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售电业务合同(保底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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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合同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日期:年月日

购售电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以及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通过放开售电侧市场,鼓励相关企业成立售电公司,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售电领域,利用市场力量推动电力生产、传输、供应、销售的改革,探索新型的电价体制、电力交易体制和发用电管理体制。按国家在电力行业的电改政策,用电大客户企业可以申请大客户直购电优惠。甲乙双方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可以合作开展购售电业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交易周期和电量

甲方承诺向乙方购买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又称“交易周期”)的万千瓦时电量。

各月份意向交易电量如下:

上述分解电量仅供参考,具体每月委托电量以上月10日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委托电量确认函为准。(附件1:《委托电量确认函》)。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电量按在甲方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降分/千瓦时(含税)作为保底价差,如果当月成交价差超过保底价差,则超过部分双方进行利益分成,分成比例为:甲方占 50 %,乙方占 50 %。

二、甲方授权为《委托电量确认函》签署人。甲方有权知悉当月竞价过程、交易数据、交易结果,必须按时缴交电费。

三、甲方当月实际用电量与申报电量(长协分解部分+月度竞价部分)偏差在±5%范围内,产生的惩罚价差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5%范围,超出部分的惩罚价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按合同约定及政策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申请用电优惠,并根据结果收取服务费,无效果不收费,但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合同履约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预期效益(预期收益=乙方最大月收益*合同剩余月数);

3、因一方违约,守约方通过诉讼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方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主张权利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因财产保全申请的支付给第三方的担保费、公证费及其他取证费用。

五、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或已获得授权的签约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4、本合同各方承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附件1:《委托电量确认函》

委托电量确认函

兹确认我公司年月向贵公司购买万千瓦时电量。

负责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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