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诈骗、抢夺罪中“数额较大”的理解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的具体规定
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的具体规定安徽省关于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规定1、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五千元以上;(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五万元以上;(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五⼗万元以上。
2、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千元以上;(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五万元以上;(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四⼗万元以上。
3、安徽省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千元以上;(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三万元以上;(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万元以上。
4、安徽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以三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以五万元为起点;(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以三⼗万元为起点。
1、安徽省关于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五千元以上;(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五万元以上;(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五⼗万元以上。
2、安徽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千元以上;(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五万元以上;(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四⼗万元以上。
3、安徽省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千元以上;(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三万元以上;(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万元以上。
4、安徽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以三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以五万元为起点;(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以三⼗万元为起点。
抢夺罪 盗窃罪
二 对”他人“的理解
不能将他人仅理解为自然人,将侵占罪的 对象仅限于私有财产。应该将他人理解为 包括单位在内的人,财产自然也包括公有 财产和混合所有制单位的财产。
三 对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理解 侵占罪是将对财物的”合法持有“变为对 财物的”非法占有“,转折点就是拒不交 出、拒不退还的行为。 1、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 行为人能否通过动作(将财物毁坏、隐匿、 挥霍)等默示方式表示?
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 走,便紧抓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 想包中一定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 当面用力夺取甲的手提包,由于甲抓得很紧, 被连带着摔倒在地,甲没有夺走手提包,赶 紧逃走。 分析甲的犯罪行为?
2、不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侵犯人身的 手段行为,这是和抢劫罪的主要区别。 是否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的?
行为人对于自己合法所有的财物,无法正 常索回,因而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加以取 回的,由于不具有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 的,不构成盗窃罪。
三 秘密窃取的理解
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对他人财物的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的、自认为 不为财物人所察觉的方法将财物取走。
秘密具有主观性:行为人本人主观上认为 是秘密的,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不影 响盗窃罪的成立 秘密具有针对性:这么秘密性只是针对财 物人而言的,不是对 财物人以外的第三人。 如果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被其他人发现, 但是财物人并没有发现,仍是盗窃行为。
4、非法物品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非法物品:违禁品和赃物
违禁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民个人 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如枪支、毒品、 淫秽物品等。 赃物是行为人通过犯罪所得来的非法财物。
偷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偷盗,作为一项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自古以来就被视为不道德和违法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偷盗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日益明确和严格。
本文将从偷盗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偷盗的定义偷盗,又称盗窃,是指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者使他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的行为。
偷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偷盗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偷盗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对于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如果盗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偷盗的法律后果1. 刑事处罚:对于盗窃行为,法院将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
2. 民事赔偿:如果盗窃行为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损失。
3. 行政处罚:对于盗窃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4. 社会影响:盗窃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财产损失,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如破坏社会秩序、损害社会风气等。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二十五章~第三十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一、概念题1.抢劫罪与抢夺罪(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抢劫罪(武大2013年研;人大2006年研)、抢夺罪(人大2003年研)答:(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的特征是: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强制性行为,且行为人必须当场抢走财物;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西北政法2005年研)、诈骗罪(人大2006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简答题,武大2013年研)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共同点①犯罪客体有重合之处。
诈骗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也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
②两者客观方面都使用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手段或方法。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犯罪手段不同。
诈骗罪的行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行骗;招摇撞骗罪的行骗手段只能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③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诈骗所得的财物数额较大;招摇撞骗罪不要求行为人诈骗所得财物数额多少,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行为,原则上便构成犯罪。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
刑法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析题名词解释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危险犯以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完整word版)抢劫、抢夺、盗窃、侵占、诈骗、敲诈的区别
抢劫与抢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客观行为不相同。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也就是说抢劫主要是使用暴力或者类似强力,使得受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得到财物,而抢夺则主要是依靠“出其不意”、依靠一种速度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应或反抗而取得财物;2、客体不完全相同。
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
