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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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司概论》形考任务

2024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司概论》形考任务

2024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公司概论》形考任务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8题)1.公司人格否定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司法规制。

A.事前B.事中C.事后D.预防2.以下四个选项中,哪一项不是公司分立的动机,()A.财产分割B.经营分割C.减少竞争对手D.扩大资本控制范围3.公司破产是以保护()为主。

A.股东B.债权人C.职工D.公司相关利益者4.下列哪种权利需要股东付出而不是得到()A.投票权B.分红权C.转让权D.A和B5.国有控股公司最主要的出资者是()。

A.个人B.集体C.企业D.国家6.控股公司的职能主要是()。

A.资本运营B.产品的生产经营C.国际贸易D.市场开发7.各类型控股公司中,单纯从事股权收购和控制活动,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是()。

A.纯粹控股公司B.混合控股公司C.综合性控股公司D.专业性控股公司8.公司重整不适用于哪种公司()。

A.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B.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9.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可以在滥用行为出现后,最大限度地保护()的权益。

A.股东B.消费者C.债权人D.董事10.下列哪一项不是产权的特征,()A.收益性B.分解性C.有限性D.共享性11.公司资产等于()。

A.股东权益B.负债C.股东权益十负债D.股东权益一负债12.现代公司产生于()。

A.17-18世纪B.封建制度解体、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时期C.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到垄断的过渡时期D.产业革命暴发时1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或其他公司账簿不予区分或混同使用,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利益一体化是适用公司人格混同的哪一项,()A.财产混同B.业务混同C.人员混同D.职能混同14.现代公司产生和发展于()。

A.17-18世纪B.封建社会解体,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时期C.19世纪下半叶D.产业革命爆发时15.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为主要形式的。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制【分享】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制【分享】

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制公司法第130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没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法第131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应以规范制度的公司制度为基础。

但我国的股票市场却是在公司制度尚未得到法律严格规范以前即已形成,并得到很快发展。

我国公司制定以后,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制度的许多内容已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范管理即是其中之一。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人要求投资者认购其所发行的每一股票所应支付的价额。

股票发行价格从量的角度,确定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筹资投资关系,以及新老股东之间(如发行新股时)股东权益平衡关系。

因此,公司法把股票发行价格规定为招股说明书的应记载事项,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一、同次发行、同一价格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这一规定可以简述为“同次发行、同一价格”,这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基本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这一规定,是符合股票及股票发行的性质的。

股票不是一种设权证券,而只是既存的股东权的表彰。

也就是说,股东权并不是由股票而创设的,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权因此而依法确定后,公司才可将股票发行给股东作为其权益的表彰,此时经发行的股票才具有了与股东权不可分离的有价证券性质,即如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股票发行是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扩大资本而募集股份,并应募认购的投资者交付股票的法律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有何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有何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场所的法律规制一、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场所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该条规定,从字面意思解释,前一部分讲转让的场所,后一部分讲转让的方式,不构成选择关系。

从该条的前后的内容看,笔者认为,该条应是对转让场所进行的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应为对股份转让方式的规定,因而该条不应再是对转让方式作出的规定,否则会有雷同。

与此条相类似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三十九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是: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的该条就比较明确,仅是规定转让场所。

因而,笔者认为,《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应理解为: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场所进行。

二、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按照前述规定,我国目前合法的股份转让场所只有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场所。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转让场所只有股份代办转让系统。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6月建立,第一次被国务院认可是在2005年2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

该文件指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2005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62号)中指出“基于以往的经验教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稳妥推进,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

未经国务院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利用现有交易平台提供证券转让服务。

证监会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公司法自考题-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公司法自考题-10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公司法自考题-10(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中不包括______• A.资本• B.章程• C.法定代表人• D.机关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从法律上分析,有些条件是任何公司都必不可少的,我们称之为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

这些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2.无限公司是典型的______• A.资合公司• B.人资两合公司• C.封闭公司• D.人合公司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D[解析]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3.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是______•**年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年英国的《商事公司法》•**年法国的《商事条例》**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公司法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学者们普遍认为《商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由______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A.董事会• B.股东会• C.全体股东• D.法定代表人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且应提交相关材料。

