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章 亲属制度(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4、小功 5个月。同曾祖则小功 。
5、缌麻 3个月。同高祖则缌麻。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
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但不算己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
自己
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子女
祖父母(外) (二亲等) 孙子女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 曾孙子女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四亲等 曾伯叔姑祖父母 (一) 从伯叔姑祖父母 (二) 族叔伯姑 (三) 族兄弟姐妹 (四)
姻亲的亲等计算
罗马法、寺院法都是是以配偶为中 介进行换算的。
(一)配偶关系的终止
1、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自然死亡的,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时间或 户籍证明的时间为准。宣告死亡的以判决书宣 告的时间为准。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自己 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四、亲属的法律效力
亲属的法律效力是指具有亲属身份 的主体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亲属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具体规定 在婚姻法、民法、刑法、诉讼法、 劳动法、国籍法等不同的法律部门 中。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自己

兄弟姐妹 一亲等
父母 (一亲等) (一亲等)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 (一) 二亲等
堂兄弟姐妹 (二)
表兄弟姐妹 (二)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一) 三亲等
从伯叔姑 (二)
再从兄弟姐妹(三)
寺院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括己身所从出和己身所出的两部分血亲。 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 2、直系姻亲 包括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
亲,前者如儿媳、女婿、孙媳、孙女婿、 养儿媳、养女婿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等;后者如公婆、岳父母,以及无扶养关 系的继子女等。
(二)旁系亲
(1)旁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外, 与己身同出一源的血亲。
第四章 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含义
(一)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 的亲属
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 人际关系。
(二)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 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以宗法制为基础,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大类。
夫妻关系是一切亲属关系的本源。 2、血亲:指的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3、姻亲: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
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血亲(1)自然血亲:
是基于人的出生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 注意:
第一、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可以简 称“同源”)。在属于同一代人的亲属之间,这种血 统上的联系,可以分为“完全血缘”和“不完全血缘” 两大类。
(2)旁系姻亲 包括: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嫂、弟媳、侄媳、侄女婿、伯母、姑父、 姨父、舅母、婶母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伯叔姑、堂伯叔姑、族兄弟姐妹。
(二)中国古代的亲等计算法
中国古代的亲等以“服制”为标准。“服制”即丧服 制度。作为计算亲等的一般依据。服制分为五等,称 作“五服”:
1、斩衰(音zhancui)三年,为父母、祖父母和丈 夫服丧 。
2、齐衰(音zicui) 一年 同父则期(兄弟间 )
3、大功 9个月。同祖则大功。
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 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关系;二是 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 继子女的关系。
姻亲
(1)血亲的配偶 如子女与父或母的再婚配 偶的关系;其他如儿媳,女婿、嫂、弟媳、 伯母、舅母等等都属于这一类。
(2)配偶的血亲 包括公婆、岳父母以及妻子或者丈夫的其他
1、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 件。
2、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 前提条件。
此外,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在 行政法及其他法规上也有规定。
复习思考题
1、中国古代和现代对亲属是如何分 类的? 2、如何确定亲等? 3、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4、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三)姻亲关系的终止
我国《婚姻法》对姻亲关系没有规定。
配偶离婚或一方死亡后,姻亲当事人双方是否仍 保持姻亲关系,听其自便。但根据我国《继承法》 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公 婆、岳父母的第下顺序法定继承人,且不影响其子 女的代位继承。从其立法精神可见,姻亲关系不因 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 终止。从其立法精神可见,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 死亡而终止,也不因生存配偶一方再婚而终止。未 规定禁止姻亲结婚。
四、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 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 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计算亲等的客观依据是血缘联系,因此, 亲等的计算是以血亲为基准,而准用于姻 亲,以配偶为中介换算。配偶则自为配偶, 不计亲等。
(一)当代中国内地婚姻法中亲等的计算
以“代”来表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代”, 即指世辈,以一辈为一代。 “代”数小的比代数大的亲属关系亲 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近亲属仅是指夫、妻、父、母、子、女、 同胞兄弟姊妹”。显然缩小了近亲属的范 围。