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受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受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受害人失去财物。
;5、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也要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统一起来认定。
主观上携带凶器是为了可以或者可能在行为过程中使用或者依靠,客观上使用的仍然是抢夺行为。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1、诈骗罪的受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是基于心理恐惧处分的财产。
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常不会对人身造成伤害,而敲诈勒索罪则会有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危险。
2、诈骗罪是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应当是自愿的,没有心理强制的因素存在,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乐于”被骗。
敲诈勒索是以本人或其亲友的财产、人身、名誉安全为胁迫,迫使受害人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不自由的,或说是有心理强制的,不自愿的。
3、敲诈勒索罪在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使受害人产生了精神恐惧,并且这种精神恐惧与行为主体的胁迫存在直接的关联。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10条第1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 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 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 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
关于抢劫、抢夺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
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
“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
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
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
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不同,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利用欺骗手腕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和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熟悉不肯按时如何确信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切的论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的地方,两罪都是财产犯法,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法主体都是一样主体,犯法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要紧依照犯法行为客观方面的特点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形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背或不顾财物操纵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腕(通常采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操纵者的信任,财物操纵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老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刑法专题
索引: 1.常见的量刑情节。
2.枪⽀的配置与配备。
3.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4.国家⼯作⼈员和国家机关⼯作⼈员的区别。
5.转化犯总结。
6.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7.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8.⾃动投案的具体情形。
9.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0.纯正的单位犯罪。
刑法专题 1.【问题】常见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解答】总则中有如下规定: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的。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酌情);避险过当(酌情);犯罪后⾃⾸⼜有重⼤⽴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犯。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功表现的。
(6)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聋⼜哑的⼈或者盲⼈犯罪;预备犯(⽐照既遂犯)。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未遂犯(⽐照既遂犯);法律教育原创|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的;有⽴功表现的。
(11)应当从重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的;累犯。
2.【问题】关于枪⽀,哪种是配置,哪种是配备? 【解答】对于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只要有⾮法出租、出借⾏为即构成本罪(⾏为犯)。
依法配备公务⽤枪的⼈员,通常指国家给司法⼈员、军警⼈员、公务⼈员、银⾏等⾦融机构的保卫⼈员配备的枪⽀。
这些枪⽀通常是军⽤或者制式枪⽀。
对于依法配置枪⽀的⼈员和单位,在⾮法出租、出借⾏为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结果犯)。
其他配置枪⽀的⼈员或单位,如体委的射击运动⽤枪⽀、营业性射击场所、狩猎场所、牧民持有的枪⽀。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
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是什么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往往会存在主犯与从犯之分。
根据规定,对盗窃罪主犯与从犯的量刑原那么是不同的。
而今天我们将主要看看盗窃罪从犯量刑标准的内容,下面就是为大家的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提供给更多人哦!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判处分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
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分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分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分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分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到达“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1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打击抢夺犯罪的司法实际需要。
抢夺犯罪是一种多发性侵财犯罪,社会危害大,一直属于司法机关严惩范围。
2002年7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了抢夺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对于惩治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抢夺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司法机关办案中不断遇到新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适应惩治抢夺犯罪的实际需要。
二是与盗窃罪等侵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协调。
2002年《抢夺解释》规定的抢夺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与1998年3月1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盗窃解释》)规定的盗窃罪数额标准一致,分别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盗窃解释》)调高了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敲诈勒索解释》)调高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标准。
如不及时修改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就会出现抢夺罪与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失衡,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因此,需要调整抢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保持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定罪量刑标准均衡。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一、抢夺罪行为模式: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首先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抢夺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传统理论认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新理论不要求。
抢夺对象:通常与身体直接或间接接触。
抢夺行为:对人暴力、对物暴力。
抢夺场所不限,不要求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
抢夺本质: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
数额较大:1000-3000元。
多次:2年3次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他人重伤或自杀。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
