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洛阳担保公司判刑案件-地区经理-推荐word版 (20页)
【精编范文】担保追偿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word文档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担保追偿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一:实现担保物权强制执行申请书 (杨朝)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xx年4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xx0429xxxx,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xx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0102xx0429xxxx,住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事项:1、申请贵院依法执行已生效的(201X)成华民担字第 xx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xx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经贵院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如下(201X)成华民担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xx所有位于成都市x房屋(权:xx),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xx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余额部分再优先偿还xx欠申请人xx借款本金及利息(xx欠杨朝借款本金为300000元,利息从201X年11月9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及xx应支付xx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
”现该裁定书已经生效,现特申请对本案依法移送执行。
此致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篇二: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边志强,男,47号,汉族,个体,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和德龙都小区2单元3楼。
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泰市凤凰东路68号。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园艺所东乐花园F2座,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公司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X)内民一经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国担”被封后的88天
“国担”被封后的88天作者:暂无来源:《民生周刊》 2013年第26期回到洛阳,送走客户经理后,席红伟再也忍受不住煎熬。
他来到洛阳市西工区公安分局报案:洛阳市国担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因违法吸收公共存款“去向不明”。
本刊记者吕天玲陈沙沙距离7月17日已经整整过去了88天。
在国担投资公司工作的李安始终不敢相信,自己的公司被查封了。
曾由他千挑万选认定为前途无限的工作,也一并被公安局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李安自家的存款加上筹来的资金共计近百万元,顷刻间化为了泡影。
7月17日,李安刚刚上班三个月。
在办公室看到警察的一瞬间,他意识到“国担出事了”。
在警方登记完姓名后,他了解到内情:由于联系不上董事长,公司财务总监席红伟在去河南郑州寻找无果后,随即报案。
从同事口中他还得知,这家看似不起眼的投资公司,吸纳资金总额竟然高达6.37亿元,受害人超过4000余人,涉及受害家庭上万户。
投资、担保公司跑路,在2013年的河南省洛阳市并非第一次发生。
5月,大华投资担保公司老板卷走两亿元资金。
7月,“国担”查封三天后,位于其楼下的恒生投资有限公司也发生了董事长跑路事件。
洛阳城内,投资、担保公司个个如履针毡。
多米诺骨牌已被推倒。
董事长神秘失踪在看守所里呆了三天,李安逐渐了解了来龙去脉。
7月16日,客户王宇按约定时间到国担公司提取已经到期的200万元现金。
而此时,据他人透露,席红伟发现公司账户上只剩有50万元。
据《民生周刊》记者了解,“国担”公司客户如果需要提取大额现金,必须提前通知自己的业务员,再由该业务员通知财务部门,通过财务人员将资金打入客户账户。
据知情人士所述,王宇的现金其实已在16日前到期,但因为“国担”账户上一直无钱支付,故被一再推迟。
原已约定好的15日取钱,再次被推迟到16日。
面对账户上仅剩的50万元现金,席红伟坐不住了。
他随即试着与董事长、国担公司法人郭国旗取得联系。
电话拨去数次无人接听。
听说郭国旗可能会去郑州看望住院的岳父,下班后,席红伟约上几个客户经理连夜赶往郑州,却未找到郭本人。
【精编范文】经济法案例-推荐word版 (1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经济法案例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河南种子案201X年5月,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该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
201X年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以伊川县种子公司没有履约为由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请求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同意赔偿,但在赔多少钱上,双方争执不下。
该案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种子价格是适用市场价还是政府指导价——根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出台的《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大概需要赔偿2万元;但根据1998年的《价格法》和201X年的《种子法》,应该适用市场价,应当赔偿损失70万元。
本案审判长李慧娟,女,30岁,刑法学硕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5月27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最后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近60万元。
判决书认为:“《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法官判令伊川县种子公司按市场价进行赔偿。
伊川县种子公司不服判决,遂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最终未履行。
国企人员违规担保指导案例
国企人员违规担保指导案例
【典型案例】
李某,男,中共党员,某县担保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简称“担保公司”)总经理。
2015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私人多次向服务企业放贷,约定按照月息2分收取利息。