三、亲系
亲系就是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基础的亲属 系统,也称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除配偶外,一切亲属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 按不同的联系标准,亲属可以分为不同系 列。
(一)直系亲
1、直系血亲 是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
1、直系血亲的计算
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 下数“代”数。
2、旁系血亲的计算(单边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的计算法,从己身往上 数至同源直血亲,记下代数;再从 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 系血亲,记下代数。如果两边的代 数相同,即以此数定其代数。如果 两边的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 一边定代数。
1、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是指高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父母 辈及父母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伯叔父母、姑父母、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
2、同辈亲(又称平辈亲)是指与己身辈分相同的亲属。如兄 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姐妹夫等。
3、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低于己身辈分的亲属。即子女辈 及子女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儿媳、女婿、孙子女、外孙 子女等。
Biblioteka Baidu
3、妻亲:是指因婚姻而发生的妻方亲属。有 权利义务的仅仅限于妻之父母(岳父母)。
中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的特点: 1、重宗亲,轻妻亲和外亲; 2、女子结婚以后亲等要减等计算;既一
律“降服”,因已经成为男家的宗亲。 3、配偶不单独分类。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以亲属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分三类: 1、配偶:配偶指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
第二、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联系的事实,不受生育 子女的当事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
血亲(2)拟制血亲
法律拟制的血亲,也称作“准血亲”,是指 本无该种血亲具有的血缘联系,而由法律 确认他们之间具有与这种自然血亲相同的 权利和义务的亲属。
法律拟制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创 设,因而可依法解除。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 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无行为能 力的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在我国,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主 要是在犯罪构成上的效力。我国 《刑法》规定的虐待罪、遗弃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加害 人与被害人之间必须具有亲属关系 才能成立。如果没有亲属关系,则 构成其他罪。
(四)男系亲与女系亲
1、男系亲
是指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宗亲即属男系亲(同时 也属父系亲)。
2、女系亲
是指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 属。如我国古代的外亲、妻亲均属女系亲。
(五)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辈分按世代来划分, 以一世代为一辈分。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2、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 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二)血亲关系的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
人的出生是发生自然血亲的惟一原因。
自然血亲,除一方死亡外,不因任何人为条件 而终止。例如,父母子女关系,既不因父母离 婚而终止,也不因双方协议、一方声明而解除。 即使子女被他人收养,仅终止双方的父母子女 权利义务,因出生而形成的父母子女身份和称 谓、法律上的禁婚效力和对收养人的干预权利 均仍然存在。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告诉、和解效力
我国《刑法》规定,近亲属之间的虐待、遗弃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等自诉案件(除被害人重 伤或死亡外),民事、行政纠纷案件,被害人的 近亲属有告诉权,人民法院才予受理。即“不告 不理”。
而且即使告诉,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如被害人与 加害人自行和解或原告人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
血亲,如妻或者夫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侄、甥 等等。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如丈夫的兄弟的妻子(俗称妯娌),妻子的 姐妹的丈夫(俗称连襟)等等。
(三)我国法律对亲属关系的调整
我国《婚姻法》对调整的亲属范围未作总体 性概括规定,是采分别限定的立法模式。 调整的亲属范围是近亲属:主要是配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 亲一定程度受到法律的调整(在抚养和继 承方面)。
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2、回避效力 3、上诉、申诉效力。 4、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亲 属的效力主要如下: 1、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 受遗属津贴 2、探亲休假的福利待遇。 3、计生保险待遇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我国《国籍法》规定的亲属的效力,主要如 下:
1、宗亲:就是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也叫 源于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属于宗亲的包括五世之内的男 性,也包括未出嫁的、已出嫁而被出归宗的女性以及嫁入本 宗的妇女。
2、外亲:是母方宗族的亲属。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广泛 的时候也只包括母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曾祖父 母),母之兄弟姐妹(舅、从母)和母之兄弟姐妹的子女 (表兄弟姐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