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赣州管理中心综合行政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明确职责,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管理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接待工作
1、接待工作坚持综合部归口管理与对口部门接待相结合的原则,由综合部负责接待工作的统一管理。

2、在接待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公务礼品等,必须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在授权范围以外个人不得擅自作任何决定和承诺。

3、各部门如有接待任务应告知综合部,费用开支需经综合部同意并签认,综合部根据接待规模及费用开支数额情况向分管或主管领导请示。

未经同意私自安排的宴请等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签字报销。

二、机务管理工作
1、综合部统一负责车辆调度、设备维修及各项费用的审核。

2、机械设备的正常维修保养、机务油料费用由综合部统一安排,车辆维修必须填写派修单,二保以上的维修必须经过分管领导同意。

3、设备车辆新增采购必须由上级批准,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

4、设备车辆划拨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5、省内出差三人以下原则上不单派车辆。

三、差旅费管理
1、各部门若有出差任务须与综合部联系,实行出差公示。

2、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3、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差旅中伙食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信费补贴等不能重复报销。

四、固定资产管理
1、综合部设立专门保管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对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分类、编号。

3、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保管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

4、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5、综合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在每年底清查一次。

6、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清点等工作,对于遗失或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五、办公用品领用及管理
1、办公用品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发放。

2、各部门需要领用办公用品,以书面形式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部,经批准后办理领用手续。

3、办公用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领用登记手续,领取人要在登记簿上填写清楚品名、规格、数量并签字。

六、办公及日常用品采购管理
1、各部门办公及日常用品采购须填写采购清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审核,并经综合部、财务部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实施。

2、办公及日常用品单件采购金额20000元以下、批量50000元以下,经综合部和财务部审核后,报综合部和财务部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

3、物品采购符合大宗物品界定标准的,由综合部和财务部分管领导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按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食堂管理
1、中心机关食堂由膳食委员会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厨师管理、物品采购、价格核定和主副食品鉴别等工作。

2、公务人员凭客饭通知单安排就餐。

3、非公务人员或职工家属到食堂就餐,由食堂管理人员收取费用并做好登记工作,月底由中心财务划收。

八、大院绿化及房屋修缮管理
1、综合部统一负责制订大院绿化管理制度、管理与维护大院绿
化设施、建立和培训大院绿化队伍。

2、对损害大院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行为,综合部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责令赔偿。

3、房屋及其设施若需维修,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综合部申请,除综合部安排维修外,任何人不得外请人员维修。

4、职工必须爱护房屋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乱拆公共设备。

九、印章管理
1、凡使用行政印章都需填写《用印呈批簿》,并由主管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启用。

2、管理中心行政印章不准携带外出。

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注明用印原因和带走、归还时间。

十、应急值班管理
1、值班领导由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总值班由处机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值班员由处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担任。

2、每周一至周五,值班时间为当日12:00—14:30;18:00—次日8:00;双休日、节假日实行24小时值班。

3、值班人员主要职责:(一)认真做好值班记录;(二)做好上级、下级或外单位的来人、来文、来电接待;(三)协调处理各种来源渠道的突发性事件,并视情况逐级上报。

十二、附则
本细则为管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之补充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
释,未尽事由仍按原办法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