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司法解释)
诉前财产保全是冻结吗?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诉前财产保全是冻结吗?对诉前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了冻结程序,同时也是会对申请的财产进行查封以及扣押的,在当事人提起了诉讼时发现对方有隐瞒或者转移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时,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是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权财产保全的,在申请保全后也是可以保障权益受到保护。
一、诉前财产保全是冻结吗?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诉前保全的三个条件
诉前保全的三个条件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法院为了保证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可能影响诉讼权益的财产或其他事项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保障民事诉讼中公平、公正、高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诉前保全不仅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舆论正义,因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诉前保全的规定。
下面将对诉前保全的三个基本条件进行详细阐述。
一、紧急性诉前保全的紧急性是指保全申请人需要在短时间内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可能引起的损失或难以返回的后果。
只有当申请人提出紧急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法院才会批准保全申请。
具体来说,紧急性表现为两个方面:(1)保全的财产或其他事项可能随时消失或受到损失当事人得知威胁其权益的事实后,应立即申请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保全的紧急性。
当诉讼当事人认为被告方有意通过变卖财产以逃避承担法律责任时,他们可通过保全财产防止被告变卖财产;或者当诉讼当事人认为对方可能会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或泄露商业机密时,他们可通过保全行为防止对方侵犯其知识产权。
(2)当事人可能无法恢复应有的权益如果当事人无法在程序开始后恢复其权利或利益,那么诉前保全便具有紧急性。
举例而言,当一名承包商未能按期履行合同而影响了建筑项目的安全和品质时,业主方可通过诉前财产保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合法性(1)具有合法性保全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人不能通过公款保全来保护自己的私人利益。
(2)必要性(3)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保全申请不能侵犯他人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共利益原则。
保全行为不能损害他人的财产安全或生产经营,并不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三、财产能力(1)充分担保或保全费用预付款(2)赔偿能力如果保全行为导致对对方造成了损失,申请人须对其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应能证明自己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诉讼请求的实现,并将被诉人的财产暂时冻结或保全。
这一措施的目的是避免被诉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或损坏财产,从而导致诉讼受阻或判决难以执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适用条件、种类、程序以及执行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定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诉讼请求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在起诉之前批准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被诉人财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以防止被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
二、适用条件为了获得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原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紧急性:原告需要证明如果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
2.可担保性: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诉财产可以用作担保,以确保被诉人在最终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3.被诉财产确权:原告需要明确指明被诉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归属,以方便法院实施相应的保全措施。
只有当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才会考虑批准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三、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扣押:法院可以批准将被诉人的财产扣押,以确保其在判决后能够履行义务。
2.查封:法院可以批准查封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得转移或损坏财产。
3.冻结:法院可以批准冻结被诉人的财产,以确保其在判决后不能进行财产转移或处置。
4.监管:法院可以指定第三人对被诉财产进行监管和保全,确保其不受到损坏或转移等情况。
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和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和证据选择适当的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交申请:原告在起诉之前向法院提交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含所要求的保全措施种类、理由和相关证据等。
2.审查申请:法院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适用条件,法院将向被告发出财产保全通知书,并指定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和抗辩意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
The way to find happiness in life is to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given life for dedic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很多打官司的人来说,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非常繁杂,让人头疼的法律。
那么,同样的,估计大多数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也是一头雾水。
下面,就将从什么是民事诉讼法以及诉讼期限两个方面来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该司法解释共分23章552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参与起草部门、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从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
二、诉讼期限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135条)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136条)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42条)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137条)6、【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说明
诉前财产保全情况紧急说明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规定),拟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第九条,贵院有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在2024年起,频繁进行大量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以及大量的对外连带责任担保和保证担保,我方合理怀疑其存在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的可能。
被申请人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况紧急之情形,构成法[2024]42号文件第11条三、四款情形。
且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保障申请人权益。
说明人:**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2024年7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法〔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为做深做实公正与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执源治理,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推进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如我在诉”意识,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保全制度,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办理诉前保全案件中贯彻自愿调解先行调解原则,推动诉前保全、登记立案、诉调对接等工作有机衔接,力争“以保促调”、“以保促执”,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诉前保全”,包括人民法院依照利害关系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采取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
本意见所称“申请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受理第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诉前保全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
第四条申请人线下提交的诉前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质疑之八十开封楚女randan46201@【条文】《民诉法解释》第152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修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担保的数额,以申请错误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为限;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应提供担保的数额,以及申请诉讼保全是否应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酌定。
申请行为保全提供保证金不足以担保的,应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理由】说明:(一)《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申请保全以债权可能难以实现或者可能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条件(对后者的审查要严于对前者的审查,往往要开庭审理);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以上规定构成保全制度的必要性原则。
申请财产保全以实现债权为必要,衍生出以下四个必要:一是申请保全的财产数额以请求的数额为必要,可以适当高于请求数额;二是申请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以不超过不申请保全可能给申请人带来的损失为必要(零损失最好);三是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数额以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必要(零担保最好),可依照请求数额的适当比例确定(比如台湾“民事诉讼法”就规定婚姻案件保全担保金额不超过请求额的10%);四是保全置换以请求的数额为必要,但应考虑变现成本。
其中,第二、三项以追求零成本(损失或者代价)为目标,也可称为最小损害原则,也就是说,保全不能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害或者即使有损害也应当将该损害降到最低。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诉前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执行判决困难,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公正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诉前保全规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诉前保全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三、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提供相关证据和合理的申请理由,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可能性;2.提供财产、证据保全所需的担保,确保若保全措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申请人需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利益,即在该案件中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民事诉讼诉前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财产保全:根据被申请人可能变卖、毁损财产的情况,法院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房产、车辆等财产,以防止其财产被损害或转移;2.证据保全:当申请人意识到被申请人可能销毁、篡改或隐匿证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相关证据的保存和调取;3.禁止令保全:对于被申请人可能进行侵害申请人权益的行为,法院可以发布禁止令,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某些行为,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程序申请人申请民事诉前保全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申请,清楚陈述案件的事实、理据,说明申请的具体内容和保全措施的合理性;2.法院审查:法院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措施进行评估;3.颁发保全决定:法院根据申请的合理性和紧急性,决定是否予以保全,并在决定中具体说明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4.执行保全措施:一旦法院颁发保全决定,申请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指定执法人员对保全措施进行执行;5.保全结果审查:被申请人可以对保全决定进行申请复议或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保全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新规定