5.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

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要全部认足,这是______• A.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B.资本确定原则的要求• C.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 D.资本法定原则的要求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是对资本确定原则概念的考查,属于识记内容。

6.下列有关累积投票制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每一股份都有1个表决权• B.应用于任何表决情况• C.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D.实行一股一权的表决原则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解析]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

公司法

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概括的定义,只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第3条第二款规定了前述两种公司的含义。

可见,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内容和特征融入了两类公司的规定之中。

(二)公司的特征从我们对公司的基本界定,可以概括出公司的一些基本要素,即社团性、法人性和营利性。

这些要素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征:1.社团性。

公司的社团性,又称为集合性,是指公司由若干成员集合而成。

我国公司法对不同公司的股东人数要求有不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

传统公司法律均确认了公司的社团属性。

但各国对一人公司在不同程度上予以承认,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公司传统的社团性。

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在继续原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外,专门对一人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可以认为这是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传统社团性的突破。

2.法人性。

公司的法人性,即指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这是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较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来说,作为法人,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经登记成立。

(2)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

(3)公司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4)公司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3.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指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所获利益分配给股东。

公司的营利性,使其区别于公益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团体,也表明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分类(一)公司的学理分类学理上依不同标准可将公司分为若干种类,通常按公司成立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按公司股东结构可分为:一元公司和二元公司;按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按公司国籍,可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跨国公司);按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失误与修正

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失误与修正

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的失误与修正关键词: 董事会决议/决议规则/公司自治内容提要: 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规范的法理根据源于董事会的性质、职能和公司自治权。

董事会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通过,这有助于促使董事积极参与董事会决议的商讨。

为避免出席会议的董事太少而导致由极少数董事表决通过董事会决议这一不合理情况的发生,公司法需要对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予以规定。

公司法应当通过对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和赞同决议的董事过半数之规定,为公司章程制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设定最低标准,并以此为公司自治预留必要的空间。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12条对董事会决议的规范有明显的缺憾,应当予以修正。

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此规定有三个问题值得分析讨论:其一,其中“全体董事”是指董事会的全体董事还是指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其二,法律为什么要对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作出规定?其三,公司章程能否对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自主制定规则?本文将从分析《公司法》第112条的规定人手,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旨在分析、阐释《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表决[1]规范的内在原理,并对其第112条规定提出修正建议。

一、“全体董事”的内涵及相关法律规范之失误关于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中的“全体董事”是指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还是指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学界的理解不尽一致。

有学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全体董事’是指董事会的全体董事,而非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

”[2]而另外有学者则认为此处的“全体董事”,“参酌国际公司法惯例,应当解释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

”[3]对于《公司法》第112条规定中的“全体董事”究竟应当作何种理解,笔者认为,就《公司法》规定的本意而言,应当理解为董事会的全体董事。

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其一,《公司法》第112条规定由两句构成,前一句是关于董事会召开合法性的规定,后一句是关于董事会决议形成的规定,这两句在语法上没有直接联系,所以第二句的前半句“董事会作出决议”中的“董事会”自然与后半句的“全体董事”形成语义上的逻辑联系。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自学考试公司法简答题

1、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1.1.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2.简述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

(3)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1.3.简述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1)成立基础不同。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通常是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

(3)法律性质不同。

股东依其出资数或持股数分享对公司的参与权和利润分配权;在合伙协议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的分配有着平等的分享权。

(4)出资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负无限连带责任。

1.4.简述公司与企业集团的区别。

答: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与集团企业比较而言,公司是单体企业。

功能通常也较单一。

集团企业是多法人的联合体,功能强大而且多元化。

现代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往往成为某一集团的成员。

以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1.5.简述公司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1.6.简述公司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民法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

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因而。

它是制定公司法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

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

自考公司法历年真题简答题

自考公司法历年真题简答题

36.如何理解股权平等?(1)股权平等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个股份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即同股同权同利。

(2)股权平等的基本条件是同股。

同股不仅是形式上的要求,而且是实质上的要求。

(3)追求形式上的股权平等,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需要法律作出一些修正。

37.公司确认股东的实物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l)公司确认股东的实物出资,主要指具备两个要件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出资。