其间,部分借款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为了收回借款及利息,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帮助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及利息,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还款时,由担保公司代为偿还。
截至案发,李某个人获利100万元,担保公司累计发生代偿200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担保公司负责人向服务企业放贷,并利用职务便利让担保公司为服务企业担保,从银行借款偿还个人放贷,其违规获利的行为,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违反了廉洁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明知服务企业无力还款,还违规让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从银行获取贷款,偿还自己的借款和利息。
表面上担保公司代偿给银行,实际上形成了担保公司代偿李某个人放贷,其转嫁风险的对象和获取利息的来源都是担保公司,涉嫌贪污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作为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利用职权让担保公司为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的借款企业提供担保,让自己获利,却放任担保公司的代偿款无法追回,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应定性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桂稳成案件涉及的法律详情(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桂稳成,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原系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人。
2018年,桂稳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0年,桂稳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该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以下将从案件基本情况、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涉案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某单位2. 涉案时间:2010年至2018年3. 涉案金额:约5000万元4. 涉案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三、涉及的法律问题1. 贪污罪(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具体分析:桂稳成在担任某单位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冒领、截留、侵吞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2. 受贿罪(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具体分析:桂稳成在担任某单位负责人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3. 挪用公款罪(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具体分析:桂稳成在担任某单位负责人期间,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判决结果1. 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案例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案例投资担保公司通过银行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经常性的发放贷款,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金融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此类委托贷款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保证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2日,金财公司与亿丰铝业公司、洛阳银行营业部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份,约定由金财公司委托洛阳银行营业部向亿丰铝业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期限为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5月21日,利息按年21.6%计算。
同日,金财公司与洛阳银行营业部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洛阳银行营业部代为金财公司办理该委托贷款有关操作工作。
同日,金财公司与华林木业公司等三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王国强等九人向金财公司出具《保证承诺函》,为2000万元委托贷款向金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金财公司即委托洛阳银行营业部将该2000万元借款支付亿丰铝业公司。
2015年5月21日贷款到期后,亿丰铝业公司未依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亿丰铝业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分别向金财公司两次分别偿还50万元、120万元。
各保证人未向金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金财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亿丰公司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亿丰公司辩称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各担保人辩解担保合同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金财公司系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范围为,贷款担保等各类担保及融资咨询等中介服务。
金财公司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洛阳市诺铭耐火材料厂、洛阳市晋丰商贸有限公司、伊川县双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三次)等多家企业出借资金收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并经法院诉讼。
裁判结果: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6)豫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亿丰铝业公司偿还金财公司贷款本金1830万元及利息;华林木业公司等三公司、王国强等九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亿丰铝业公司追偿;驳回金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精编范文】张伟受贿案-推荐word版 (10页)
