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0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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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10条释义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
令第28号)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XX〕248号)
《绿色施工导则》(建质〔XX〕223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XX]87号)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XX〕11号)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XX〕24号)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XX)《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XX)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 50375-XX)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XX)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XX)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2 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XX)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 1 部分:热轧光园钢筋》(GB )《安全带》(GB 6095-XX)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GB/T 2694-XX)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XX)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XX)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XX)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XX)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8001-XX)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50119-XX)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XX)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XX)《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XX)
《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XX)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T 5106-1999)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XX)
《电力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0-XX)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DL/T5434-XX)
《±800kV及以下直流输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DL/T 5234-XX )
《±800kV及以下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L/T 5235-XX)
《±800kV及以下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236-XX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XX版)》(电力工程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二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DL )
《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送电线路工程)》(DL/T 5205-XX)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XX)《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XX)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XX)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XX)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04-XX)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XX)
《国家电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XX版)《国家电公司监理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XX版)
《国家电公司业主项目部标准化工作手册》(XX版)
《国家电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国家电工〔XX〕153号)
《国家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总〔XX〕407号)
《国家电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安监〔XX〕516号)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基建〔XX〕534号)《关于利用数码照片资料加强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过程控制的通知》(国家电基建安全〔XX〕25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创优规划编制纲要〉等7个指导文件的通知》(基建质量〔XX〕89 号)《国家电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国家电基建〔XX〕696号)
《国家电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基建〔XX〕891号)《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艺指导手册》(基建安全〔XX〕233号)
《国家电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国家电安监〔XX〕575号)《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国家电科〔XX〕642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公司加强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监督若干重点要求〉的通知》(国家电安监〔XX〕998号)《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及技术措施》(国家电基建〔XX〕19号)
《国家电公司电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电办〔XX〕250号)
《国家电公司关于强化输变电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数码照片采集与管理的工作要求》(基建质量〔XX〕322 号)《国家电公司关于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的决定》(国家电基建
[XX]1515号)
《国家电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安监〔XX〕
2024号)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施工方法》(基建质量〔XX〕78号)
《转发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电基建〔XX〕110号)《国家电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安监〔XX〕41号)
《国家电公司深化标准工艺应用及创优工作重点措施》(基建质量〔XX〕20号)《国家电公司质量事件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安监〔XX〕230号)
《国家电公司十八项电重大反事故措施》(修订版)(国家电生〔XX〕352号)
《国家电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电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电办〔XX〕1001号)
《国基建部关于印发新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的通知》(基建安质〔XX〕235号)《国家电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修订版)(国家电安质〔XX〕 945 号)
《国基建部关于印发施工分包管理十条规定的通知》(基建安质〔XX〕1号)
《±8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Q/GDW1225-XX)
《±8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Q/GDW 1226-XX
《国家电公司安全生产反违章工作管理办法》(国(安监3)156-XX)
《国家电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国(基建/1)92-XX)
《国家电公司基建项目管理规定》(国(基建/2)111-XX)《国家电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国(基建/2)112-XX)《国家电公司基建队伍管理规定》(国(基建/2)113-XX)《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国(基建/3)114-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国(基建/3)115-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资信及调试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基建/3)116-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办法》(国(基建/3)117-XX)
《国家电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基建/2)173-XX)《国家电公司基建技术管理规定》(国(基建/2)174-XX)《国家电公司基建技经管理规定》(国(基建/2)175-XX)《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国(基建/3)176-XX)
《国家电公司基建新技术研究及应用管理办法》(国(基
建/3)178-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基建/3)179-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基建/3)181-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优质工程评定管理办法》(国(基建/3)182-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国(基建/3)185-XX)《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管理办法》(国(基建/3)186-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基建/3)187-XX)《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基建/3)188-XX)
《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流动红旗竞赛管理办法》(国(基建/3)189-XX)《国家电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基建/3)190-XX)
《国家电公司所属设计施工监理队伍专业管理办法》(国(基建/3)191-XX)《关于加强直流工程依法合规建设管理的十二项规定》直流计划〔XX〕339号
《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直流线路〔XX〕177号
《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设计监理工作纲要(试行)》
直流线路〔XX〕196号《提升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质量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直流线路〔XX〕199号《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尾工管理办法(试行)》直流线路〔XX〕202号《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及要点》直流线路〔XX〕203号
《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标准化开工管理办法(试行)》直流线路〔XX〕205号
《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直流线路〔XX〕207号
《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强制性条文总体策划(试行)》直流线路〔XX〕208号《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创优总体策划(试行)》直流线路〔XX〕210号
《国家电公司直流线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总体策划(试行)》直流线路〔XX〕212号
《国家电公司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大纲(试行)》和《国家电公司直流输电线路工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大纲(试行)直流线路〔XX〕14号
《国家电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建设安全质量30项强制性管控措施》直流线路〔XX〕268号
《国家电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同进同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直流线路〔XX〕269号
《国家电公司特高压直流线路工程安全监督及考核实施
细则(试行)》直流线路(XX) 17号
《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现场强化安全监督管理专项措施(试行)》直流线路〔XX〕71号
