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三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 管理目标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出租房的安全性,保障租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加强出租房的规范管理。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责任3.1 出租房屋所有者有责任保证出租房的安全性,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出租房屋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部门或人员。
3.3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负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4. 出租房屋安全要求4.1 出租房屋的电气安全:应定期检查电线电器设备,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
4.2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3 出租房屋的防盗安全:应配备可靠的门锁、窗锁,并加装防盗网等安全设施。
4.4 出租房屋的人员管理:应在入住前核对租房人员身份,并留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5.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5.2 安全事故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 安全检查与评估6.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提升。
7. 安全培训与教育7.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2 租房人员应被告知出租房屋的安全规定,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8. 安全管理记录与档案8.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记载和档案,记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
8.2 安全管理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以上是一个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租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2024年出租房管理制度5篇

2024年出租房管理制度5篇目录第1篇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2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文本第3篇学院出租房管理制度第4篇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第5篇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队和住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住户务必遵守执行。
1、单位设专人负责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住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清除,各住户不得阻挠、干涉,应全力配合。
2、各住户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3、严禁各住户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否则造成损失由住户自行承担。
4、各住户不得擅自更改、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5、住房内无人时要保证一切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发生火灾。
6、当室内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否则发生事故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7、当天打草当天领取汽油,严禁将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内,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8、住户如果使用液化气,请远离火源并及时检查阀门是否漏气,皮管是否老化,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住户对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由住户对房屋进行改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0、不得在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1、冬天生炉子要做到人走炉灭,晚上睡觉前务必把炉子熄灭,以免发生火灾或煤气中毒。
12、根据园林处的相关规定,只允许住户住到九月三十号,从十月一号开始各住户需陆续搬离,因此从十月一号到住户搬离前这段时间各住户发生的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均由住户自己承担。
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物业管理公司程序文件--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1.目的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员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制止商铺违章事件。
出租户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户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出租户,包括住宅、商业、办公、仓储等类型的出租场所。
第三条出租户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户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出租户应共同负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出租户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一)出租户:作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租赁方:作为使用方,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安全规定,配合出租户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户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户安全责任:(一)出租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二)出租户应定期对出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出租户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四)出租户应加强对租赁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租赁方的安全意识。
(五)出租户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整改工作。
第七条租赁方安全责任:(一)租赁方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场所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二)租赁方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三)租赁方应配合出租户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
(四)租赁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一)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户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出租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出租户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出租户应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一)消防安全管理:1.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校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园房屋租赁行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学生及校内其他人员在校内房屋的租赁活动。
第三条校园房屋租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房屋租赁条件第四条校园房屋租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具备合法出租资格;(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三)房屋设施设备齐全,能满足租赁需求;(四)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五)房屋位于校园规划区域内,不影响校园环境。
第五条以下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房屋;(二)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三)属于学校规划保留、拆除范围的房屋;(四)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三章租赁程序第六条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出租人身份证明;(二)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四)租赁双方身份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使用用途;(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报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租赁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校园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园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校园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校园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二)审核租赁双方提供的材料;(三)监督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处理租赁纠纷;(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六)其他与校园房屋租赁管理相关的工作。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租房住户法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租房市场秩序,保障租房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住户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房屋所有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租赁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六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设施等;(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用途;(五)租赁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用途应当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和城市规划要求。
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租金应当合理,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租金可以采取月付、季付、年付等方式。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成就时,租赁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房屋返还手续。
第三章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的权利义务:(一)保证房屋的合法合规,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三)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五)不得干涉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六)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七)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二)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三)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坏;(四)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五)租赁期限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后,按照约定返还房屋;(六)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国家租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安全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租赁房屋、厂房、仓库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租赁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四)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租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租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租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房屋安全管理第六条租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房屋安全标准;(二)消防设施齐全、完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用电、用气、用火等安全措施得当,无安全隐患;(四)有完善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合法;(二)具备消防安全管理知识,能够确保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三)有责任心,能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明;(二)身份证、户口簿;(三)租赁合同;(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出租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予以登记,并发给租赁房屋安全合格证。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二)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三)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房屋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二)使用电器、燃气等设备时,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四)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消防设施。
