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房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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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房与设施管理规定
一、目的:建立生产厂房与设施管理规定,保证生产厂房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确保产品质量。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房包括一般生产区和洁净厂房的管理。
三、责任者:各车间主任、各车间操作人员、质管员。
四、管理规定:
1、生产厂房的设施计项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各相关专业的技术法规以及具体品种剂型的生产工艺要求。
2、生产厂房的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
3、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要求的空气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4、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并制定和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5、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型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
6、生产厂房要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洁规程并落实执行。
7、生产区和储存区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
8、洁净室(区)内各种管理、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9、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明度宜为300勒克斯;对照明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局部照明,厂房应有急照明设施。
10、洁净室(区)配电设施、照明设施应符合《电气照明的管理规定》。
11、进入洁净室(区)的空气必须净化,并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划分空气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应定期监测,监测结果应记录存档。
12、不同洁净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设施,人流、物流走向合理,人与物经过净化后方可进入洁净室(区)。
13、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出入口应分别设置,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宜设置专用出入口,洁净厂房内的物料传递路线尽量要短。
14、洁净室(区)内应只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和设施。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15、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采用吊门、转门、推拉门及电控自动门。
16、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密封。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静压差应大于5帕,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帕,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
17、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ºC,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18、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产品产生污染。
19、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区)之间的人员及物料出入,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0、洁净厂房的照明、排、给水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要求。
21、厂房必要时应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22、与医疗器械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23、仓储区要保持清洁、干燥、照明、通风等设施,其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仓储区可设原料取样室,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如不在取样室取样,取样时应有防止污染的措施。
24、根据产品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25、质量管理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留样观察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与产
品生产区分开,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26、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防震动、防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27、要按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
27.1 不准随意增加建筑物的荷载,确属必要增加时要进行核算,并办理审批手续。27.2 不准乱拆建筑物荷在墙面、楼面、屋面上乱打洞,确属必要,须办理审批手续。27.3 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有腐蚀介质环境中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设施要加强维护,若有损坏要及时修复。对防震、避雷等设施应妥善管理。
27.4 及时清理地面、楼面、天沟、雨蓬、屋面的积尘。
28、检查与检修:
28.1生产部每月对生产厂房进行检查,查看厂房的地面、墙面、吊顶、门窗有无裂缝、脱落,是否完整无损;主要承重结构有无超载,腐蚀等,并填好《洁净厂房检查记录》( CS-JL-002-00 ),检查记录的主要内容有:检查项目、检查区域、检查结果、备注等。
28.2制订检修计划,大修要项目清楚,方案明确,有施工图,有验收标准,由管理、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填好《厂房维修、保养记录》(CS-JL-001-00 )。检修记录的内容包括使用部门,检修部门,本次修理时间及上次修理时间,使用情况,检修人、验收主管,操作使用人等。
28.3对洁净厂房的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维修,填好《洁净厂房检修记录》( CS-JL-003-00 ),记录主要内容为保养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保养操作方法,保养人等及保养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