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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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广告:是指经营者为了达到商业目的,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公开宣传。

3、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一般包括具有秘密性质的市场以及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商业情报或信息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励手段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行为。

5、横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实施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限制购买或开发、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找不到横向垄断这个概念,只有横向垄断协议)

6、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7、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常见的滥用行为,指的是支配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方提出不同的价格条件或要求不同的其他交易条件,从而人为地使部分交易相对人处于有利的地位,而另一部分人处于不利的竞争状态,危害了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竞争秩序。其中最常见的、也是危害最明显的是价格歧视行为。

二、选择题(从略):主要看《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简答题:

1.什么情况下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对于“特有性”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过,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什么情况下推定有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可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三种情形:(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同时规定,在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下,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论述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五选二)

一、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一起构成了竞争法,因而二者之间具有许多相同或相通之处。

首先,二者都是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的,都旨在维护或营造自由的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发挥正常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二者之间关系密切,相辅相成。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适用会发生竞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性质不尽相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被归属到私法的范畴中去

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是典型的经济法

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保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制竞争行为的原则有所不同

第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立法理念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在具体适用时可能会产生冲突。

二、与民法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

首先,民法调整权利主体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调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平等的竞争关系。可以说,经营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市场竞争则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交易。因此,民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其次,不正当竞争起源于民事侵权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最后,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中,民事责任处于主要的和基本的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之间也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举其要者有:

首先,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调整国家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关系,突出强调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查处和行政处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非常浓厚的公法色彩。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从反面禁止其从事特定的竞争行为,而侵权法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则在于从正面保护权利主体的的权利或法益。

最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而民法规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为条件。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同样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同样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功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都属于广泛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起着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它是为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以及在拾遗补缺的意义上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和经营成果等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因此我们又可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与消费者保护法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属于经济法范畴,它们都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溶为一体,都规定了多元的法律责任。不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保护特定的主体——即消费者——的角度规范市场关系的,因此其以民事规范和民事责任为主,以行政规范和行政处罚为辅。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为出发点的,具有鲜明的行为法属性,因此在其规范和责任方面,民事规范、民事责任与行政规范、行政处罚二者并重。

五、与产品质量法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产品质量,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责任,保护产品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一样,也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二法也都将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溶为一体,都确立了多元的法律责任。不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不同,产品质量法是从市场交易中的特定客体——产品质量——的角度来调整市场关系的。

竞争法B卷

一、名词解释:

1、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所取得的良好的社会综合性评价。

3、技术信息:即为技术所承载的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的信息:1、表达型的技术信息(可以用文字、图形、符号等为载体表达的)2、未表达型的技术信息(存在于技术研究者的头脑里,表现为技能、技巧和经验)。

4、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常见的有两种:一是附加不合理条件,二是在招标投标中非法串通。

5、纵向垄断协议:又称垂直协议,指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于同一行业上不同经济环节的经营者之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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