济南租赁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住房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租赁住房,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租赁住房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承担。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房屋租赁条件第七条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权属清晰,房屋所有权人具有出租房屋的权利;(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标准;(三)房屋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等要求;(四)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房屋的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禁止出租以下房屋:(一)违法建筑;(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的;(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经整改达到安全标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
第九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修缮责任;(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章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二)房屋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四)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房屋租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房屋租赁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租赁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合法合规;(二)公开透明,确保信息对称;(三)规范操作,确保管理有序;(四)服务至上,确保租赁双方满意。
第二章租赁申请与审批第五条企业房屋租赁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需求;(二)租赁用途符合房屋性质和城市规划;(三)租赁价格合理,符合市场行情;(四)租赁期限适宜,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第六条企业房屋租赁申请流程:(一)部门提出租赁申请,包括租赁原因、用途、期限、面积、价格等;(二)租赁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三)租赁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领导审批;(四)审批通过后,租赁管理部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企业房屋租赁审批权限:(一)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由租赁管理部门审批;(二)租赁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租赁期限超过3年的,由企业领导审批;(三)涉及重大资产租赁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八条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房屋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坐落、面积、结构、设施等;(三)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四)租赁用途、房屋使用要求;(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租赁双方应当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确保房屋现状与合同约定相符。
第十条企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新疆出租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屋管理,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出租、承租、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以人为本,服务社会;(三)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屋的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民政、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屋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出租用于居住的非住宅房屋。
出租屋分为以下类别:(一)住宅出租屋;(二)非住宅出租屋。
第三章出租人义务第六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租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安全、消防、卫生等标准;(二)出租房屋前,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面积、结构、用途、出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三)不得出租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四)出租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六)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出租屋安全;(八)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承租人义务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二)合理使用出租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三)不得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四)爱护出租屋内的设施、设备;(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六)在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后,应当将出租屋恢复原状;(七)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八)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住房租赁治安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租赁治安管理,保障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住房租赁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保障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治安管理的日常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租赁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租赁合同第五条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等情况;(三)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的用途;(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承担;(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六条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前,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住房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治安责任,包括:(一)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二)租赁双方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三)租赁双方应当共同维护租赁房屋的治安秩序。
第三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由房屋租赁双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权属证明;(三)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四)租赁房屋的规划许可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治安责任第十二条租赁房屋的治安责任由租赁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治安责任:(一)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二)要求承租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对租赁房屋进行日常管理,确保租赁房屋的治安秩序。
大连租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五条房屋租赁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出租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二)承租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房屋租赁活动。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承担房屋租金及有关费用;(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租赁期限;(五)房屋交付和接收的时间;(六)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物业公司房屋租凭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房屋租赁相关方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租赁场所安全管理1. 所有租赁场所均应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同时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 租赁场所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租赁场所必须具备合格的电气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养,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4. 租赁场所必须安装有效的安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等,用于监控和保护租赁场所的安全。
5. 租赁场所必须配备合格的防盗门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防盗门窗的有效性。
第三章租客安全管理1. 租客必须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安全要求合理使用租赁场所,不得违规使用场所或改变场所的结构、功能。
2. 租客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自己使用的电器设备,确保电器设备不存在安全隐患。
3. 租客禁止在租赁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以及违禁物品。
4. 租客不得私自安装或改动安防设施,如有需要应与房屋租赁公司协商一致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四章租赁合同安全管理1. 房屋租赁公司应制定标准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租客和房屋租赁公司的安全责任。
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客对租赁场所的使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擅自改动、破坏房屋结构、设备等。
3.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租赁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要求租客积极配合。
第五章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1. 房屋租赁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安全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指导租客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
2. 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租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租客应及时向房屋租赁公司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调查。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1. 房屋租赁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租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关于小区租赁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租赁户管理,维护小区秩序,保障租赁户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租赁户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小区租赁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原则;(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租赁登记与备案第四条租赁户在租赁房屋前,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一)租赁合同原件;(二)租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四)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租赁户提交的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租赁户予以登记备案。
第六条租赁户信息变更或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租赁房屋使用与管理第七条租赁户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第八条租赁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二)保持房屋及公共区域清洁,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三)合理使用水、电、燃气等能源,不得浪费;(四)遵守小区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阳台等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五)遵守小区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租赁户应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条租赁户在租赁期间,如需装修房屋,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租赁费用与缴纳第十一条租赁户应按时缴纳租赁费用,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
