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全国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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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全国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在请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单位给予员工的工资要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那么,病假工资支付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全国各地病
假工资支付规定大全,欢迎阅读!
全国各地病假工资支付大全地区法律依据条文工资支付医疗期内超过医疗期深圳《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09-7-30)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
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支付不支付广东《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日期:
2005.5.1)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支付不支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不支付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付不支付《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
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
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发给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
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北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生效日期:2007.11.23)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支付浙江《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修正)》【发布日期:2010.12.21】第十七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
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不支付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
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
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
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职工因病或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
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厦门《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不支付天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不支付陕西《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施行日期: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
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不支付山东《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
规定》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
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不支付青岛《青岛市企业工
资支付规定》施行日期: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劳动者因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 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 6 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