工程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
工程设计变更
设备、材料的产品技术协议及说明书等
设备、材料的产品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及说明书
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鉴定书、使用手册等
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监理服务大纲》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与本工程相关的合同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建设管理文件、安全工作规定等
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如有)
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规章制度等篇二: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
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
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
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
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
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
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
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
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
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
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
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
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
预约。
须先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应有其特殊原因: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尚未处于可以立即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状态,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
但是,即便有这些特殊原因,也不是非先订立预约不可,可以订立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或者为当事人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规定期限(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无须订立预约。
有鉴于此,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的立法例殊少。
据手边的资料,规定预约的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第
1588-1590条)、日本民法典(第556条)、瑞士债务法(第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1337、1351、1352、2932条)、墨西哥民法典(第2243-2247条)、智利民法典(第1553、1554条)、秘鲁民法典(第1414-1425条)。
但须说明一点,民法典未规定预约,并不等于裁判实务中不承认预约。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规定预约,裁判实务中亦承认买卖预约的效力,且台湾最高法院对买卖预约著有若干判例。
二、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
值得注意的是,就规定预约的立法例而言,法民第1589条
[5]、日民第556条仅规定买卖预约,瑞债第22条规定“预约合同”,而不限于买卖;日民第556条明定为“买卖单方预约”,法民第1589条虽称“买卖预约”,亦应属于“单方预约”;瑞债第2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订立合同达成的合意,可以称为“双方预约”,而非所谓“单方预约”。
由此可知,预约有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之别。
在单方预约,仅一方享有预约权,有预约权一方一经表示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意思,相对方必须对此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本约。
在双方预约,双方均有要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
的权利,亦均负有应对方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单方预约,仅一方当事
人负担义务,属于片务预约;双方预约,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属于双务预约。
三、本条解释对买卖预约的定性
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协议,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
显而易见,本条解释所谓“预约合同”,非指一般的预约,仅指“买卖预约”,且属于“双方预约”、“双务预约”。
因此,既与瑞士债务法规定的一般“预约合同”有别,亦与法国民法、日本民法规定的“买卖单方预约”不同。
依据本条解释,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
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
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四、买卖预约的效力
(一)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
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
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
(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
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
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
如
篇三:XX10合同法试题和参考答案
全国XX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 C )
A.事实行为
C.双方民事行为
2.下列属于双务合同的有(A)
A.买卖
C.赠与
3.下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有( A )...
A.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B.显失公平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
D.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下列符合继续性合同定义的是(B)
A.买卖合同
C.赠与合同 B.租赁合同 D.互易合同 B.免除 D.抵销 B.单方民事行为 D.非法律行为
5.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
合同法称此理论为( B )
A.协议解除
C.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 D.双方解除
6.下列既可以构成要约,也可以构成要约邀请的是( D )
A.寄送的价目表
C.招标公告 B.拍卖公告 D.商业广告
7.下列违约责任形式必须由合同约定的是(B)
A.实际履行
C.修理、重作、更换 B.违约金 D.损害赔偿
8.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该规定被称为减轻损害规则,它体现的是合同法的( C )
A.合同自由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B.合法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9.下列违约责任形式中要求必须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的是( D )
A.违约金 B.实际履行
C.定金
10.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归责原则是( A )
A.严格责任为一般,过错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B.过错责任为一般,严格责任为特殊的归责原则
C.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一般原则的归责原则
D.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都为特殊原则的归责原则 D.损害赔偿
11.合同法是否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现实需要的一个重要标准就在于其是否在内容上确立了( A )
A.合同自由原则
C.合法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D.鼓励交易原则
12.既是合同法的重要目标,也是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是( D )
A.合同自由
C.合法 B.诚实信用 D.鼓励交易
13.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是( A )
A.债务人
C.债务人和第三人 B.第三人 D.先第三人,后债务人
14.对于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时,费用负担主体应是( B )
A.债权人
C.债权人和债务人
15.下列有关提存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提存仅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
B.提存仅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C.提存既具有私法关系的因素,也具有公法关系的因素
D.提存主要是公法关系
16.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主体是(A)A.债权人
C.提存机关 B.债务人 D.债权人和债务人 B.债务人 D.第三人
17.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实际承运人在运送中迟延或者造成旅客或货物的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B)A.实际承运人
C.实际承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
18.保管合同是(A)
A.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 B.单务合同 D.诺成合同 B.多式联运经营人 D.实际承运人为主,多式联运经营人为辅19.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问题,如果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的,可以适用( A )
A.承揽合同 B.买卖合同
C.技术合同 D.委托合同
20.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A)
A.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
C.负担居间活动费用 B.忠实和尽力 D.不恶意竞争2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 B )
A.转让合同不成立
C.该转让对受让人不发生效力
A.成立
C.无效 B.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D.转让合同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D.可解除
23.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时,应执行( A )
A.国家标准
C.卖方标准 B.买方标准 D.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4.在租赁期间,如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义务的承担者是(A)
A.出租人
C.所有人 B.承租人 D.出租人和承租人
25.买卖合同的出售人应是出售物的有处分权人,下列选项中无处分权的人是( D )
A.所有权人
C.经营权人 B.抵押权人 D.借用人
26.甲公司聘请乙技术咨询公司为其公司的技术顾问,随时向其咨询技术革新遇到的难题,甲乙间的技术合同是( D )
A.技术转让合同
C.技术培训合同 B.技术开发合同 D.技术咨询合同
27.受托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乙授权的范围内与丙签定合同,合同成立后,丙拒绝履行合同,甲应向乙履行(A)
A.披露义务
C.保密义务 B.通知义务 D.容忍义务
28.某市工商局的检查大队,为了提高新招募队员的执法素质,委托该市某培训公司对这些队员进行培训,双方就培训的具体内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种类属于(B)A.加工承揽合同
C.委托培训合同 B.技术服务合同 D.智力开发合同
29.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原则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归属于( B )
A.委托方
C.委托方和研究方 B.研究方 D.国家
30.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后果是( D )
A.合同不成立
C.标的物不能履行 B.合同不生效 D.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事由有( ACD)
A.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B.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成就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
E.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失效期限,该期限届满时
32.在合同订立阶段,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订约当事人负有如下义务( ABCD )
A.忠实义务
C.协作义务
E.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