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解析
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有哪些?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有哪些?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我国公司法当中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的责任形式和注册资本还有诸多方面都存在区别,在新公司法当中又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整,那么到底有哪些变化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节设立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基于《公司法》第75 条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8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5期总第862期No.15,2021Total of 8621问题的提出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股东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受取得被继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权继承应符合民法典(1)和公司法(2)中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公司法》第75条的解读,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以公司股权的实现为前提,即股东资格从属于股权继承;第二,条款在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强调了其资合性的部分。
基于此,可以提出以下问题:第一,法律条文对于股权和股东资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的使用上是否存在混淆;第二,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否弱化人合性,凸显资合性;第三,公司章程应当如何有效安排股权继承等。
2“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之争股东资格、股东以及股权之间有着紧密联系:成为股东的前提是获得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者身份的象征,是法律赋予的地位;股东是股权的主体,凭借自身所掌握的股权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决策环节中,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收益;股权是股东权利的象征,投资者通过出资来获取相应的股权。
此外,在获取股东资格的过程中除了项公司履行出资,还需要经过相应流程,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等。
获得股权并不意味着其获得股东资格。
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股权,出资份额对于股东资格、股东以及股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1]。
首先,基于公司法有关公司地位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其主体性价值的意义是低于工具性价值的,即更强调其作为股东处置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工具。
换而言之,公司对外可以自身名义来开展相关活动,包括签订合约、起诉应诉等;对内,公司扮演了股东投资工具的角色,不涉及人格问题。
因此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继承人继承其相关的股权和随之而来的股份权利也合乎情理。
其次,股权中人身属性的权利是建立在财产权派生基础之上的。
股权是客体,股东是主体,在股东死亡后,股权并非丧失主体,只是由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而丧失权利行使者,在民法典中,已对财产权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公司法》在解决该问题的过程中,着重解决争议的焦点,并未对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加以重复,避免了法律条文之间的赘述。
公司法解读全面解析民法典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解读全面解析民法典公司法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公司法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对于公司治理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解析,探讨其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影响与意义。
二、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采取公司制形式组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
公司法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对公司运作、股东权利与义务、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法律。
公司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其性质体现了它对经济秩序的调整与规范作用。
通过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和法人责任等,公司法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完善市场机制。
三、公司设立与组织形式1. 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公司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设立公司需要提交设立登记材料,通过登记机关批准并获得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 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在公司设立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不同的组织形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组织形式是非常重要的。
四、股东权益与公司治理1. 股东权益的保障《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权益,包括股东的股权、利润分配、信息获取权等。
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权益保护,为股东行使投票权、收取红利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治理的规范公司治理是指公司内部组织及其运作机制规范的过程,旨在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民法典中对于公司治理进行了一系列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股东大会等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并强调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公司经营与责任承担1. 公司经营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经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注重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一^十四条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亦称XX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XX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兼采了无限公司和XX公司的优点,又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较优越、稳定的公司形态。
而股东作为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公司或个人遇到特殊情况时, 其权利应如何救济, 值得我们了解与探讨。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法人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作为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对公司的发展规划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可能由下列三种类型的股东构成:(1) 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2) 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 即指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或股份的人, 一般是由于公司成立后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人。
(3) 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相应的, 股东资格的取得就可分为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 增资新股东亦属于继受取得) 两类。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根据2005 年最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从条文得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种类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类。
内部转让, 即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一) 内部转让的条件。
由于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只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大小, 对重视人合因素的XX公司来说,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信任关系没有变化, 所以, 参照大多数国家立法例, 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很严格的限制。
赞比亚《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章程》
赞比亚法律第388章公司法本《公司法》为企业创建、管理、执行、以及停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企业或物业公司登记收费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国外注册公司在赞比亚商业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为上述相关事宜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4年7月12日)标准条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释义第二章股份资本和权利第三章催缴股份第四章留置权第五章没收股份第六章股份转让第七章股份过户第八章股票与证券的转换第九章变更资本第十章股东大会第十一章股东大会程序第十二章董事第十三章借款权力第十四章董事会的法律程序第十五章执行董事第十七章书记第十八章印章第十九章检查记录第二十章股息及储备金第二十一章资本利得第二十二章停业第二十三章赔偿第二十四章仲裁第二十五章股本第一章释义第一条(一)在本章行文规定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外:“法规”指代1994年颁布的《公司法》;“规定的利息率”是指在标准法律文件中,根据该法规例所订明的利息率;“印章”是指公司的公章,包括公司任意印章;“决议”是指一个公司的普通决议案;“书记(秘书)”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二)若将之应用于这些规定之中的某一条款,以之处理《公司法》中另一具体条款所处理的问题时,则其与本《公司法》中该条款的含意相同,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第二章股份资本和权利第二条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第三条除非该发行已在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特别决议授权,董事不得发放任何有利于任何个人的股份的权利或期权。
第四条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第五条(一)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四分之三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
新《公司法》与董事会有关的变化
