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采购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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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兰园一期项目砂石供应合同

(编号:ZJQJ-LANYUAN-CL-008 )

2015 年08 月20 日

砂石供应合同

甲方:

乙方:象山宏业砂石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象山兰园一期项目部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经(甲方)使用方和(乙方)供应方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生产、供应象山兰园一期工程所需用的砂石。为明确甲、乙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砂石,具体规格、数量、单价清单如下

注:1、实际进场使用数量以材料员和验证员收量为准。

2、以上单价包含材料市场采购价、采保费、上下车费、堆码费、运费、税金等一切运抵工地现场费用。

上述数量为暂定工程量,根据工程所需乙方应满足甲方的材料需求。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市场单价变化较大,经双方协商,价格可相应调整。以上单价内不含发票,如需开据发票河砂按3元/吨增加开票费用。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及风险承担

2.1交(提)货时间:具体时间必须按甲方物资部计划要求分批交货。

2.2交(提)货地点:山丹山路以北,东谷路以西,甲方所承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指定地点。

2.3交(提)货方式:按乙方交货至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

三、运输,现场收方:完全由乙方负责运送,但必须确保材料完好无损的交给甲

方;其运输费用己包含在综合单价内。材料运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指定专人进行现场收方。订货、计量及校核签收:甲方每次订货时,须提前12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供应沙石前的准备工作,遇有临时变更的,甲方须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以甲方签收人员、乙方发货人员和劳务队人员在送货单上标明的数量为材料进场实际数量。

甲方签收人员:于涛/金星,乙方结算人员:若有变动双方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四、验收标准、验收办法、质量保证:

1、验收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684-2001《建筑用砂》进行验收。

2、验收方法:以现场交货结果作为判定沙石质量依据。具体做法为:由甲方持证试验员在交货地点按照GB/T 14684-2001《建筑用砂》的要求,取样前通知乙方试验人员到场确认。

五、本工程砂石结算:由甲乙双方现场签字确认,甲方须有现场收货人、物资经理、商务经理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方能进入双方砂石结算,否则无效。

1、结算方式:乙方在双方确认砂石的单价、数量、金额及签认《材料对账单》后,向甲方提供本企业相应正规发票。结算数量以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且经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收货数量为准。每月20-25日双方确认当月合格供货数量,次月20日前乙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甲方次月25日以前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上月合格货款的30%,项目主体达到销售节点即地上六层后按月付70%支付工程款,剩余货款在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息付清。

2、甲方每次付款时,乙方须提前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等额发票和收据交与甲方(收据必须盖有乙方财物专用章),如因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上述发票和收据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延期或拒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上述发票和收据为止,对于不合格发票甲方有权按其票面金额的20%进行惩罚性违约金的扣除,并保留提交给国家相关管理机构的权利。

3、支付方式为现金或银行转帐。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应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甲方应根据砂石供应计划时间、规格、数量等方面

填写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砂石供应计划表",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若因甲方所提计划量不准而导致乙方备料(砂石原材料)不足时,致使生产或供应间断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对于其它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甲方应提前2小时书面或传真通知乙方。当属甲方原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提供现场所必须的电力、照明、水源和临时清洁车辆场地,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和安全,协调施工场内政府部门有关事宜,施工现场应做到道路平整、畅通,其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车辆被城管处罚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持有宁波市相关部门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定营业范围供应砂石。

2、乙方收到“建设工程砂石供应计划表”后,应按要求及时供应砂石(遇交通管制和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确保施工进度和工程连续需要。否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砂石自身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责,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3、乙方应按照"建设工程砂石供应计划表"的要求,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砂石进行检测,负责材质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

4、乙方应派专人到施工现场与甲方共同协调砂石供应有关事宜。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按项目管理制度进行处罚。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由乙方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

八、违约与争议

1、甲方、乙方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经共同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即构成违约。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未违约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至少提前2天书面通知违约方,才能发生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由违约方向未违约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计划要求供应砂石,或不能保证现场连续施工,或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因其他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

担,且可处以乙方合同总价10%的罚金。

3、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后即生效,待本合同约定的各方义务(包括违约责任)履行完毕后即终止。

十、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贤庠信用社

账号:201000050322800

合同签订时间:2015 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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