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新规定一、管辖1、诉前保全:原规定只能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现规定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民诉法101条)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筑物所在地。
(解释28条)(约定管辖无效)3、协议管辖约定二个以上法院管辖,原告可向任一法院起诉。
(解释31条)二、回避(五)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股权的。
此种情形可申请回避。
(解释43条)三、挂靠挂靠案件,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解释54条)(借款合同,买卖和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只起诉被挂靠人,被告能否申请法院追加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会否支持?)四、村委会解释明确,村委会或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解释68条)五、代理人1、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管辖的亲属,可以已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解释85条)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解释88条)六、证据1、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解释94条)2、一审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为不少于15天。
二审举证期限不少于10日。
(解释99条)3、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交证据,不予采纳。
但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予以训诫、罚款。
(解释102条)4、高度盖然性。
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
(解释108条)5、自由心证、内心确信。
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
(解释109条)6、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所控制的证据。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该证据。
不提供,法院可以对申请主张的事实进行认定。
(解释121条)(劳动争议案件,施工合同案件甲方掌握未返还施工方的资料等)7、国家机关及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出具的文书,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认定为真实。
诉前保全的有效期是多久
诉前保全的有效期是多久
诉前保全的有效期是多久
诉前保全的有效期最多为30⽇;诉讼中的保全裁定的效⼒⼀般维持到⽣效的法律⽂书执⾏时⽌。
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解除和其上级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知识:(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在30⽇内未起诉的。
(2)财产纠纷案件的被申请⼈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财产归属、要求被告承担⾦钱或者可以⾦钱计算的给付义务的案件。
这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原“被申请⼈提供担保”的基础上新增加的限制.与新民事诉讼法在原财产保全的基础上新增⾏为保全有关。
但“财产纠纷案件”并不完全等同于财产保全案件,⼀部分⾏为保全案件涉及财产纠纷的,也在其列。
(3)申请⼈在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法院确认被申请⼈申请复议的意见有理,⽽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依法履⾏了法院判决的义务,保全已没有存在的意义。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24•【文号】法释[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撤销诉前保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诉前保全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措施,旨在防止当事人因财产、证据等被转移、隐匿等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然而,在诉前保全程序中,若发现保全错误或者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依法撤销诉前保全。
本文将围绕撤销诉前保全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诉前保全概述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当事人为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损毁财产或者证据,或者为防止可能给诉讼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两种。
二、撤销诉前保全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撤销诉前保全应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申请人基于错误的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2. 保全错误:人民法院在保全过程中,发现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不当,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足额担保,足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执行。
4. 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申请人基于自身原因,自愿申请撤销诉前保全。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撤销诉前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撤销诉前保全的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销诉前保全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撤销诉前保全申请。
3. 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 裁定: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是否撤销诉前保全的裁定。
5. 执行:裁定撤销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不予撤销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撤销。
四、撤销诉前保全的法律后果1. 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或者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保全财产返还:裁定撤销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返还给被申请人。
3. 证据保全措施解除:裁定撤销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证据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司法解释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司法解释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那么如果涉及到财产时应该怎么样处理?对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前保全财产的处理方法作了相关说明。
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来说,对此规定的理解或许不是十分明白。
下面,将为您提供民事诉讼诉前保全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第十九条再审审查期间,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审理期间,原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条件一、前言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司法救济措施,旨在保障诉讼权利的实现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来保全被告可能会侵害的财产,以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本文将从申请条件入手,详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
二、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1. 定义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之前,当事人为了防止被告在未来可能会侵害其权利而向法院提出的一种救济申请。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最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并且防止被告通过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等方式逃避赔偿责任。
2. 适用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被告有逃匿、转移、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形;(2)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可能受到损害,难以维持或者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情形;(3)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紧急情况。
三、申请条件1. 申请人资格《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意味着,只有在与被告存在争议并且具备提起诉讼资格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 申请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下列事项:(1)被申请人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2)需要采取哪些财产保全措施;(3)被申请人可能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
同时,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3. 紧急性和合法性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中,紧急性和合法性是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1)紧急性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证明存在紧急情况。
具体来说,就是被告可能会采取一些行动,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无法实现。
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存在,法院是不会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
(2)合法性当事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证据充分、确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法释〔1998〕2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8.11.27
【实施日期】1998.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一九九八年]二十九号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零三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组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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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
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在诉讼中保全财产是诉讼者想要的,诉讼财产保全中有诉前保全与诉中保全,那么什么是诉前保全,什么是诉中保全,他们分别的适⽤条件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诉中保全概念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处分的强制措施适⽤条件采⽤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或者难以执⾏。
主观因素有,当事⼈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效判决前。
在⼀审或⼆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效,当事⼈可以申请强制执⾏,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般应当由当事⼈提出书⾯申请。
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但是,⼈民法院⼀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错误的,应当由⼈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提供担保。
⼈民法院依据申请⼈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申请⼈不提供担保的,⼈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在发⽣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可以直接从申请⼈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前保全概念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不致遭受⽆法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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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司法解释
诉前保全
一、概述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前保全条件
1. 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