全国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2年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方向和遵循。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摘要]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检察监督对象模糊、检察自身定位不准确、监督方式滞后、监督力度缺乏等问题。
需要在社区矫正立法、检察机关机构设置、检察监督方式、工作衔接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以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方式;问题建议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根据上述意见,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当前,刑罚轻缓化、开放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社区矫正有利于改造罪犯再社会化进程,实现“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应在刑罚结构中占较大比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监督,而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方式。
因此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本文现就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谈几点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应的检察监督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社区矫正本身是一种新事物,缺乏配套措施。
对其进行的检察监督处于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规定不明确当前各地大多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来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地方性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尚没有出台一部统率和调整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法规,使社区矫正执行等一系列工作既缺乏法律依据,存在法律冲突,也缺乏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在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应尽哪些义务,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监督的对象、矫正对象申诉的处理等问题则缺乏明确规定。
试论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而是 由司法 1 试 点 工作扩 大至 河北 等 l 个 省 ( 月, 2 自治区 、 直辖市 )此 后 , , 又 机 关监督 的主体 不再承担 主要 的监外 刑罚执 行工 作 , 有9 省( 个 自治区) 开始试 点工作 。2 0 年 l 08 2月, 中央政 法委 所 和社 区工 作人 员 负责进 行矫 正工 作 。被矫 正对 象请 、销假 审 《
、
我 国社 区矫正 工作 的现 状
2 0 年 7月, 高人 民法 院 、 03 最 最高人 民检 察院 、 公安 部 、 司法 检 察机关 作为 刑罚 执行 的监督 部 门, 监督 的对 象是 公安机 关。 但
大 部联合 发布 《 于开 展社 区矫 正试点 工作 的通知》在 北京 、 关 , 上海 在 实践过 程中 , 量对监 外服刑 人员 的管理 工作 由司法所和 社区
三 依据 , 正组 织对 此类人 不 服从 管理 的现象束 手无 策 , 能很 好 二 是监 督罪犯 在社区 的服 刑情 况 ; 是监 督罪犯 的合法 权利 不受 矫 不 实 矫 地发挥 化解 社会 矛盾 , 维护 社会 和谐稳 定的 作用 。此外 , 对于检 侵 犯 。 际操作 中 , 正对 象 的合法 权利最 容 易被执 行机关 所忽 察机 关在社 区矫 正 的法 律监 督 中拥有 哪些 权力 , 尽哪些 义 务, 应 视 , 时甚至 不依 法定程 序被 侵犯 或剥 夺 。 有 例如 社 区矫 正中普遍
权利 的罪犯 一般 为重 型犯 , 服刑 时间长 , 习深 , 理上抵 触 社 恶 心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
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我国自2003年起试行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基本法保障。
从社区矫正产生的背景与含义、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为依据,分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望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提供一些思考。
标签: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16401 1社区矫正的产生含义对于社区矫正的具体含义,有些人认为是它其实就是“判了刑但不进监狱”,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对社区矫正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解释: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
2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充分行使检察监督权,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被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尚处于试行阶段,故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2.1社区矫正监督权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具有法律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有多大的监督权力,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以及监督的对象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2检察监督的对象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根据相关规定中的矫正工作流程,真正承担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机构,即在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担负具体的矫正工作,成为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
浅谈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摘要]“社区矫正”要义是行为指导和生活扶助,落实行为人责任且有效保护被害人。
社区矫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扩大适用缓刑的前提、扩大假释方面能够盘活刑罚的机制。
它以完善法律为条件,使监外执行拥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平衡适用社区矫正旨在体现法律平等。
[关键词]社区矫正;同步监督;监督机构整合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根据:司发〔200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司发通〔2009〕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地位。
可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地位,既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也符合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检察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