新《公司法》与董事会有关的变化一、关于董事会的设置——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新《公司法》128条此次新增“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关于董事会的职权从总体上看,新《公司法》将公司更多的实际经营的职权移交给董事会,客观上强化了董事会对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的权力。
具体体现为:1、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发行债券,详见第59条第二款:“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详见第152、153条:“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特殊情形下公司合并的决议,详见第219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三、关于董事的新变化1、调整“执行董事”的称谓新《公司法》第75条不再采用“执行董事”的称谓,仅规定设一名董事,并明确由其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当然,如果公司章程自主约定执行董事,那就遵从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董事辞任新《公司法》第70条第三款新增关于董事辞任的规定:“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
3、关于解任董事根据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明确了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解任董事,且在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被解任的董事,有权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Live beautifully, dream passionately, love complete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导读:有限公司是一个常见的一个公司类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根据股权享有分红,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有:(1)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2)外部转让:根据合同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新《公司法》解读
新《公司法》全面解读一、出台背景我国的新公司法是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中国的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并于1999年12月25日对其做了第一次修改 2004年8月28日对公司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10月27日对公司法做了修正我国公司法这次的修改变动很大,首次在公司法中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人数要求注册资本做了变动。
意义:新法的实施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意义,1、鼓励投资创业。
原法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抑制了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活跃的投资需求,不符合一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一些投资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生产建设项目难以做到,并且项目开始注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
甚至有些投资人为了迈过高门槛弄虚作假,抽逃资金,扰乱市场秩序。
因此新公司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极大地鼓励投资创业。
2、将极大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如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融资性的公司形式,目前股份有限公司数量较少的根本原因是原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过高,许多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望而却步。
股份公司制度被束之高阁,甚至变成了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专利品。
抑制股份公司的发展,也就抑制了资本市场的发展。
新法降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同时扩大出资方式,债权、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其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
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
3、更有意义的是,新法将更大地促进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再就业。
公司制企业是私营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形式,新《公司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有利于私营企业的发展。
特别是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市场不再仅为国企改革和发展服务,也为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推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
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把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的不平等制度一扫而光。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公司法》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活动是由发起人进行的,没有发起人,就不可能设立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存在及对外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本。
为了保护股东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要求极为严格,除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外,还对该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了统一规定,以确保公司成立之后的经营规模及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达到一个最基本的限额。
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条件、程序作了严格规定。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进行,因此在发起设立情况下,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在募集设立情况下,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第1至七条)
公司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第1至七条)2017-10-24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任何法律通常都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公司法》的规范对象对内包括公司及其股东,对外主要指公司的债权人等。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作用和意义,首先,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各方利益冲突或纠纷时,可以运用《公司法》相关条文加以解决;其次,通过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最后,能够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案例王某与刘某及其他3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刘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开始盈利。
但5年后,公司突然新吸收了一名新的股东,而作为出资3万元的股东王某对此事却一直不知情,而且该名新股东进入公司以来,王某即被剥夺了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依照公司章程本应享有的按时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权利也没有了,而且他还发现了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有人假冒自己的签名,制作了假的公司章程,上欺工商局,下瞒股东。
评析股东是公司这个组织的合法成员,其权益理应受到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尊重和维护。
公司也必须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违背法律和有关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
本案中,王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股东与所属公司的关系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王某作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股东和所属公司应予以尊重。
然而,公司其他股东通过造假、冒名等违法手段,在未征询王某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接纳新的股东,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王某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4年新公司法基础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法基础知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一、股份发行1.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
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2.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4.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依照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6.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7.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8.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法》(选择题、案例题及其答案)
《公司法》习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A.无效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C.有效,其责任由长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长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答案】C【考点】分公司责任的承担【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不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
故正确答案是选项C。
【应注意的问题】分公司和子公司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下列关于公司名称的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但不是一种财产权B.公司名称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不是一种人身权C.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D.冠以“中国”字样的公司,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答案】D【考点】公司名称【解析】公司名称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
而且,在同一登记辖区内,相同行业的企业才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