(2)经济上的有益性,是指该实物是公司所需要的,是可以宣接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使用的。

(3)法律权属上的无争议性,是指被用作出资的实物应该是出资人所有并可依法处置的财产。

(4)股东以实物出资,除应依法评估作价外,还应及时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38.1999年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有哪些?(l)保护股东的权利。

(2)对股东的平等待遇: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如果他们权利受到损害,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利害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即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积极合作。

(4)信息披露和透明制度:即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

(5)董事会的责任:即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9.试述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及其在融资中的优势。

可转换公司债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

我国立法上采用狭义概念:即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的特点是:(l)债券持有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换成公司股份的选择权。

这种选择权不得被强制行使,而且一定要在约定期间内行使。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无纸化的发行方式。

(3)可转换公司债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期限,即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

对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普通债券而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好处有:(1)公可业绩压力较轻。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制探析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制探析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规制探析[摘要]《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居于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

制定一个切合股东意愿、具有操作性的公司章程是十分必要的,分析研究《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规制,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章法;性质;法律引言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标志着以股份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正式得以法律的方式确立。

一、公司章程法律规制端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司章程”作为广义的法律用语第一次出现在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第18条规定,公司组织企业的股东会的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均应于公司章程中明确订定之”;第23条规定“公司章程与现行法令抵触时,负责人或其代理执行人得拒绝执行,并提请复议”。

该《条例》未涉及公司章程其他需载明事项等应由章程予以规范的内容。

此后的40余年里,“公司章程”未曾在狭义的法律中使用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使对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规范工作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公司法》在第11条总则性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了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下称“现行《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贡献,就在于它较大程度地淡化了《公司法》浓重的“公权力”色彩。

现行《公司法》在体现法律的强制性同时,尊重股东的意志,给予股东较大的自由空间,在法律条文中设计了许多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突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体现了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修订行为和章程内容法律规制的回归。

二、公司章程的性质与法律地位《公司法》从属于民商事法律,属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其主要立法精神。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

Sweeping over the Management管理纵横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79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规制王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现代公司广泛应用“资本多数决”作为决策机制。

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能够凭借其掌握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左右公司的重大决策,控制公司的经营行为。

虽然我国《公司法》设立了相关制度来规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但仍然不够健全。

研究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不仅能够完善约束其控制权的法律规则,维护各方主体的权益,还能够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诚信义务;法律规制一、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形(一)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在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多表现为持有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进行购买、销售、代理等交易行为。

通过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能够随意挪用公司资金,通过操纵交易条件转移公司利润。

关联交易的主体在事实上并不平等,控股股东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以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侵占财产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截”,利用公司发起人的身份,以代管资金的便利,截取应缴纳的股本或者募集到的资金据为己有。

第二是“挪”,擅自将募集到的资金挪作他用,却不在公司年度报表中公布出来。

第三是“垫”,使用公司的资金用于其所控制的关联公司对外投资,给公司造成严重的资金流失。

第四是“借”,不提供担保,不付利息的向公司进行大额借贷,或者通过其控制的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再转手将其所借款项借给自己或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三)违规担保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新《公司法》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目录一、立法背景及目的 (2)1. 新《公司法》出台背景 (3)2. 新《公司法》立法目的 (3)二、新《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5)1. 公司设立登记制度 (6)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 (7)3. 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 (9)4. 公司决策机制 (10)5. 公司解散和清算 (12)三、新《公司法》存在的立法缺陷 (13)1. 设立登记制度简化程度不足 (14)2. 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模糊不清 (15)3. 股东权益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16)4.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不足 (17)5. 公司决策机制对中小企业缺乏灵活性 (18)四、新《公司法》完善建议 (20)1. 对设立登记制度进行进一步简化 (21)2. 明确公司类型和组织形式定义 (22)3. 构建更加完善的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23)4.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能 (24)5. 加强对中小企业个性化需求的关注,提高公司决策机制的灵活性256. 加强新《公司法》的解释和司法实践 (27)五、结语 (28)1. 新《公司法》在促进企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9)2. 立法层面应及时关注和完善相关法规 (30)一、立法背景及目的新《公司法》是在总结历史经验、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全球公司治理理念提升的基础上,对原有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修订和完善。

