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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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支护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交底
1.边坡支护工程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中受力时,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拉力。
(2)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3)用纤维吊索捆绑钢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4)各类纤维吊索、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禁止与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的物质相接触,防止受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5)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6)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20°。
(7)吊索和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气中晾干。
(8)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9)使用潮湿聚酰胺纤维绳吊索、吊带时,其极限工作载荷应减少15%。
(10)人造纤维吊索、吊带的材质应是聚酰胺、聚酯、聚丙烯;大麻、椰子皮纤维不得制作吊索;直径小于16mm细绳不得用作吊索;直径大于48mm粗绳不宜用作吊索。
(11)当纤维吊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绳被切割、断股、重擦伤、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绳表面纤维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一绳股磨损达原绳股1/3;绳索捻距增大;绳索部绳股间出现破断,有残存碎纤维或纤维颗粒;纤维出现软化或老化,表面粗糙纤维极易剥落,弹性变小、强度减弱;重折弯或扭曲;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绳索表面过多点状疏松、腐蚀;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已报废的绳索禁修补重新使用。
(12)当吊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织带(含保护套)重磨损、穿、切口、撕断;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纤维表面粗糙易剥落;吊带出现死结;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13)纤维绳穿过滑轮使用时,轮槽宽度不得小于绳径。
(14)纤维绳索、吊带不得在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温度以外环境使用,且不得在有热源、焊接作业场所使用。
2.用斜道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拆斜道必须由架子工操作。使用前,必须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防护栏杆的材料、固定式、搭设法等要符合安全规定。
(3)斜道应坚实、直顺,不宜设弯道;斜道宽度应较运输车辆宽lm以上,坡度不宜陡于1:6。
(4)斜道临边必须设防护栏杆,进出口处的栏杆不得伸出栏柱。
(5)施工前,应根据运输车辆的种类、宽度、载重和现场环境状况,对斜道结构进行施工设计,其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各施工阶段荷载的要求。
(6)施工中应经常检查,确认安全;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处理,确认合格。
3.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附近施工时,应集中、快速和倒段施工,减少外露沟槽的时间,维护人行安全。
4.高处作业必须支搭作业平台,并符合下列要求:
(1)脚手架宽度应满足施工安全的要求;在平台宽度围必须铺满、铺稳脚手板。
(2)支搭、拆除脚手架应符合脚手架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要求。
(3)防护栏杆的底部必须设置牢固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挡脚板下的空隙不得大于l cm;挡脚板上有眼时,径不得大于2.5cm。
(4)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栏杆和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应为1.2m,下杆离地高度应为
50cm~60cm。栏杆柱间距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得大于2m。
(5)栏杆的整体构造和栏杆柱的固定,应使防护栏杆在任处能承受任向的1000N外力。
(6)在路堑、沟槽边缘固定栏杆柱时,可采用钢管并锤击沉入地下不小于50cm深;钢管离路堑、沟槽边沿的距离,不得小于50cm。
(7)上下平台应设安全梯等设施供作业人员之用;作业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
(8)在混凝土结构上固定栏杆柱时,采用钢质材料时可用预埋件与钢管或钢筋焊牢;采用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设一,以直径10mm螺栓与木杆件拴牢。
(9)在砌体上固定栏杆柱时,可预先砌入规格相适应的设预埋件的预制块,并按要求进行固定。
(10)木质栏杆上杆梢径不得小于7cm,下杆梢径不得小于6cm,栏杆柱梢径不得小于7.5cm,并以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钢筋横杆上杆直径不得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得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得小于18mm,采用焊接或镀锌钢丝绑扎牢固,绑丝头应顺平向下;钢管横杆、栏杆柱均应采用直径48mm×(2.75~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或焊接牢固。
5.作业中使用金属吊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绳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0%计。
(3)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禁用补焊法修复卡环。
(4)吊索具应由有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并经试吊,确认合格。
(5)钢丝绳切断时,应在切断的两端采取防止松散的措施。
(6)钢丝绳结构形式、规格和强度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用于吊挂和捆绑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用于卷扬机时,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扭转变形超过10°;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分别报废。
(8)钢丝绳使用完毕,应及时清理干净、加油润滑、理顺盘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
6.进人基坑、沟槽和在边坡上施工应检查边坡土壁稳定状况,设攀登设施,确认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确认安全;施工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不得入。
7.使用三角架、倒链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倒链安装应牢固,使用前应检查吊架、吊钩、链条、轮轴、链盘等部件,确认完好。
(2)倒链使用完毕,应拆卸清洗干净,注加润滑油,组装完好,放至库房妥善保管,保持链条不锈蚀。
(3)拉动链条必须一人操作,禁两人以上猛拉;作业时应均匀缓进,并与链轮向一致,不得斜向拽动;禁人员站在倒链的正下。
(4)人工移动三脚架时,应先卸除倒链;移动时,必须由作业组长指挥,每支脚必须设人控制,移动应平稳、步调一致。
(5)作业中应经常检查棘爪、棘爪弹簧和齿轮状况,确认制动有效;齿轮应经常加油润滑。
(6)吊物需在空间暂时停留时,必须将小链拴系在大链上。
(7)使用的链葫芦外壳应有额定吨位标记,禁超载;气温在-10℃以下,不得超过其额定起重量的一半。
(8)使用时,应先松链条、挂牢起吊物、缓慢拉动牵引链条;起重链条受力后,应检查齿轮啮合和自锁装置的工作状况,确认合格后,可继续起吊作业。
(9)吊装过程中,吊物下禁有人。
(10)三角架应置于坚实的地基上,支垫稳固;底脚宜呈等边三角形,支腿应用横杆件连成整体,底脚处应加设木垫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