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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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公民***(以下简称甲方)和中国台湾公民***(以下简称乙方)于2016年05月09日在中国北京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甲方:***
国籍:***
身份证件及号码:***
住址:***
乙方:***
国籍:***
身份证件及号码:***
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双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合营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共同寻找市场契机,开拓国内体育运动项目的市场,同时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经营管理方法,加强公司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投资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为:预计公司的年收入将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乙双方出资如下: 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采用人民币货币方式入资。
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采用人民币货币方式入资。
第十一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需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1
2、解散公司;
3、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公司合并或分立;
6、决定和批准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7、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8、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9、决定建立分支机构;
10、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11、负责合营公司的提前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乙方委派2名,甲方委派1名。
第十七条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合营双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董事长1名,乙方委派;副董事长1名,由甲方委派。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第十九条合营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
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
存。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双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五章公司监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甲方委派产生。监事的任
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由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合营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由经理签署方能生效,需要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经理任期为三年,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一条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经理或副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
第七章税务、外汇管理、财务及审计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指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个会计年度应于合营公司成立之日开始。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单据、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