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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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10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28
【实施日期】2010.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
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2010年7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居中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的参与权、陈述权和知情权。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