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知识点对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 2 ~50人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种(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
法人股东)发起人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
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
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人民币三万元),
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
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2)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
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不可劳务出资!)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①发
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
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
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
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
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
他人募集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
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
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30%。
注意: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责
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
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
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
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
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
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
总额。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
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35%。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
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
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
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
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
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
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
续。
(2)出资形式:同有限责任
公司
3、公司章程
4、公司名称、
公司组织机构
5、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创立大会无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
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
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
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
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
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
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
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
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
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
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
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
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
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
方可举行。
出资转让1、股东之间相
互转让部分或
全部股份无限制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但有如下转让限制:发
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
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
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
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
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
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
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
先购买权。
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
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
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
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
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
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
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
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
让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