第十二条租赁户在缴纳租赁费用时,应按照物业管理处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租赁户未按时缴纳租赁费用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向租赁户发出催缴通知;(二)限制租赁户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三)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讨欠款。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____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____、____、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____、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出租房屋的安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出租房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房屋建筑结构牢固,无倾斜、腐蚀等安全隐患;2. 房屋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正常运作,无漏水、漏电、泄气等现象;3. 室内设备设施完好,如照明、通风、消防措施等;4. 出租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具备权属证明材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三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租赁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应坚持依法、从严、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租赁房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建筑结构稳固,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范;(二)室内设施完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能够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三)配备有效的防火设施,确保火灾的防范和扑救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四)配备有效的防盗措施,确保居民财产的安全;(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能够应对突发事件。
第六条所有与租赁房屋有关的相关环节,包括房屋中介机构、物业管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标准租金应当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第八条租赁房屋的中介机构应当提供真实的租赁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有违法或者违规行为。
第十条针对违法或者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配备有效的安全设施,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的使用安全,如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与邻居保持良好的关系,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宁。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中的公共区域,如楼道、大厅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或者妨碍通行。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要求业主或者承租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租赁房屋的消防管理第十六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确保火灾的防范和扑救措施能够及时有效。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的业主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北京出租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房屋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出租房屋的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条件第六条出租房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结构安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二)房屋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三)房屋内设施齐全,满足居住基本需求;(四)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违法建筑;(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三)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四)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限制使用的房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房屋。
第三章出租房屋的登记第八条出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第九条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二)房屋出租合同;(三)出租人身份证明;(四)承租人身份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出租房屋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的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情况;(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六)押金及其退还条件;(七)房屋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八)违约责任;(九)其他约定事项。
房子承租方安全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租方及其家庭成员、租客在租赁房屋期间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承租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自觉维护租赁房屋的安全。
第四条房屋出租方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为承租方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承租方责任:1. 租赁房屋期间,承租方应确保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 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等法律法规,确保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燃气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
3. 承租方应定期检查租赁房屋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出租方并采取整改措施。
4. 承租方应教育租客遵守安全规定,共同维护租赁房屋的安全。
5. 承租方应配合出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出租方责任:1. 出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2. 出租方应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 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指导承租方正确使用房屋设施。
4. 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进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租赁房屋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1. 出租方应每季度对租赁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结构、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燃气设备、门窗锁具等。
2. 承租方应每季度对租赁房屋进行一次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器设备使用、燃气设备使用、消防设施完好情况等。
第八条临时安全检查:1. 在以下情况下,出租方有权进行临时安全检查:a. 收到承租方或他人报告存在安全隐患;b. 出现自然灾害、事故等情况可能影响房屋安全;c. 出租方认为有必要进行安全检查的其他情况。
2. 临时安全检查应提前通知承租方,并尽量选择承租方方便的时间进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三篇篇一:房屋租赁管理制度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
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篇二: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但居住房屋按日(时)、按床位出租的,视作旅馆经营行为,适用国家和本市关于旅馆业管理的规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公有居住房屋转租的,除应当遵守公有居住房屋出租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循本办法。
市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租赁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居住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市鼓励和支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居住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居住登记及户政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
民防、价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土地、国家安全、教育、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属地管理)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居住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六条(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五)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六)权属有争议的;(七)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出租的居住房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非居住房屋未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用于出租居住,但施工工地上的临时宿舍除外。
第八条(出租房屋的禁止行为)不得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
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只能建立一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父母子女关系(方案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集中出租管理)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建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
单位承租房屋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统一印刷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并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居住房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租赁当事人(包括共同居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号码;(二)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租赁用途;(四)房屋交付日期;(五)租赁期限和续租;(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七)物业服务费及水、电、煤、通讯等公用事业费的承担;(八)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制订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租赁合同备案)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
第十五条(租赁保证金)出租人可以按照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数额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
对数额未约定的,租赁期限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数额。
第十六条(转租)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居住房屋转租后,除接受转租人继续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进行转租。
转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转租合同的订立)居住房屋转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转租后,承租人不再居住使用的,接受转租人应当与出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不再履行。
第十八条(续租)居住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对续租已经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出约定的,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给承租人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
出租人未在租赁期满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不再续租的,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人提出解除前款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应当自书面通知承租人之日起,给予承租人不少于1个月的宽限期。
第十九条(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为由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十条(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未约定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向出租人明确表示,到期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可以向其他人出售,但出售前应当就出售房屋需要实地看房的时间等内容与承租人进行协商,并不得妨碍承租人对房屋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