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流动商贩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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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流动摊贩法律规制研究

摘要: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社会出现下岗、失地、失业

的人员不可避免。在这些人群当中,相当一部分人为了生存,出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特别是就业困难,选择了摆摊。对于这些人来说,街道是他们养家糊口的最佳场所。由于流动摊贩在经营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政府部门对此基本上采取反复取缔的政策。但是,由于这些街头流动摊贩具有无技术、无资金、无社会关系以及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等特点,属于弱势群体,完全取缔摊贩无异于断了这一部分人群的生活来源,所以如何治理分布在我国各大城市的流动摊贩,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城市发展、管理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对比其他地区对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措施,提出对我国流动摊贩法律规制的设想。

关键字:流动摊贩,商法,法律规制

一、我国流动摊贩相关内容概述

(一)流动摊贩的概念及特征

摊贩,又称“小商小贩”,在中国由来已久。《史记·平准书》注:“古人未有市,流动摊贩,又称为小摊贩,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营业时间,没有营业执照,从事小规模商品销售和服务的个体经营者。该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流动摊贩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主要由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生活在城市社会结构的底端;另一方面,流动摊贩是一种在社会中现实存在的经营形式,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缺乏相关的规范和有效的管理而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从概念出发,可以看出流动摊贩具有如下特点:经营的流动性与灵活性;经营规模小,涉及行业面广;没有经营执照。

(二)我国流动摊贩的立法现状

我国流动摊贩的立法体系偏重于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内容主要涉及流动摊贩的备案登记、经营管理、免于工商登记范围等。对流动摊贩的性质、主体资格等未有详细规定。以下,笔者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对我国流动摊贩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

1、国家层面上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公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五条规定了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流动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受到该法的调整。2009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摊贩有相关法律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即对于食品摊贩,法律上明确了鼓励其由流动向固定转移的倾向。

国务院早在2002年12月就公布了《无照经宵查处取缔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八、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可行使的职权和管理方式。第21条规定了无照经营的例外情况,即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的不认为是无照经营行为。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5年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发布了《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都有涉及流动摊贩的相关问题。其中《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在免予工商登记个体经营者备案内容中对经营场所的描述是经营地点或流动经营的流动范围。《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第五条中规定:“对农村流动摊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并建立备案制度,对其经营行为加强监管。”2011年9月30日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该条是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授权性规范,未涉及摊贩法律制度的内容。

2、地方层面上立法

以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为主,主要涉及食品摊贩问题。如山东省、浙江省、湖南省、上海市、北京市、重庆市等地都已陆续制定食品摊贩的条例、管理办法或发布工作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三类食品摊贩的监管部门。其中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7月发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该办法已于2011年12月生效。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确定相应的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已于2011年9月生效。第二十二条第二、二款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食品摊贩在前款规定的区域(点)、时段内经营的,应组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条明确了流动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间以及进行登记的相应主管机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已于2013年4月生效。其第十五条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划定临时区域、规定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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