【精编范文】张伟受贿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张伟受贿案张伟受贿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汉中刑一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伟,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98年2月任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201X年6月至201X年4月任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整理中心主任,201X年12月至捕前任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住(略)。
201X年4月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汉中市人民检察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张庆荣,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1X)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受贿罪,于201X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X年8月11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张庆荣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收受汉中市大地开垦有限公司经理郭金华现金27.9万元。
201X年下半年的一天,汉中市体育馆职工郭金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中心主任张伟。
201X年9、10月的一天,张伟告知郭金华,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建议郭金华成立个专业复垦公司,参加项目的招标。
随后郭金华决定成立一个复垦开发公司,并希望其公司成立后在承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工程时张伟能给予照顾,郭金华向张伟许诺公司成立后给张49%的“干股”,张表示以其弟张丕的名义同郭合伙。
同年11月,郭金华在张伟及张丕未出资的情况下,注册登记成立了汉中市大地开垦有限公司,郭占51%的股份,张伟以其弟张丕的名义占49%的股份。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7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慧【审理法官】李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莉;李留见;李捷建【当事人】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莉李留见李捷建【当事人-个人】李莉李留见李捷建【当事人-公司】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来蓓蕾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赵晓阳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来蓓蕾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赵晓阳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来蓓蕾赵晓阳杨书伟【代理律所】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河南松皓律师事务所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莉;李留见;李捷建【本院观点】本案中,群安公司向李莉出具的收据明确载明利息转存和换收据,一审就此认定2018年6月1日群安公司出具的收据系双方对之前借款本金的重新确认及对利息的结算并无不当,故群安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以63262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错误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群安公司向李莉出具的收据明确载明利息转存和换收据,一审就此认定2018年6月1日群安公司出具的收据系双方对之前借款本金的重新确认及对利息的结算并无不当,故群安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以632625元为基数计算利息错误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精编范文】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推荐word版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篇一:李自刚与王建臣、徐现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李自刚与王建臣、徐现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201X)长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自刚,男。
被告王建臣,男。
被告徐现平,男。
原告李自刚诉被告王建臣、徐现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元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范国宏独任进行了审理。
李自刚、王建臣到庭参加诉讼,徐现平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自刚诉称,1985年5月,王建臣与王清运、王清兰合伙开批发部时,借我现金5万元,经多年陆续给付,仍欠部分借款未付,诉讼要求徐现平给付现金4857元,王建臣给付借款17443元。
王建臣未提供答辩状,审理中辩称,承认欠李自刚款,同意分期给付。
徐现平未提供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1985年5月,王建臣、徐现平与王清运(已故)、王清兰(已故)合伙开批发部,借李自刚5万元,后经陆续还款,仍欠部分借款未还,经进行核算于201X年10月11日,王建臣向李自刚出具了17443元的借条,201X年10月13日,徐现平向李自刚出具了4857元的借条,经李自刚多次催要,二人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王建臣、徐现平分别借李自刚款17443元、4857元属实,事实清楚,有二人向李自刚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王建臣、徐现平应承担给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建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自刚17443元。
二、徐现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自刚4857元。
