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立案管辖实务(2016)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 法 院 管 辖 诉 讼 标 的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以 下 (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其他十六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 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涉外民事2000万以上。
类案由。 (立案问题解答(二))
撤销之诉收费
起诉要求撤销《хх协议》的案件,如何收取诉 讼费? 答:起诉要求撤销《хх协议》的案件,可比照 我院沪高法〖2000〗478号通知中合同效力的 确认之诉的收费规定收取诉讼费。
关于涉外案件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经常居住地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 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 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作为例外有涉及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独资 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 司、外国银行分行)的商事纠纷案件,其诉讼 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 法院公布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 议纪要)
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
最高法院法复〖1996〗5号《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如当事人在诉讼 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 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因此,当事人诉请要 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计收诉讼 费。该“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依照最高法院(2003) 民立他字第1号批复的规定,仅指除合同额外的其他 请求额,如赔偿、返还数额等。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只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提出其他请求的,则按财产案 件最低收费标准每件收取80元诉讼费。
登记立案管辖实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管辖审查的法律依据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 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 形,予以处理: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 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意见》 第二百一十一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 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 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3、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1)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理解
这一提法是将全国法院第七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跨地区案 件的提法转换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用语。因此对 上述规定的理解:①一方当事人不在本辖区,是仅指原告或被告 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本辖 区情形。共同诉讼场合,原告或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属 上述情形;②第三人无论是有独三或无独三,均不作为确定跨地 区的考虑因素;③对于滥列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多外原告或被告, 企图获得上级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可作必要的审查。(立案工 作指导2008年第1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一终 字第17号 )
(一)级别管辖
普通一审民、商事案件
1、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海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审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2、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高院管辖诉讼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级别管辖与诉讼标的额确定
1、及利息的计算。要求当事人将相关利息等 内容计算至起诉时止,在与本金合计后确定级 别管辖标准及诉讼费收费基准。
2、变更登记是行为还是按标的额。诉请直接 指向的是行为本身的,如拆除违建、排除妨害 行为等属非财产案件。如诉请指向的是财产但 这一财产交付需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完成,如 变更房产登记、股权登记等,均为财产性案件, 应根据所涉财产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诉讼费。
确认之诉收费
民商事纠纷中涉及财产的确认之诉如何确定案 件受理费的问题? 答:根据我院沪高法〖2000〗478号通知精神, 凡涉及财产的确权和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按 所涉财产的价额或金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 收费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诉讼 费。确权后,若当事人就同一标的再提出给付 之诉的,在原确认之诉所涉财产数额内,收取 80元诉讼费。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中“住所地”的
识别标准是什么?
答:如当事人是公民的,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 确定是否属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当事 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根据经常 居住地确定。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确 定。
(2)例外: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 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 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确认之诉的理解
在此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根据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及确认之诉的分类,新设立了一些确认类的案由, 如物权确认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等。在使用这一类案 由时,应明确的是: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 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其特点在于,人民法院 仅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无须 判令当事人为一定给付,也无须改变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 在的现状。因此,只有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中只包括确认的 诉讼请求,才可适用确认类案由,若包括了其他给付、变 更等诉请,则应以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再适用确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