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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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考试资料)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
么条件?
二. 甲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买方,合同规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 .甲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但数量没少,乙把货收下了,但不肯付款!乙的这种行为合法吗?它可以这样行使所谓的"后履行抗辩权”吗?
答:乙公司的行为不合法,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
第一,甲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要看是否构
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如果构成,乙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但
如果仅属于一般性的违约,乙公司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只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甲在约定时限后完成交货,同时乙把货收下了,这时乙方的先履行抗辩权已经消失了,乙方必须交付甲方货款,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同时乙方仍然有权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 1999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
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
于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
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 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
乙于12月5日将电
视交付给甲商店。
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
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
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
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
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
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
请问:(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为什么?(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为什么?(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1已经成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
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不是。
因为乙交付的电视根本无法正常使用,致使甲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甲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3、不完全正确。
第一,甲乙之
间并非双方违约,而是乙违约,甲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第二,甲乙之间并非互不承担责任,而是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则不需向乙承担责任;第三,因乙已构成根本违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是正确的。
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四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
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
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
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答: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
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
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
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
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
则。
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各白范畴
一、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和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
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而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力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大误解订立
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力待定合同,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已经成立,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
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行为人代订合同的效力待定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待定。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
五,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的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
甲公司
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
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合同。
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这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万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
价款20%的违约金。
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
铁路运输过程中于7月
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
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
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给丁公司。
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
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
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 3. 6万元的
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一、理由是甲公司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而无需等到期限。
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够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二,因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由约定的合同
履行地B县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也是B县。
三、空调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因为合同法规定,交付为灭
失风险的转移条件,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即乙公司承担。
四、合同法规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只能选择适用,选择了定金,就不能再要求支付违约金了。
五、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
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因为丙公司在付清款项前没有空调的所有权。
其只有付清货款才取得全部所有权。
因此,效力尚未确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六1.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
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
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
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
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
请回答:(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2)甲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
失?
2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
1998元。
某日,顾客张某进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
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张某,要求
退货或补足差价。
张某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
商店遂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请回答:(1)商店与张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商店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案例一
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
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案例二
1、商店与张某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
商店将相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已经构成了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商店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
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商店可以提出请求,如果是撤销合同的话,双方就应该返还原物和价款,也就是退货;如果是变更的话,就是按照正常价格购买,要补足应付的价款
七(可撤车肖)1,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
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
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
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
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1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
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
答:1 .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
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
行使撤销权。
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
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
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
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3, 某市百货公司通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00元。
周某于月初
得知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即将到期的定期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
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公司又宣布说:因主管部门未批准,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
的租户到公司协商处理办法;未办理手续的,百货公司不再接待。
周某认为百货公司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所以要求百货公司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以及利息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 .百货公司发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由于此要约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发布之日就应视为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因此不存在要约撤回问题。
2.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中,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发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另一方面,就周某来说,他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因此对他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
所以,百货公司宣布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合同已经成立。
3. 因此,周某的损失百货公司应该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具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
A,(无效合同)甲已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已方购买20万瓶劣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紧,只付了15万就将货物全部提走,乙方一再追付无道,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
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4、该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答:1、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
效。
很显然甲乙双方所订立的是违法法律规定的合同,故是无效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甲乙双方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移交给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4、合同无效至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