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1.14
•【文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安监三〔2013〕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
(二)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评价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
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14日。
安监总局25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细则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3术语和定义3.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4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5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6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 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五、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 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 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 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三同时”概念 第二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 同时”实施情况 第三部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施办法》(总局令第8号) 第四部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36号)
第一部分 “三同时”概念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计委、 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 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 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的要求。 ——“三同时”成为中国最早的环境管 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十六 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 5月12日):第十三条要求“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 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1、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2、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3、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4、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 的; 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6、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7、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监总局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9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2〕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作业场所的界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指使用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其作业场所的界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循有关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此,对于违反《条例》
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三、关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设置安全设施、设备有关适用标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监测、监控、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时,应当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等有关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七章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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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九章
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19•【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施行日期】2015.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有效实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请自行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联系人及电话:陆旭,************<带传真>)。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8月19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 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
企业中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金属有机物合成反应(包括格 氏反应)的间歇和半间歇反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开展反应安全风 险评估: 1.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工艺、新配方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以及国外首次引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应有下列防护目标: 低密度人员场所(人数<30人):单个或少量暴露人员。 居住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等。 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30人≤人数<100人):办公场所、商场、饭店、
娱乐场所等。 高敏感场所: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监狱等。 重要目标: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特殊高密度场所(人数≥100人):大型体育场、交通枢纽、露天市场、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2018年4月
一、关于领证品种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苏安监规〔2017〕1号)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产品品名虽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但未达到国家、 行业、地方和企业产品标准;
(二)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在购买的危险化学品 中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后销售或使用;
粉尘是指粒径小于75μm的固体悬浮物。粉尘类型:涉爆粉尘可以分为铝 粉、镁粉、铁粉、锌粉、钛粉、锆粉、炭黑粉等金属粉尘;煤粉、焦炭 粉、木炭粉等燃料粉尘;玉米粉、黄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等 农产品粉尘;血粉、鱼骨粉、烟草、棉花、茶叶粉、纤维粉、木粉、纸 粉等纤维鱼粉类粉尘;聚苯乙烯粉、橡胶塑料粉等合成树脂类粉尘、染 料粉等化学类粉尘以及其他类粉尘。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章危险化学品生产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经营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使用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五章无人值守“现场供气”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第七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第八章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第十章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一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三章化工专项整治
第十四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十五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六章在役化工装置安全设计诊断
第十七章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第十八章化工园区安全管理
第十九章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书》等10类共17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10月15日起使用。
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行印制,并通知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2年9月20日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负责人签字”必须由负责人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二、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是指“申请单位”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单位”栏,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4.07•【文号】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4月7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2013-3-8)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2)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2术语和定义2.1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1)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2)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
国家 安全 监 管总局 办公 厅 关 于 印发 危 险化 学 品 建 设 项 目安 全 设 施 设 计 专 篇 编 制 导 则 的通 知
Ci r c u l a r o f t h e Ge ne r a l Of ic f e o f t h e S t a t e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o f Wo r k S a f e t y o n Pr i n t i n g a n d Di s t r i b u t i n g S a f e t y
2
术 语 和 定 义
学品生产装置 ( 设施 ) 的。
2 . 4 改建项 目
2 . 1 危 险化 学 品
具有毒害、 腐蚀、 爆炸、 燃烧、 助燃等性质, 对
人体 、 设施、 环 境 具 有 危 害 的 剧 毒 化 学 品及 其 他
有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项 目为改 建项 目: 1 ) 企业对在役 危险化 学 品生产 、 储 存 装 置
6 ) 项 目装 置 的主要设 备 表 , 包括 名称 、 规格 、 操作 或设计 条件 、 材质 、 数量等 ; 7 ) 项 目外 部 依 托 条 件 或设 施 , 包括水源 、 电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项 目为 扩建项 目:
1 ) 企业建 设与 现有技 术 、 工艺、 主要 装 置 ( 设
施) 、 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 但生产、 储存装置 ( 设
施) 相 对独 立 的 ;
2 ) 企业 建设 与现有 技术 、 工艺、 主要 装 置 ( 设
施) 相同, 但 生产 装 置 ( 设施 ) 相 对 独 立 的伴 有危
险化学 品产 生 的。
2 . 6 危 险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等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欠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能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提升相关人员安全生产专业能力已经成为当前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十分迫切的任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提升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提升专业知识培训重点(第一版)》。
各地区、各单位要结合重点考核内容,依法强化对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对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及安全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要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确定的重点内容,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考核未通过的,不予办理相关企业的安全许可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提升专业知识培训重点》确定的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附件: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2.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提升专业知识培训重点(第一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附件1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第一版)一、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框架。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最新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安监总厅管三函76号最严条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安监三〔2013〕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二)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项目设计、评价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爆炸性予以分析,确定是否具有爆炸危险性。
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月14日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切实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设计源头遏制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一)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规定的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相关工程设计资质。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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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皖安监三〔2013〕8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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