它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更好地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公司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

原有《公司法》存在着一些立法缺陷,如对股东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不够明确,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够严格,以及对公司破产、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法复习资料

公司法复习资料

一、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有关公司规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破产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各类法律、法规中所有涉及公司的内容及公司法单行法规。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公司法名称命名的单项法律规范,如英国的《1948年公司法》、美国《标准公司法》、台湾《公司法》和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只能是公司,而不是其他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是企业,但公司并不等同于企业,它只是社会多种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如个人企业、合伙企业。

因此,公司法仅仅是规范公司这种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范所有企业的法律。

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对内对外的法律关系1、公司对内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清算时,发起人与公司之间、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职工之间、股东和职工与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如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之间各自的地位和职权以及相互间的制衡关系。

2、公司对外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公司与第三人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公司与工商行政部门之间在公司登记注册方面的关系;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之间在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方面的关系;公司设立、变更、解散过程中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之间的关系等。

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作为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一般共性,同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公司法是一种企业组织法。

凡是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我们就把它称作企业组织法;凡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就称作活动法。

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以公司这种企业组织作为调整对象的公司法,就应是企业组织法。

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贷款的规制模式反思——兼论《公司法》第115条的废止

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贷款的规制模式反思——兼论《公司法》第115条的废止

广东社会科学 2020年第6期 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贷款的规制模式反思———兼论《公司法》第115条的废止李建伟 岳万兵[摘 要]《公司法》第115条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向管理层贷款,是对内部人掏空公司乱象的立法回应,但在不禁止向控股股东、第三人借款的前提下,这一规定形同具文,加之立法意旨不明,导致司法适用乱象丛生。

实证研究表明,管理层从公司借款与其他自我交易行为相比并不存在特殊的代理成本,与机会主义行为也无必然联系,绝对禁止规制模式无法收到预期的制度收益。

妥当的规制模式是纳入董事、高管的自我交易规制体系,适用《公司法》第148条第四项的规定,留足公司自治空间,实现有序规制与公司自治的融合发展。

公司法修订应删除第115条。

[关键词]管理层借款 规制模式 代理成本 自我交易 忠实义务 公司自治[中图分类号]D922 291 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14X(2020)06-0215-11《公司法》第115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该条款置于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之下,被视为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管理层忠实义务的特别规定,①相比其它忠实义务规范,其有三个特征。

首先,主体对象指向董事、监事、高管,与第127条关于管理层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一般条款的对象相同,超出了具体规定忠实义务的第148条(未列监事)。

其次,该规范禁止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向管理层贷款,规制对象扩张至子公司,实属罕见。

最后,绝对禁止规范模式迥然有别于第148条的各项规定,后者普遍允许董事、高管在公司章程允可、股东大会决定的情形下为相应的行为,比如与公司开展自我交易等。

历史经验不断证明,作为私法、商事组织法的公司法,设置过多的强制性规范会掣肘公司自治,甚至影响整体经济活力。

②作为不同于一般忠实义务的特别禁止性规范,第115条的法律适用面临多个层面的诘问:于规范层面,为何禁止管理层从股份公司取得借款,而不包括有限公司?为何将监事、子公司纳入禁止范围?违反这一规范的借款合同512 本文系李建伟主持的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项目号202DA044)的阶段性成果。

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

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

钱玉林丨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法学我国《公司法》体系的重构文/钱玉林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区分规范 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因此,很多学者 提出应当改变公司分类的方法,并提出了公司法的结构性 改革方案。

近年来,形成于19世纪的公司法体系在英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法改革中已经被打破。

这些国家形成了新 的公司法体系,以应对不同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经济和 数字经济时代对公司和公司法制的需求。

此次我国《公司 法》修订是否也要思考新时代的问题.改变传统观念,对 公司法的体系作出深刻的变革,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我国《公司法》体系检讨(一)我国《公司法》是如何体系化的自我国《公司法》1993年颁布以来.虽然经过多次修 订、修正,但其体系一直没有变化。

我国《公司法》选取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公司形态,在体系上采取“统分结合”的立法模式.以“公司生命逻辑”展开,从公闻设立、公司存续到公司 终止为脉络组织规范体系结构。

