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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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危险货物车辆运输,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以保证安全运输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三、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安全科,具体负责公司车辆、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车辆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2、负责贯彻落实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车辆管理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3、负责监督、检查车辆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以保证车辆安全、高效的运营。
4、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维修计划的编制及费用预算、结算工作。
5、负责及时准确的做好各类报表的上报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车辆交通、伤害事故。
7、负责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做好驾驶员、押运员的考核、培训、管理等工作。
四、车辆选配及报废管理
4.1车辆的择优选配
①、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及常运危险货物特性等择优选择适用的车辆类型,力求选配“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维修方便”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使车辆投资发挥最大的效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
③、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④、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⑤、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⑥、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⑦、新车购置后到公司安全科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保险、购置税),由安全科负责办理行驶证和营运证,未办理完善前车辆不得从事营运。
4.2车辆的报废管理
凡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报废期的,由安全科建立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填写报废申请,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然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运管处审批,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①、达到危险品规定使用年限的(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的报废年限为10年)。
②、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③、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④、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车辆必备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要求
①、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合法营运、准运手续,不得作为其他运输工具使用,车辆应严格按规定位置停放。
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灯和标志牌。
③、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对使用中的危险品标志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发生破损、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④、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处理器材,每车至少配备两个4kg的灭火器。
⑤、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要求必须保持完好且正常运作。
⑥、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器材应实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齐全有效。
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必须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关闭紧急切断装置。
六、车辆维护与审验评定
6.1车辆的定期维护
①、在用车辆必须执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其中,日常维护是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维护作业内容、竣工要求、检验要求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的规定执行。
②、车辆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应在具备资质条件的维修厂(站)进行。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及时到公司安全科备案。
③、公司所属车辆必须按时参加车辆各类技术年检,技术等级评定表、证件盖章面复印存档。严禁车辆不进行正常保养、维护、年检。
④、车辆发现故障应及时检修,个人无法排解的故障,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处理,由安全科联系修理厂修理。
⑤、车辆在外出执行运输任务出现车辆故障驾驶员不能自行修复时,驾驶员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科报告,由安全科安排救急或到就近的修理厂维修。
⑥、车辆维修完毕后应将维修的相应资料交与安全科,由安全科管理人员将相关资料保存到车辆档案中并在档案中予以记录。
6.2车辆的定期审验
公司安全科应定期做好专用车辆的维护、检测和审验评定工作,以确保车辆
能安全可靠且合法运行。定期审验的主要作用是:⑴根据车辆类型、新旧程度、使用条件和强度,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了解和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变化规律;
⑵定期正确判断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技术签定,确定车辆是否需要大修、何时需要大修,以便实行视情修理和安排大修计划;⑶对车辆维修工作,可起到定期抽查和监督维修质量的作用;⑷结合车辆维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测,可以正确确定维护附加作业的项目。
①、安全科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②、车辆、设施应按规定按期参加公安年度审验,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维护、检测,以及其它各项技术检测等。
③、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
④、车辆维修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修理厂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应跟车修理。
6.2.1车辆行驶证年审
安全科提前制作车辆年审月度计划表,并安排驾驶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管所年审车辆。车辆年审合格后将行驶证复印件交公司安全科备案。
6.2.2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车辆行驶证年审合格后,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审验合格后,由安全科管理人员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检测报告单、道路运输证原件等资料到市运管处对车辆营运证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将相关复印件保存到车辆档案中并予以记录。
七、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
公司安全科要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建档、入档要及时、真实、完整,实现车辆的户籍化管理。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安全科登记备案。
公司对车辆二级维护以上的修理建立健全的档案。车辆维护检验记录纳入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并严格履行车辆维护质量保证期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7.1车辆档案管理
①、车辆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除档案管理人员之外,其余人员严禁动用任何车辆档案。
②、档案管理人员对车辆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如出现车辆档案丢失、泄密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车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③、所有车辆档案一律用档案袋保存,一辆车一份档案袋。
④、凡有车辆上户、过户、注销、报失等,新的档案内容应在车辆手续办完当天归入相应的档案类内
7.2档案保存期限与销毁
所有已销户车辆档案在车辆销户之日起12个月后销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销毁申请单,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销毁。审核、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案。
八、车辆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