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冷教通〔2010〕38号文件
永州市冷水滩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学籍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入学
第二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小学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就
近入学原则,且不得与入幼儿园、入学前班挂钩,不得招收择校生;跨区域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升学考试,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学生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辖区内的户籍、房产证等相关证明,经学校查证后报到入学。
第三条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招生,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采用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与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招收新生,严禁另行组织其它任何招生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其它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第四条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高中不得超过55人。学校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试成绩作为编班依据。教师必须均衡配置。
第五条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号。小学、初中、高中学号由区教育局统一编定,编定方式为“入学年度代码(1-2位数)+学校码(3-8位数)+流水号(9-12位数)”。学生入校后三周内,学校应组织新生信息的录入,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班级、父母姓名、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相片(以上信息缺一不可),并填写好全区统一的学生花名册、学期报到册;每学年度的一年级、七年级新生学籍名册应于学籍异动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区教育局基教股备案;高一新生注册信息由学校提供,经区基教股审核通过上报。
第六条各学校要建立控流保学责任制,认真做好控流保学工作,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要达到100%,巩固率达到99.5%以上;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以上,巩固率达到98%以上。初中、小学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对辍学学生,学校要采取措施劝其返校学习。
第七条学籍证是学生身份的有效证件和参加各项考试的必备证件(无学籍证者不允许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项考试)。转出、退学和休学的学生必须及时收回原学籍证;转入、复学的学生必须及时补办学籍证。
第八条严禁举办重复教育。所有全日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重复教育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二章转学
?第九条小学、初中学生因户口迁移、实际居所变更、父母亲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普通高中之间,一般不准转学。普通中学学生可以转入职业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普通中学。
区内转学程序:(1)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材料 (户口迁移证明、居所搬迁、工作调动、其它原因转学的有关证明) 向转入校申请转学,转入校同意后,向转出校发《冷水滩区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2)转出学校同意后在《转学申请表》上盖章(一联自存,另一联交转入校存档),并开具《转学证》发放学生档案,转入学生须持转学证、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跨县(区)转学,须经双方学校所在县区教育局审批。
第十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转学手续的转学学生,一律不予承认学籍。未经基础教育股审核,擅自接收学生已造成即定事实的,一律不安排学号,由此所带来的后果由学校负责。初三学生在本区以内原则上不再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由校长决定。异动手续由学籍专干按规定办理,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对手续不全者,有权拒收。转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始前办理。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区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学。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学生,应责令其休学;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由学校开出休学证书。一至九年级休学的报区教育局基教股备案,高中休学的报区教育局基教股,并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第十四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教务处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十五条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报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退学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十七条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后,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而逾期两周不来学校复学或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7节课计算)的;
3、擅自离校一月以上的。
第十九条高中学校向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报告退学学生情况,经审核同意后在该生的记录上标识“退学”的异动记录,且该生学籍号不得再分配给其他学生。
第五章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学生升级、留级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高中学生修满规定课程学分,德、智、体、美诸方面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可补修应修学分或留级,但每学年留级学生比例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留级、跳级学生限于本校范围内,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予肄业。
第二十二条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成绩特别优秀,并提前修满规定课程学分,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由学生和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跳级;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优秀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凡受到学校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处分。小学、初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高中学生可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处分学生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前告知原则。学校处分学生的依据必须是学校公布后的《学生违纪行为处罚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2、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必须以教育为主,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给予处分要与违纪情节相一致。3、程序适当原则。学校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必须听取学生干部、任课老师及违纪学生本人的意见,并由校委会研究通过,校长签发。4、复议纠错原则。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