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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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一、各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一般界定

各国所得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基本可以表述为: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

收入总额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一)收入的各种来源(居民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也包括偶然所得);

(二)取得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三)收入是指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得益流入;

(四)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税法对收入总额的界定

新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三、对收入总额各组成部分的具体界定

(一)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企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具体包括现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货币形式以外的收入,包括存货(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债券的豁免等。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有别于货币性收入的固定性和确定性,通常按公允价格来确定收入额。公允价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

合法收入是指企业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通过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取得的经济得益。相反,非法收入就是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获取的经济得益,也就是说非法收入的取得方式和途径存在瑕疵。

毫无疑问,企业取得的合法收入应该并入收入总额纳税,那么非法收入是否也应并入收入总额呢?我们认为,在被依法剥夺之前,非法收入同样具有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应当与合法收入一样并入收入总额,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仅仅对合法所得征税,而将非法所得排队在外,就明显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对于诚实守法的纳税人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从实践上看,税务机关也很难在征税前准确判断纳税人的收入合法与否。但是对非法所得征税并不等于就承认其合法性,因为税法只能对纳税人行为是否违反税法作出判断,判断纳税人收入本身是否违法已经超出了税法的职能范围。

(三)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旨企业销售库存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货物取得的收入。

(四_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住宿、餐饮、金融、商务服务、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地质勘查、水利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股票、债券、债权等所取得的收入。

(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凭借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分配取得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

从经济性质上来说,股息、红利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也就是说,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是征过企业所得税的,之所以还将它们纳入收入总额,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由于股息、红利是纳税人进行权益投资获得的经济回报,是导致纳税人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得益流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取得的利息、红利纳入收入总额之中。但由于股息、红利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如果股息、红利再全额并入应税收入中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出现对同一经济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特别是经过的投资层次越多,融资结构赵复杂,重复征税的程度就越严重,因此,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是防止税收政策扭曲投资方式和融资结构、保持税收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税法中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以此来消除公司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

(七)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八)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十)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

(十一)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第(三)至第(十)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包括企业资产盘盈或溢余收入、罚款收入、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实现的收入、政府补助(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视同销售收入、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账款,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其中,企业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原材料等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以及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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