有关公司的共间性规则以 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在总则部分;有关公司设立和组织 机构、股份发行、股权转让等事项,区分两种不同公司并 以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的顺序分别设立不同 的规则,其中.穿插着两种公司的同类事项,比如股东出 资方式、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任期、监事 会职权、监事任期、经理职权等,采用法定准用规则,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该等事项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有关公司债券、公司财务和会计、公司合并与分立以及公 司增资和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等共同事项,先规定共同性规则,对两种公司的 不同规则也是按照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的顺 序组织相关内容,从而形成公司法的规范体系。

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范体系,与立法的特殊历史 背景有关。

1W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有限责任 公司法草案”时提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应当制定一部覆盖面更宽一些、内容比较全面的公司 法。

2公司法-阶段测评4

2公司法-阶段测评4

2公司法-阶段测评41.单选题1.12.0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您答对了a5%b10%c3%d15%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1.22.0下列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表述,错误的是( )您答对了a我国法律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实行核准主义原则b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国籍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以营利为目的,也可以公益为目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1.32.0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是对___的法律规制( )您答对了a母公司与子公司间进行的关联交易b股份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c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d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必须对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1.42.0根据《公司法》,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您答对了a监事会成员中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b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c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公司承担d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必经股东大会批准。

1.52.0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开( )次会议。

您答对了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开两次会议。

1.62.0在公司集团内部成员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 )您答对了a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关系b关联方之间的关系c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d控股公司和受控股公司之间的关系在公司集团内部成员的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见教材317页第一段。

1.72.0下列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召集的提议主体是( )您答对了a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b1/3以上董事c1/3以上监事d监事会监事会是作为整体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企业治理的两种模式:公司制和合伙制

企业治理的两种模式:公司制和合伙制

企业治理的两种模式:公司制和合伙制赵东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大多采用了公司制模式或合伙制模式。

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分别确定了两种不同的企业运营形态。

而在最新的公司治理实践中,出现了公司引入合伙制经营管理的新思路。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概况,并对公司引入合伙制治理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我国法律对公司的规定公司作为重要的企业形态,其法律规制最为完善,各类部门法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劳动者等主体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事务的基本法律,其主要特点如下:第一,《公司法》严格遵守公司与股东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原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二,《公司法》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基础上调整公司事务,各公司治理机关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股东、董事、经理、监事等因其具有公司治理者的身份,而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股权比例、表决规则等事宜。

而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及“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等股权运行规则,法律监管要求相对较高。

第四,《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董事表决应一人一票,但与公司经营有关的其他规则,鲜有强制性规范。

二、我国法律对合伙企业的规定(一)《民法通则》对合伙的规定《民法通则》将合伙称为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应订立书面的合伙协议。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民法通则》将合伙分为仅有合伙协议而未登记的合伙和有字号且登记的合伙。

前一种合伙仅为合同意义上的合伙合作关系。

后一种合伙更多的体现了合伙人为经营而成立的新的经营实体,这为日后《合伙企业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对《公司法》第130条规定的解析

对《公司法》第130条规定的解析

对《公司法》第130条规定的解析王贵庭【期刊名称】《财政监督》【年(卷),期】2003(000)007【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30条是我国上市公司在分配方面的唯一法律依据。

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一条法律规定,对探讨我国股市存在的问题及寻求解决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第130条原文如下:'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价,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这一条共两段三句话。

第一句话是原则要求,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应实行'三公'原则,二是必须做到'三同'(同股同权同利)。

第二句和第三句是具体要求,也可以理解为对'三公'、'三同'的进一步说明。

【总页数】1页(P20)【作者】王贵庭【作者单位】无【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6.6【相关文献】1.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 [J], 李燕2.浅析我国《公司法》关于转投资规定的立法缺陷--评《公司法》第12条之规定[J], 孙小蕾;杨世峰3.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对《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之反思 [J], 李东澍;肖宇;;;;4.论股东知情权的保护、规制及其完善——对《公司法》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之反思 [J], 李东澍;肖宇5.试论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评《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J], 钟德春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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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制
案情介绍
A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1)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2)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10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

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上市交易不足一年的股票的50%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上市交易不足一年的股票的50%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之一是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2)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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