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利保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信息时代背景下公民数据权利保护个案研究

学院法学院

专业法学

年级2013级

学号222013302012114

姓名黄瑞

指导教师马涛

成绩

2017年 3月11日

目录

目录 (2)

一、案例引出问题 (3)

(一)案情简介 (3)

(二)案例法律分析 (4)

二、个人数据概述 (4)

(一)个人数据 (4)

1.概念界定、特征 (4)

2.信息时代特征(信息时代现状、特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 (5)

3.信息时代下个人数据有什么新特征 (7)

(二)个人数据权 (7)

1.个人数据权概念界定 (7)

2.权利内容 (7)

3.个人信息权同个人隐私权、人格权的的区别 (7)

三、我国对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现状及完善建议 (9)

(一)案例+分析 (9)

(二)总结现状 (9)

1、法制不健全 (10)

2、缺乏良性行业自律 (10)

(三)完善建议 (11)

1、加强舆论宣传,强化网络用户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意识 (11)

2、完善个人数据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 (11)

3、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 (11)

参考文献: (12)

信息时代背景下公民数据权利保护个案研究

黄瑞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们每天都会利用网络这个媒介传输各种个人数

据。但是受制于公民数据安全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职业道德、社会法制建设等诸多

因素,导致我国公民个人数据安全面临严重风险。立足于案例,进一步分析我国公民

个人数据的概念、个人数据权的定义、现状、最终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公民数据安全

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权;保护措施

一、案例引出问题

(一)案情简介

2010 年年初,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被告周建平向诈骗团伙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为由,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周建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周建平由此成为我国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案中,周建平于 2008 年 11 月在广州市成立广州市华探调查有限公司,违反规定非法获取他人电话清单、手机清单和人员资料。同年12月,周建平以每份 1200 元或 1500 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向诈骗团伙出售了14 份电话清单,从中获利 1.6 万元。根据周建平提供的电话清单,诈骗团伙在 2008 年 10 月至 2009 年 2 月 19 日期间,分别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需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共非法敛财近九十万元。法院的判决可以说走出了对个人信息进行刑事保护的第一步,其积极意义自不言而喻。

2008 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人肉搜索第一案”。该案案情为,原告发生“婚外情”,妻子痛不欲生,在互联网络上公布了原告和第三者的照片,并且自杀。死者的同学将相关信息整理之后,陆续刊登在互联网上,并以知情者身份,继续披露原告的有关

信息。原将知情人、互联网站和转载有关信息的天涯网站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确实发生了婚外情,被告作为知情人,在原告的妻子公开有关信息之后,不断补充有关信息,并且在互联网络刊登。互联网络管公司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并且及时删除有关信息,承担侵犯名誉和隐私权的责任,转载这些信息的天涯网站及时删除了有关信息,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法律分析

虽然我国在各方面都更加重视法律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但是保护的效果依旧是差强人意的。例如,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事制裁手段固然是最为严厉和最有效果的,但是其使用往往受制于各种相关因素,例如相关配套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信息泄露的渠道不显著、信息泄露追查较为困难、信息泄露针对单独个体危害性娇小的特点,大多数轻微的侵害公民个人数据的案件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民法保护的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权利,但就侵犯公民个人数据这一类案件的民事追责而言,主要是立足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耗费周期长、个人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较高等诸多因素也导致了利用民事法律规范保护公民自身数据的困难。

二、个人数据概述

(一)个人数据

1.概念界定、特征

众所周知,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数据是由多元化的结构组成的,包括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但是又与之有所不同。为了准确清晰的界定个人数据的概念,我们必须先厘清其相关概念的定义。就个人隐私而言,其有着多元化的定义,但我比较赞同美国 1974 年《隐私权法》中关于个人隐私(personal privacy)的定义,其认为个人隐私就是指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的事情,亦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和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那么个人信息又是指什么呢?个人信息国内外也有这各种不同的定义方法,但我比较倾向

于《欧盟 1995年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6/EC)》中的概念界定,“个人信息是指与一个身份已被识别或者身份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身份可识别的人是指其身份可以直接或间接特别是通过身份证号或一个或多个与其身体、生理、精神、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特殊因素来确定的人。”通过分析上述概念,我们可以得出,将“个人数据”定义为个人提供的信息(比如搜索关键字、注册信息等)、或个人原创内容(比如社交关系资料、评价和晒单、旅游攻略、原创小说、原创视频等)、或个人(浏览、购物、阅读、观看)行为产生的数据、或被政府、企业、医院和研究机构收集的与个人直接相关(比如GPS位置、 IP地址、基因测序、医疗记录、信用卡记录、通话记录等)的数据。

通过上述关于个人数据的概念界定,我们不难看出,这些个人数据详细而又准确的描述了我们是谁,在哪儿,做了什么,认识哪些人,有什么样的健康状态和生活形态,展示了我们的数字化存在。这表现出了个人数据具有隐私性、密切刑、相关性、重要性、核心性、安全性等诸多特征。

2.信息时代特征(信息时代现状、特征、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

信息化时代在给社会带来巨大便利和商业价值并逐渐成为一项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但因其引发的各类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对于个人信息数据带来的威胁尤为引人关注" 国外有研究表明,与用户相关的数据信息正在被逐步集中于少数几个机构,这些机构能够通过几乎所有广受欢迎的网站追踪用户的“网络足迹”,而几乎所有的防护技术都在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和寻求替代性解决方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这些缺陷可能导致其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强烈威胁"一般认为,个人信息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等信息;第二类信息是消费者网络活动信息,包括消费者所浏览的网站,所搜索的商品信息以及购买记录等等,这些信息可以准确地判断出网民的消费倾向#购买习惯、个人喜好等信息,从而成为商家下一步实施精准营销的基础数据;第三类信息是消费者存储的个人信息,比如存在个人电脑硬盘中的私人照片等"在现代网络社会几乎所有的个人信息都被记录和存储于网络之中,国家机关和一些企业都有意识地通过收集和分析个人信息数据以促进管理的便利性或营销的精准化"大数据时代通过收集和利用个人信息数据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巨大便利,也为向个体提供精细化的服务打下坚实基础"但是就像一个硬币必然存在正反两面一样,大数据也必然会对个人信息数据带来威胁,从一定意义上说,大数据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是必然的,而由此引发的对个人信息数据的侵害也是不避免的,这就好比一种新近开发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