宝路升(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宝路升(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宋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14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兵刘伟魏献忠【审理法官】刘兵刘伟魏献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宝路升(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宋国强【当事人】宝路升(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宋国强【当事人-个人】宋国强【当事人-公司】宝路升(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李山山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李山山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高阳李山山【代理律所】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宝路升(洛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宋国强【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宋国强与宝路升公司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宝路升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权异议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宋国强与宝路升公司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宝路升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首先,宝路升公司认可涉案借据的签章真实,但主张借据系伪造,内容系复印到借据上的,一审开庭时,法庭询问宝路升公司是否申请鉴定,宝路升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故宝路升公司主张借据系伪造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宝路升公司一审时辩称支付至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晋灿乐账户的款项宋国强偿还的其个人债务以及涉案款项系宋国强股份应付款项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再次,宋国强要求宝路升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提交有宝路升公司出具的借据,宋国强向宝路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晋灿乐、股东宋国杰转账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宋国强与宝路升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宋国强已经按照借据上的约定“转宋卡"、“转晋卡"履行了款项的支付义务,故宝路升公司诉称其公司没有对外借款的意向,其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精编范文】被推荐人在哪些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优秀word范文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被推荐人在哪些方面的能力有待提高?篇一:推荐信的责任单位推荐信篇二:【推荐信】公司领导推荐信【推荐信】公司领导推荐信xx先生/女士:我谨作为 xx先生在集团工作四年间的直接领导写此推荐信。
今日的xx与四年前的他相比,已经产生了非常显著的变化。
而作为一位独立承担责任一个分厂所有行政事务的管理者来讲,这些变化亦是他个人在管理与领导能力上日趋成熟的真实体现。
对于他这四年来在分厂所作出的杰出贡献,如完善分厂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行政服务品质、连续三年被评为集团6s优异奖等,我不作赘述,因为这些只能代表他的过去。
我将从沟通、学习与传播三地方对他作出适当评价,以期您能对他有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
他首先是一位乐于沟通且善于沟通的管理人员。
尽管曾经在工作中因为沟通不足导致工作失误的发生,但他能够直面自己的不足,而主动改善沟通方法,加强与服务对象职员工、与生产部管理层的沟通,从而改变并形成了一种较为民主的分厂行政事务决策模式。
这种改变产生了巨大的粘合力,把生产与行政紧密结合起来,以行政来支持生产,并在生产促进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他还是一位乐于学习且善于学习的管理者。
作为一名基础管理者,他这四年来的学习实践集中在三个地方,一是从失误中学习,一是从同事的成功经验中学习,一是从外界培训及自我学习中学习。
他把所学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从他所取得的成就直接且充分呈现了他在学习上谦虚与勤奋,充分呈现了他在管理实践过程中对学习的不断检验与总结,充分呈现了他在为丰富其职业生涯而开展的拓展性学习、关联性学习中所表现出来的追求心!更为难能可贵的是,他带动了一群人对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的兴趣与尝试!他更是一位乐于传授并不断升华管理理念的职业人士。
耐心传授并不断升华管理理念,是一项真正的管理者必须做到且永无止境的工作。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童国栋与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童国栋与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45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童国栋;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童国栋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童国栋【当事人-公司】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李丹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新平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李丹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新平李丹阳【代理律所】陕西彬泽律师事务所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童国栋;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童国栋与宏矗公司之间是否存有债权债务关系,所涉款项本息应如何分别认定计算,童国栋诉请的律师费用有无依据。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童国栋与宏矗公司之间是否存有债权债务关系,所涉款项本息应如何分别认定计算,童国栋诉请的律师费用有无依据。
童国栋诉请宏矗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有宏矗公司2018年6月28日出具的《以房抵债意向书》证明,且本院(2020)陕01民再82号《民事裁定书》亦认定初始发生在童国栋与王建党之间的借款,已在童国栋与宏矗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双方权利义务清楚明确,依法应予认定支持;因《以房抵债意向书》并未涉及借款利息约定,而利息1分系宏矗公司向骆生学出具400万元借条中的承诺,故童国栋诉请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没有依据,且与本院生效裁定已认定在童国栋与宏矗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而其诉请的律师费用亦无依据,依法均不予采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洛阳担保公司判刑案件-地区经理
篇一:圣沃担保公司判决书
圣沃事件10月13日,数百名投资者扯起横幅,上面写道:严惩圣沃担保公司
负责人,以归还10
多亿元血汗钱。
此后数日,这样的诉求表达还在继续。
而事件的起因是,该公
司对于众多出资客户的投
