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知识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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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 2 ~50人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种(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

法人股东)发起人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

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不可劳务出资!)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①发

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

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

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

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

他人募集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30%。

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

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

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

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

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

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35%。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

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

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

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

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

公司

3、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公司组织机构

5、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无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

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

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

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

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

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

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

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

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

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

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

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

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

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方可举行。

出资转让1、股东之间相

互转让部分或

全部股份无限制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但有如下转让限制:发

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

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

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

先购买权。

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

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

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

让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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