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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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

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公文处理奖惩

【发文字号】总工办发[2007]6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实施办法

(2007年4月9日总工办发[2007]6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表彰的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现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2]28号)修订如下。

一、严格报批程序,坚决精简各类会议

1、减少会议数量。除按规定召开的执委会议、主席团会议以外,严格控制以全总名义召开的会议,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属于研究部署工会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会议,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进行安排,必要时可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联合召开,也可以结合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请省级工会主席参加。在相同时段部署工作,需要召开的各种会议能

够合并的尽量合并召开。能够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一般不集中开会。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经审委员会议,一至两次常委会议,其中一次常委会议与经审委员会议套开。全国女职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议、一次常委会议。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委会议、两次常委会议,其中一次常委会议与全委会议套开。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中国职工技协按自身章程规定需召开的会议,列入全总机关会议经费预算,会议通知自行发出。全总各部门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由省级工会对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业务工作会议;不召开部门负责人工作会议的年份,可召开一次小型工作研讨或座谈会议,会议经费列入全总机关会议经费预算,会议通知以办公厅名义下发。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部门不得召开联谊会或轮流做东的“片会”等。

全总部门会议如升格为以全总名义或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会议,则该部门当年不再召开会议。如全总或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会议涉及全总多个部门,涉及的部门视情况可召开一次小型座谈会或研讨会。

对口部门较多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确需增加的会议,由该驻会全国产业工会提出,经办公厅、财务部审核并报分工联系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分管财务工作的全总领导同志审批后,由全总书记处会议审定。

全总与有关部委联合召开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全总与一个部委每年只召开一次会议。

2、控制会议规模。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部门按计划召开的会议,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出席人数、工作人员和会议天数。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召开的全委会议或常委会议,按委员或常委名额控制出席人数,全委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半(不含往返),常委会议会期不超过一天(不含往返);全总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会期不超过一天半(不含往返)。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工作人员不超过出席会议人员总数的15%。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和全总部门召开的会议,

原则上只安排一名全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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