资无法兑现,此种情况已持续一月有余。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实地了解,保守统计这家公司涉及投资者的资金总额在10
多亿元,目前这些资金去向成谜。
河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负责人告诉记者,圣沃担保公司没有经营牌照,属于非法经营,
所吸资金为非法集资,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这是继今年郑州诚泰事件、洛阳盛归来事件等之后,河南担保业再度引爆的担保危局,
由此导致的蝴蝶效应,使得众多担保公司面临生死一线。
有投资者投入6000万没有明星担保公司的光环,也无大量广告信息的宣传,在投资者眼中,比起其
他担保公
司,圣沃公司略显得低调。
这家成立于201X年9月1日的担保公司,其注册
资本仅为5000万元,法人代表为于兆
筠,办公地点位于郑州金水路浦发国际金融中心。
而在过去的一年中,这家并
无过多光彩的担保公司,涉及吸储业务胃口惊人,目前所知
金额或高达10多亿元。
有投资者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自己将多年来
用于开办养鸡场以及向亲戚朋友借
来的共计6000万元,全部放在了圣沃担保公司,以期理财。
与洛阳盛归来事件中更多涉及散户不同,郑州圣沃担保公司的投资者,大多在千万元之
上,这些大额资金不断码高了圣沃公司负责人的“自信”。
承诺给投资者的利息不等,月息1分3、1分5、1分8,更高的达到2分。
正是这样高
息揽储,让投资者放松了警惕。
时间定格在201X年9月19日,圣沃担保投资者的噩梦从此开始。
这天不少人发现,投
资利息不能按时兑付,恐慌顿时袭来。
此时,更多的投资者还蒙在鼓里,甚至有人在此后数天时间内,仍然不断地将自己的积
蓄放置进来,期望获得高额的回报。
但是在这轮“钱生钱”的游戏之中,圣沃担保公司坐上了由“盛极”到“破裂”的过山
车,投资者利益受损。
登记受害者已逾800人 10月17日,位于浦发国际金融中心圣沃担保公司的710和1205两处办公地点,均大门
紧锁,大厅内报纸散落一地,桌椅横斜。
自从投资者在10月13日、10月15日两次表达诉求以来,郑州市经侦大队开始介入此
事,随后控制了圣沃公司的相关人员。
这其中,包括圣沃担保公司的两位主要负责人王雨和于兆筠,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
者了解,此二人为母子关系。
王雨今年只有28岁。
记者多次拨打王、于二人的手机,均无法接通。
对于记者的采访,圣沃公司人事部经理
巴西表示,业务方面的问题一概不知。
现在圣沃担保公司的办公地点临时改在了一家快捷酒店的大厅内,郑州市未来路派出所
的相关人员,正在登记受害者的信息。
根据现场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作了登记的投资者已有800多名,这一数字还将增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现场的两小时里发现,前来登记的大多是在千万元之上的投资
者,十万以下的投资者寥寥。
根据派出所的人员介绍,这样的登记工作还将持续一周。
郑州市未来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次涉及投资者的资金可能远远超过10亿元,
仅她在一天之内,登记的资金数额就有1亿多元。
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圣沃担保公司将高息揽储而来的资金,放贷给郑州的一些企业,
同时该公司与当地某房产公司存在关联。
根据此前众投资者推举出来的理财代表,在10月13日与郑州市以及金水区相关领导的
对话,证实这其中的一部分资金被放贷给了河南当地三家知名的公司。
据圣沃担保负责人王雨称,其中的近1亿资金在洛阳市某家企业手中。
而其余的资金去
向扑朔迷离,当地工信部门称对此还在调查。
投资者的意见是,要求圣沃担保公司近期返还20%~50%的本息,同时要求当地政府建立
起解决此一问题的通道机制。
担保业上演“挤兑潮” 尽管相关部门正在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但圣沃事件传导出来的负面信息,让更多的投
资者产生恐慌,担保业的“挤兑潮”正在上演。
在距离圣沃公司不远,华悦时间广场大厦的内外,站满了投资者。
这座大厦里,几乎每层都有担保公司,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17楼某担保公司看到,
该公司里挤满了上百名投资者,要求追讨回自己的本息。
该公司在墙上贴出告示,称公司的投资业务和实业项目都得到了快速扩张和良性发展,
但近期温州事件和郑州部分公司的不良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引发了行业内的
信任危机。
但这样的“安抚”并未打消众投资者的疑虑,经理办公室内负责人不知去向,投资者却
在这里开起了会,在选举维权理财代表。
而在这座大厦的9楼,同样的一幕也在上演,主要原因多是担保公司不能按期兑付。
由投资者推选出的一位代表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河南郑州上千家的担保公司
中,由于圣沃公司带来的整个行业危情,愈演愈烈,保守统计,目前不能按期
兑付的有三四
十家。
不过这一数据没有得到权威渠道的证实。
记者此前在河南多家房地产公司了解到,当地的担保公司负责人很多是房地产公司负责
人,通过高息吸储资金来为自己的项目融资。
投资者认为,更为可怕的是,相当一部分担保公司没有自己的实业,完全是个空壳,资
金吸储回来之后投给其他公司,如果这些公司到期未还,资金链断裂在所难免。
河南省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张立功表示,人民币贬值、股市低迷、基金不透明、房地产
调控、银行理财产品效益不好,(在诸多不利下),民间资本缺少出口。
在业内
人士看来,正是在这些情况的集合影响下,民间担保行业开始“野蛮生长”,
而占
据着全国担保公司数量四分之一的河南,此情况尤为瞩目。
篇二:河南担保纠
纷不再立案投
资者分投5家公司血本无归河南担保纠纷不再立案投资者分投5家公司血本
无归 201X年01月23日 03:21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作者:李泽民20人参与2条评论
编者按
曾被巨额资金挟持的河南众多的担保公司,在更多分享到:狂飙途中迷醉于
资本的美景,却鲜有留意到崩盘的悬崖已逼近。
膨胀欲望作祟的恶果,使得当地民间金融行业的勃兴戛然而止,担保公司的行业洗牌悄
然展开。
承载民间金融改革希望的担保行业,为未来自身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
资镜鉴的珍贵
样本。
在凑够了220多万元后,52岁的刘爱琴将这些钱分散投入了圣沃、儒商、沪商
等5家担
保公司。
她说,“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面。
”
那是201X年3月,在刘爱琴生活的河南郑州金水区,最为寻常的街景莫过于担保公司或
投资公司随处可见的招牌,而她正是众多投资者之一。
但半年后,圣沃事发,刘爱琴自此踏上了追债之路。
时至今日,对于涉案金额高达98.7亿元的圣沃事件,1013专案组虽然查封了这家公司
的全部涉案财产,但欠款兑付仍无下文。
事实上,河南担保行业的自净以及“被净”并未式微。
今年1月3日,河南工信厅取消
了诺安投资、大德良行等8家担保公司的行业资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多个渠道采访得知,如今凡是涉及担保的案件,当地法院均不
立案。
伴随着投资者苦苦的等待,这一行业向不明朗的未来踽行。
圣沃“死结”未解
作为引爆河南担保危局的公司,圣沃案件进展依旧成谜。
201X年12月下旬,
郑州金水区法院网站上的一则消息,让圣沃的投资者“愤愤不平”。
这则信息
显示,圣沃担保公司用涉案资金购买的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9号院
2501
号房屋,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拍卖,1800万元的资产以1200万元的价格
成交,并在两
日之内将拍卖资金偿还给圣沃两名“特殊”客户。
其他投资者认为“此举存在
商榷的地方”。
他们提出:专案组为何对金水区法院涉及圣沃
房产的判决、拍卖不予制止?作为掀起担保行业“挤兑”风潮的始作俑者,圣沃一年多来已成当地其他担保案件处理
的一个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