因此,选项A、B、C错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D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根据排除法可得D为正确答案。
3.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五环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答案】C【答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解析】为了体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定程度的人合属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
Nothing can break you all at once, nor can there be one thing that can make you climb into the sky, walk slowly, and watch slowly. Life is a process of slowly accumulat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是什么?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其中,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而不记名股票的转让,则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权利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股份的占有和转让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内容。
那么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当经营,我们则需要明确其中恰当的程序流程,掌握相关知识,并合适地将所掌握信息应用在生活中,如此方能在经营公司的路上轻车熟路。
下面则为大家详细介绍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
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
新公司法(2018年修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对比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对比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国境内有住所;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注册资本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住所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 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 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最高权力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
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不必着急减资和实缴!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企业该如何应对?减资?实缴?还是再观望观望?01面对新《公司法》企业如何应对?1.注册资本虚高,及时减资如果注册资金高,到出资期限后,股东出资肯定比较难,减少公司注册资金是不错的选择;2.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回应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新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各个部分的内容都有新的规定,例如:公司组织架构的改变:(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和经理担任,该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这时,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期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股东知情权的改变,包括可以查询会计凭证,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查询。
……为了回应《公司法》的修改,建议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章程的修改,避免出现违背新《公司法》的情形。
3.垫资这是以前年度公司法(2005年)通常的做法,存在风险,一般不太建议企业这样做;4.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5.注销公司或者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散”,但是要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户这两种经营主体的特征是个人出资经营、收益和风险完全由个人承担,属无限连带责任;6.不再经营了,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公司不经营了,可以转让股权。
02不用着急!公司实缴资本有过渡期!2024年2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针对大家关心的新公司法实施后,存量公司如何实缴注册资本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3.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通 过 B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1/3以上监事通过 C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D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参考答案:B监事会议半数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是() A公司的注册资本 B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C股东享有的权力 D公司是否发行股份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哪些具备下列条件呢? 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境内有住所。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向社会公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明的义务。 有公司住所。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答案:B
《公司法》之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教学目的: 1.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2.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3.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4.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 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掌握)
(1)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方式有哪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掌握)
【设立的程序】
1、发起设立
股东认足出资 选举两会(董 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申请设 立 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 验资及召开 创立大会 董事会申请 设立缴足股款Fra bibliotek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职权] 1、缴足股款: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设立登记材料] 通过公司章程; 公司登记申请书;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选举董事会成员;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发起人责任 ] 2、验资及召开创立大会: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 选举监事会成员; 公司章程;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 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 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验资证明; 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 行审核; 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其身份证明; 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 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息的连带责任; 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 证明;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 3、申请设立: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立公司的决议。 公司住所证明。 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 申请设立登记: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承担赔偿责任。 4、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 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 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 数通过。 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熟悉)
案例分析:2003年4月1日,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B手工艺品进出口有 限责任公司、C商厦、D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E冷冻机械有限责任 公司、 F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六家公司商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其中A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B手工艺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公 司。C商厦与D食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E冷冻机械有 限责任公司与 F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外国公司。他们计划采用募集 设立的方式成立公司。总资本额为1200 万发起人认购 500万元,其他 700 万元公开向社会募集。在此期间,发起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向G有限 责任公司租赁了办公楼,委托G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办公家具。六家公 司首先起草了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相应股份后,召开创立大会。 但是,在大会上,却决议公司不成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认购与募集资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 2)因租赁办公楼,购买办公家具欠 G有限责任公司 150万元,如何处 理?已经募集到的700万元如何处理?公司设立过程中,还发生了14000 元的费用,如何处理?向银行借的5万元借款,如何处理? (3)这六家发起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D
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是() A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B公司章程的修改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参考答案:D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机构是() A董事会 B股东会 C理事会 D监事会
参考答案:A
股东大会一般每()定期召开一次 A 两年 B 一年 C 半年 D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