三、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困难(一)立法不规范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明确规定下来,但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程序、具体工作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的两高两部等文件对社区矫正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权威性。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义务、如何开展法律监督等问题上都没有具体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运作研究
是事关社 区矫 正工作 成败 、 区矫 正 目的能 否实 现 的关 社 节点。与此同时 , 执行 环节也是 最容易 滋生问题 的阶段。 就检察监督 的视 野看 , 区矫 正执 行环 节存在 的主要 问 社
题可归 结 为两 类 : 类 是 “ 会 控制 网 络扩 张 的 问题 ” 一 社 。
欧美 国家在 实施社 区矫 正过程 中 曾经发 生过社会 控制 网
络扩张的问题 。美国社 区矫 正研 究人 员指 出 , 区矫正 社
研究导致 了社会 控制 网络 的急 速扩 张 , 尤其是 很多 罪行
轻微 的人 , 间接地被政府 纳入控 制则更为 明显。 我 国社
权力 的内在逻辑结构入手 , 构建调查机 制、 纠正机制和弹劾机制三位一体 的科学 、 高效 的运作机制。
关 键 词 社 区矫正 检察监督 运作机制
社 区矫正 检察监 督权 的, 用场域 f " l z
狱行刑过程 , 样有 助于 审判 环节 与执行 环节 的衔 接 以 这 及监狱矫 正与社 区矫 正 的互 动。二是检 察机关在 社 区矫 正中担负的职责。2 1 00年 2月 5日, 最高人 民检察 院颁 布 的《 关于深 入推 进社会 矛盾化 解 、 社会 管理创 新 、 公正廉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 察机关刑 罚执行 监督 的重 要 组成部分 , 与人 民检察 院监所 监督相对 应 的, 是 由检察 机 关对审判机关 和狱 政机关 所作 出的 已经 生效 的缓 刑 、 管
洁执 法的实施 意见 》 明确指 出 : 级检 察机关要认 真履行 各 检察 职责 , 积极参加社 区矫 正试点 和推广工 作 , 证纳 入 保 社区矫正 的服刑 人员 符合 法定 条件 和程 序 , 促进 建立 适 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 的社 区矫 正工作体 系。完善 对 社区矫 正进 行 法律监 督 的方式 和措 施 , 依法 开展 对社 区 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 , 防止和纠 正脱 管 、 漏管等 问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思考[摘要]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属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范畴。
但是现阶段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监督对象模糊、监督效力乏力、监督职权和监督手段有限等问题。
文章从检察基础理论和检察应用理论两个视角开展课题研究,着力探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构建等问题,以期构建合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并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社会管理创新一、社区矫正的含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进行的监督。
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理基础1.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必然蕴含着特定的价值,价值是权力设置、运行获得正当性的源泉。
人们通过法律设置某项公权力必然基于特定的价值考量。
由于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使得任何权力都需要相应的监督才能尽可能保证其正当行使,社区矫正执行权也不例外。
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是通过检察权对社区矫正执行权的适度制约实现执行公正的有效保障,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之间通过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包括执行公正在内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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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
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
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实践探索
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检察监督权的落实具有一定的同步性,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方式上适用的愈加广泛,检察监督权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地位和作用就越重要; 而检察监督权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地位和作用发挥越充分,社区矫正就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结合中央五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2012年初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特点和实际,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
1.严格把关,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保证适用非监禁刑的对象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促进交付执行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社区矫正罪犯“漏管”。
3.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监管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及其他违法行为。
4.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促进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以及在刑期届满或者考验期满后及时办理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手续并履行相关程序。
5.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防止和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监督方式
1.决定适用社区矫正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法律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量刑建议权。
检察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被告人,在公诉出庭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二是抗诉权。
在认为法院量刑明显不当时,检察机关可以行使抗诉权。
三是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裁定假释的监督。
但是对于这项的监督从实践中来看,在认定证据和适用对象上的监督,具有滞后性。
2.交付执行社区矫正的监督
在交付执行环节,检察机关采取的主要监督方式就是通过审查法律文书来掌握交付执行的情况。
按照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等法律文书。
3.社区矫正日常执行的监督
在对社区矫正日常执行的监督中,主要是定期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年中年末的全面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相应的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
4.社区矫正变更执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