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1999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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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

1999年经济法学专业试卷

一、名词解释

1.经营权(人大1999研)

答: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是由国家所有权派生的,国家所有权权能的分离是经营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而经营权的行使则是所有权的实现,但经营权要受所有权的制约。

2.准则主义(人大1999研)

答:准则主义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公司成立、取得法人资格的要件,申请人以此作为准则,自行比照,符合条件即可申请注册;主管机关给予注册之前,并不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3.超额累进税率(人大1999研)

答:所谓超额累进税率是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部分,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征税,一定数量的征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部分的税率。

4.承兑(人大1999研)

答:所谓承兑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产生于汇票关系中,本票关系和支票关系不存在承兑行为。

5.重复保险(人大1999研)

答:所谓重复保险,又称复保险,是相对于单保险而言的,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重复保险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相同;②保险负险或保险事故相同;③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④与数个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6.私营企业(人大1999研)

答: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赢利性的经济组织。

[评述]名词解释是各校均出的传统题型,主要是让考生回答一些基本知识,考生在回答时,要力求针对重点,简明扼要,首先对该题有总体把握,然后再分几点或几个层次列举出来,尽量做到条理清晰、不漏要点,这样才能得到较理想的分数。本题所考核的6个名词分别是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票据法、保险法中的基本概念,可以说经济法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均有涉及。这就要求考生全面复习,从而具备扎实的基本功。

[参考资料]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简答题

1.简述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人大1999研)

答: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第25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充其差额,公司设立时以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第33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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