2.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三种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1.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
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
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携带凶器飞车抢夺;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论财产犯罪中对数额的认识错误
论财产犯罪中对数额的认识错误2008年7月,北京某家具公司员工韩某,在给客户送家具时,偷拿了客户放在桌子上的一枚卡地亚牌铂金镶钻戒指,经鉴定该戒指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
韩某后以盗窃罪被起诉,检察机关认为其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某虽然承认了盗窃行为,但却辩称自己误认为戒指价值不过千元左右,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完全按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对其量刑,只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
人民法院认为,如果以韩某对戒指价值的认识来认定被盗财产的价值,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在司法实践上难以确定,会使罪犯以此规避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将韩某盗窃金额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
(1)在财产性犯罪中,此类对数额认识错误的案件并不鲜见,如前些年的“天价葡萄案”、“太空豆角案”等等,都曾引起坊间热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认识。
究其缘由,主要是在理论上缺乏对此类案件必要的疏理,本文不揣冒昧,试图旧题重谈,以期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推动刑法理论走上精确。
二、数额认识与故意财产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要对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存在认识。
如盗窃罪,其客观方面是他人所占有财物,因此行为人首先要认识到被窃取的是财物,其次要认识到这种财物为他人所占有,如果行为人误把他人占有之物当作遗忘物、抛弃物拿走,比如甲的衣物从五楼窗台落在马路上,甲下楼去捡,结果被途经此地的乙先行捡走,虽然衣物归甲所占有,但是乙却误认为是遗忘物,因此一般可排除乙盗窃的故意。
存在问题的是,按照刑法规定,盗窃罪还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那么较大价值的财物是否是故意的认识内容呢?显然,既然刑法将“数额较大”作为人罪的标准,那么它当然属于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如果将这种要素排除在故意的认识内容之外,这与责任主义所倡导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相背离的。
然而,“数额较大”并非单纯的事实,它存在一定的价值判断,不同的人对一个物品的价值看法并不一致。
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很多涉及到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在实际定罪的时候往往都是需要考虑到具体的犯罪数额,如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等等,日后即使量刑处罚也是要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做出。
那针对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怎么呢?下文中小编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txt51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
刑法中易混淆罪名的区分1、如何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盗窃考试题及答案
盗窃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非法占有为目的B.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C. 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D. 公开抢夺他人财物答案:D2.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什么刑罚?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无期徒刑答案:C3. 下列哪项行为不构成盗窃罪?A. 甲深夜潜入乙家,盗走乙的笔记本电脑B. 丙在公交车上趁人不备,偷走丁的钱包C. 戊在超市购物时,将商品藏匿在衣服内未付款带走D. 己在商场试穿衣服时,将试穿的衣服穿走未付款答案:D4.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A. 故意B. 过失C. 间接故意D. 无罪过答案:A5.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A. 财产所有权B. 财产使用权C. 财产收益权D. 财产处分权答案:A6.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 非法占有为目的B.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C. 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D. 以上都是答案:D7.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什么刑罚?A.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B.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D. 无期徒刑答案:B8.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A. 数额较大B. 数额巨大C. 数额特别巨大D. 有其他严重情节答案:A9.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是?A. 一般主体B. 特殊主体C. 单位D. 国家机关答案:A10.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A. 公私财物B.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C. 枪支、弹药、爆炸物D. 假币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A. 甲在商场盗窃价值2000元的手机B. 乙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包C. 丙在超市盗窃价值100元的商品D. 丁在图书馆盗窃价值500元的书籍答案:A|B|D12.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中,数额较大通常指的是?A. 1000元以上B. 2000元以上C. 3000元以上D. 5000元以上答案:B|C13. 盗窃罪的犯罪手段包括?A. 秘密窃取B. 公开抢夺C. 诈骗D. 胁迫答案:A14. 盗窃罪的犯罪结果包括?A. 财物被非法占有B. 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C. 有其他严重情节D.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答案:A|B|C15. 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包括?A. 自然人B. 法人C. 其他组织D.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答案:A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6.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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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诈骗、抢夺罪中“数额较大”的理解
由于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成立都对数额有一定的要求,因此对盗窃、诈骗、抢夺的理解关键在于对“数额较大”的理解。
对此理论界存有三种观点:
1、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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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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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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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规定,盗窃、诈骗、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但是未达数额较大标准的,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呢?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有关“数额较大”的司法解释是完全合理的,它将法律的规定与具体的司法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而社会危害程度是由主客观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认定某种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是否符合某种犯罪的基本特征,还必须综合考察各方面的情节来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程度。
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构成犯罪。
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也应当如此,既要考虑到前罪数额的大小,更要考虑到后罪情节的轻重,另外还应注意到前罪与后罪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之间的内在密切联系,从而进行综合判断。
1孙园利、郑昌济:《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法理浅析》,载于《法学评论》,1983年第3期。
2 陈兴良、曲新久:《案例刑法教程(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78页。
3高铭暄、王作富:《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74—5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